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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转让的一般流程有哪些辛苦高人解答

首先,开发商、银行、买受人、受让方应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要求转让所购房屋、解除贷款合同并经银行同意; 第二、开发商与原买受人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并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合同; 第三、办理预售合同登记的变更手续同上一所述; 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开发商与贷款银行解除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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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app上贷款债务可以转让吗

根据以下的法律规定,个人贷款债务可以进行转让: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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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贷款债务如何转让

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 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 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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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揭的房子银行按揭怎么转让手续怎么办理

按揭的说法是从港澳地区流传而来,全名应该叫“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而转按揭,则是指在还款期内按揭主体(借款人)的变更,包括债权人(银行)的转移和债务人(借款人)的变更。目前所说的转按揭主要是指债务人的变更,即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因借款人转让已抵押给银行的抵押房产,贷款银行向购买该抵押房产的购房人发放贷款,同时,原借款人通过售房款归还贷款的业务。 在理论上来说,按揭是完全可以转让的,但是因为我国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按照目前的操作方法,转让方、购买方和贷款银行都面临因某一方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所以并没有在全国普遍推广。因此,目前我国的转按揭业务暂时只有几个大城市可以办理,而且要求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下很难通过审批。建议按照以下步骤操作:房屋原贷款人和新买方共同向银行提出申请转按揭——如果银行信贷经理确定不可以——你们可以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将款项(房款的一部分)支付给原房主——由原房主提前向银行申请还清所有贷款,终止和银行的贷款合同——然后解除抵押——然后卖方去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银行审批过关——买卖双方办理房屋过户——卖方拿到新产证办理按揭抵押贷款手续——买方拿到贷款(房屋全部款项)。

5,什么是贷款转让

A向银行贷款了,由于B欠A的钱,就可以通过贷款转让让B来还银行的钱
个人住房转按贷款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住房转按揭贷款的业务流程 (1) 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 买方、卖方、律师事务所三方签订《转按揭交易安全保证合同》; (3) 买方交纳房屋价格30%的首付款(按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孰低的原则,一年内免评估,以原购买价为准); (4) 卖方的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提前一次性还款的确认函(包括所欠资款本息、还款帐号); (5) 买方据前述文件及个人资信文件向贷款银行申请二手房按揭贷款(提出贷款申请,律师初审,银行复审); (6) 卖方向买方实际交付房屋; (7) 银行复审通过后放款,向卖方的银行划款; (8) 卖方收到款项后,与原贷款行解除贷款合同和抵押登记,与买方、律师一同办理过户、并且抵押给买方的贷款银行; (9) 买方的贷款银行将30%的首付款付给卖方。 如果需要贷款,推荐易贷中国顾问式贷款服务,易贷中国的理财师会对您的贷款需求和资料进行分析,然后在您的驻地就进选择适合您的银行和与您取得联系,在这个过程中您有权利选择任何一家银行,直到您满意为止。 申请地址: http://www.loanchina.com/QuickLoan/index.jsp?dashi=minxin0301
贷款转让简单一点就是贷款让别人来给你还!

6,银行的债权债务转让是怎样的

银行债权是不能随便转让给企业的。 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 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 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目前对商业银行能否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已有的一些部门文件相互冲突,案例也不统一。 (二)如果商业银行确有必要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应至少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该债权转让应事先取得省级以上银监会的同意批复。 2、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最好是由银行、受让人(包括担保人在内)、债务人及担保人几方共同签署,同时对抵押权等担保权利同时转让也一并作出约定。 3、如果能够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的(比如内蒙古就不允许将矿业权抵押给除银行等金融机构之外的主体,因此,就无法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一定要确保尽快去办理变更登记。 4、因为债权转让而需要受让人(受让人为担保人的情况下)支付对价的,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对价的时间一定要确保至少是在各方签订完毕债权转让协议(抵押权等担保权利同时转让并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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