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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事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而且又致乙身旁的丙轻伤,就属于想象竞合犯。

什么事想象竞合犯

2,什么叫想象竞合犯

想象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什么叫想象竞合犯

3,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意图,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多个犯罪客体。打个比方,A报复B,往A的房屋扔爆炸物,却伤害了意料之外的C,D等在屋内的客人。牵连犯是指为了实行一个犯罪目的,而实行多个有必要关系的犯罪行为。例如为了假扮公务人员行骗,就需要伪造相关的国家证件或者印章。

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4,竞合犯中什么意思

竞合犯中,又称犯罪的竞合,是指不同的犯罪彼此交织在一起。竞合犯是由两个以上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适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事实,发生评价范围上的交叉、重合或者包容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征: (1)须出于一个行为 即基于一个决意所实施之一个行为。至基于单一之意思或概括之意思,在所不问。且此所谓“一行为”,包括自然概念上之一行为与法律概念上之一行为。又该行为可为故意行为、过失行为、积极之作为、消极之不作为,正犯之一行为固足当之,即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亦无不可。再者,于打击错误之场合下,评价上亦可能生故意与过失犯罪之想象竞合犯。 (2)一个行为须侵害数个法益 即一个行为发生侵害数个法益之结果,各具独立之可罚性。故数个结果而可认为包括一个法益者,仍为单纯一罪,而非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处罚: 对观念的竞合,“按其最重之刑处断”。其趣旨是,观念的竞合本来是数罪,但是,因为是由一个行为进行的,在科刑上,把它们都包括在数罪中最重的刑之中,以一罪处断。 关于日本刑法第54条第1项中“最重之刑”的意义,大审院的判例认为“是指应该适用其数个罪名中规定最重之刑的法条来处断”, 但是,最高裁判所认为,其中“同时也包含着不能轻于其他法条的法定刑的最下限来处断的趣旨”。 作为对“最重之刑”的实质意义的考虑,不言而喻,最高裁判所的判例是正确的。 另外,所谓“处断”,只是就刑而言的,其趣旨不是说,轻的犯罪被重的犯罪所吸收而丧失其独立性。 因此,即使重的犯罪中没有规定没收,在其他罪中规定有没收时,可以附加判处没收,也可以并科两个以上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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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什么是想象竞合犯和事后不可罚行为

想象的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罪,是指一行为触犯了数个个罪名的情况。  例如: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碍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对于想象的竞合犯应按行为所处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之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如: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务的,其毁坏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外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想象竞合犯,指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比如你开了一枪,打死了一个人,打伤了一个人,实际上只能认定一罪。 “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中的“事”,指的是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称之为前行为;“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中的行为,指的是在前行为构成犯罪后又实施了某一行为(称为后行为),但是后行为看起来好象是构成犯罪,其实并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在于前行为已经侵害了某一法益、被侵害的法益已经消失,不可能再次被侵犯了。 例如 盗窃一电视机,后又卖出的。只定盗窃罪。销赃行为不处罚
想象的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罪,是指一行为触犯了数个个罪名的情况。例如: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使之受轻伤的,同时触犯了妨碍公务罪和故意伤害罪,对于想象的竞合犯应按行为所处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之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如:行为人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该财务的,其毁坏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外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6,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有哪些区别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根本的差别。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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