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不属于法定职业病但可以申请工伤,虽然不一定会成功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2,法定职业病有多少种

职业病种类 10类115种:1、尘肺:硅肺、煤工尘肺、炭黑尘肺、滑石尘肺、电焊工尘肺等13种。2、职业性放射疾病:外照射急性放射疾病、内照射放射疾病等11种。3、职业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氨中毒、氯气中毒、氮氧化物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等56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5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3种。6、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等8种。7、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3种。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3种。9、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种。10、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哮喘等5种。 网吧管理员 眼睛长时间看电脑近视 腰椎间盘突出 腰肌劳损等 目前不构成法定的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有多少种

3,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职业病共分多少类

国家法定职业病目录包括10大类132种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李春雷【有效性】有效【法规名称】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颁布部门】卫生部等【颁布日期】1987年11月05日【实施日期】1988年01月01日【正  文】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
没有,谁说的,没有禁止!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职业病共分多少类

4,职业病有哪些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132种)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一) 尘肺病(13种)(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二、职业性皮肤病(9种)三、职业性眼病(3种)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五、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八、职业性传染病(5种)九、职业性肿瘤(11种)十、其他职业病(3种)
有些人在乡镇企业所从事的是诸如各类化学品生产、煤矿作业、纺织及接触各种有害的放射性物质的工作,这类职业对人体的健康有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对这类产业工人来说,掌握一些职业病发病先兆的知识,争取早发现、早治疗,是很有好处的。 (从事铅作业类其中包括冶炼、蓄电池、化工、含铅油漆、船舶修造、印刷、塑料、纺织、玻璃、采矿、医药等行业。铅主要通过呼吸和消化道进入人体,长期接触铅可引起慢性铅中毒,早期症状为乏力、口内有金属味、肌肉关节酸痛、记忆力减退、腹部隐痛,以及在齿龈边缘出现蓝黑色的“铅线”。 (汞作业类一般包括从事气压表、油量计、温度计、整流器、石英灯、荧光灯等生产的工种。金属汞的化合物毒性较大,可经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进入人体,与人体内的蛋白质结合,引起蛋白质变性而损害人的健康。汞中毒早期症状为口腔炎、记忆力减退、情绪不稳定、多梦、多汗、流口水、消化不良以及心跳不安等。 (苯作业类一般包括造漆、树脂、塑料、橡胶、制革等工种。若不注意劳动卫生,很容易造成职业性苯中毒,对人的中枢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及肝脏产生一定的损害,并有潜在的致癌性。苯中毒早期症状即神经衰弱综合症,表现为头痛、头晕、乏力、健忘、睡眠障碍等,检验血液白细胞、血小板总数减少。 (接触粉尘类 一般包括矿山开采、采石、铸造、石棉加工、建材等行业。粉尘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可引起尘肺。早期症状表现为咳嗽、痰多、所短、胸部隐痛以及形体逐渐消瘦虚弱等。 (噪音下工作 如纺织工人、电话接线员、金工、铸造工等,维生素b1消耗量增多,容易患脚气病。此外,也很容易引起职业性耳聋,早期症状为耳鸪、听觉疲乏、听力下降。

5,请问一共分几种职业病

职业病(occupational diseases)   在生产劳动人群中直接由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特定疾病。一般认为职业病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疾病的发生与接触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有密切关系;接触有害因素的剂量(浓度或强度)足以引起疾病的发生;经鉴别分析,职业性病因仍大于非职业性病因。   中国古代医籍中已提到有关职业病的内容。古罗马的老普林尼记述了奴工用猪膀胱预防熔矿烟气的办法,瑞士医生帕拉切尔苏斯提出铸造及熔炼中的劳动卫生问题,G.阿格里科拉报告矿工中呼吸病多发,B.拉马齐尼所著《论工匠的疾病》一书,详细分析和记载了多种生产有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关系。随着大工业生产及自然科学发展,职业性疾病越来越多。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中国中央卫生部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至1987年公布的规定职业病名单列有:职业中毒51种;尘肺12种;物理因素职业病6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7种,共计99种。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尘肺   因长期吸入一定量的生产性粉尘而引起肺组织纤维化的疾病(见尘肺)。 职业中毒   发生在接触生产性毒物的工人中。最常见的有铅、汞、锰、苯、有机磷农药、一氧化碳、三硝基甲苯、砷、磷等中毒。中毒者一般常有头痛、头晕、乏力、睡眠障碍、食欲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短时间接触高浓度毒物引起的急性中毒,症状出现迅速,严重者意识丧失,甚至死亡。长期接触低浓度毒物者,可出现慢性中毒,症状发生比较缓慢而轻微,常与一般不适相混淆,易被忽视。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病情加重时才被发现。因毒物作用特点不同,出现的症状、体征、发病规律、化验检查的改变均不同。侵犯造血器官的毒物(如苯)可出现白细胞减少、贫血、出血症状,严重时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或白血病;铅可抑制血色素合成中卟啉代谢通路中的巯基酶活性,而引起低血色素贫血。苯胺、亚硝酸盐、氮氧化合物可引致高铁血红蛋白形成,使血红蛋白失去带氧能力,造成组织缺氧,皮肤粘膜出现青紫。一氧化碳易与血红蛋白形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红蛋白失去带氧能力,还妨碍氧和血红蛋白的解离,导致组织缺氧,中毒者皮肤粘膜呈樱桃红色。侵犯神经系统的毒物如一氧化碳、硫化氢、氰化物、苯、汽油等引起严重急性中毒时,可致电击样昏倒;慢性中毒者多出现神经衰弱症状。铅、汞、锰中毒可引起肌肉震颤和神经麻痹。四乙基铅、汽油、一氧化碳中毒,可引起中毒性脑病或中毒性神经病。侵犯消化系统的毒物(如铅、砷)可引起腹痛。四氯化碳、硝基苯、有机氯可引起中毒性肝炎。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病常常发生于特定的作业人群中,在接触相同职业危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的发病率。同种的职业病常有一定的发病部位及相同的病理改变,其临床症状、化验检查所见亦基本相似。控制职业有害因素及其作用条件,可消灭或减少疾病。   职业病的发病原因比较明显,因此完全可以预防其发病,最主要的预防措施是消除或控制职业性有害因素发生源;控制作业工人的接触水平,使其经常保持在卫生标准允许水平以下;提高工人的健康水平,加强个人防护等措施;为及早发现职业性损害,减少职业病人发生,应对接触者实行就业前及定期健康检查。 补充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卫生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职业病目录》。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10类115种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是以矽肺、煤工尘肺等为代表的一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的职业病的统称。
有多少职业 就有多少职业病

6,职业病的主要类型职业病享受什么待遇

主要类型按照2011年12月3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2013年12月30日修订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它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分别是:1. 尘肺。有硅肺、煤工尘肺等[2] 。2. 职业性放射病。有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内照射放射病等。3. 职业中毒。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4. 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5.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6.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7. 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8. 职业性耳鼻喉疾病。有噪声聋、铬鼻病。9. 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10. 其他职业病。有职业性哮喘 、金属烟热等对职业病的诊断,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法定类型接触粉尘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它的发生率与患病率的高低,直接反映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水平。世界卫生组织对职业病的定义,除医学的涵义外,还赋予立法意义,即由国家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我国政府规定,确诊的法定职业病必须向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在治疗和休息期间及在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死亡时,均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实行经济补偿,故也称为赔偿性疾病。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范围很广,不可能把所有职业病都纳入到法定职业病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参考国际上通行的做法,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10类共132种。其中:尘肺13种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值得一提的是,职业病是属于与职业有关的疾病,但也见于非职业人群中,因而不是每一病种和每一病例都必须具备特定的职业史或接触史。与职业有关疾病的范围比职业病更为广泛,它具有三层含义:(1)职业因素是该病发生和发展的诸多原因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直接病因;(2)职业因素影响了健康,从而促使潜在的疾病显露或加重已有的疾病病情;(3)通过改善工作条件,可使所患疾病得到控制或缓解。因此,在职业卫生工作中,应将该类疾病列为控制和预防的重要内容,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包括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是多因素的疾病。吸烟、空气污染、呼吸道反复感染常是主要病因。即使空气中污染在卫生标准限值以下,患者仍可发生较重的慢性非特异性呼吸道疾患。其他如高血压、消化性溃疡、腰背痛等疾患,也常与某些工作有关。新增类型2013年12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了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中国总工会共同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修订后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调整为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新增18种。调整后职业病仍分为10类。新增加的职业病包括: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刺激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硬金属肺病,白斑,爆震聋,铟及其化合物中毒,溴丙烷中毒,碘甲烷中毒,氯乙酸中毒,环氧乙烷中毒,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冻伤,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3] 诊断标准用人单位一、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二、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三、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四、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五、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六、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七、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八、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诊断要求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鉴定程序编辑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职业病鉴定程序如下: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异议处理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注意事项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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