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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2%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依据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3,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多少

我说,我专门给单位投标的,所有的公路工程其安全生产费用都是建安费的1%,不是什么设计依据。 设计依据?说了等于没说。

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为多少

4,这样计提安全生产费

一、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二、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三、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四、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六、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5,高危行业计提安全费用问题

在一定比例内是可以的.
符合财政部标准的可以扣 为确定各类不同行业的合适的提取标准,我们联合安监总局做了大量调研。从调研情况看,小型、民营、老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能力、生产工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普遍落后于大中型、国有、新建企业。实施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的侧重点,应是解决部分高危行业企业缺乏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和能力问题。因此,将安全费用提取的原则确定为满足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低标准,同时规定实际投入超过计提部分可以据实列支。这样,可以强制那些缺乏安全生产投入意识或能力的私营或小型企业按照安监部门安全生产标准保障基本的投入,而大中型企业也可以按照原有渠道和水平满足安全生产投入的需求。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另外对提取标准还做了一些特别规定。考虑到一些危险系数更大的矿山企业,如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暂行办法》中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其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另外,考虑到随着安全生产基础逐渐加强,投入需要可能会相应减少,为防止企业安全费用提取过多而影响企业税基和资金流动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安全费用专户结余资金分别达到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6,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有什么规定或标准吗

有啊,财务部和国家安监总局2月份下发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全面的要求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财企〔2012〕16号  j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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