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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各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江苏省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上调到960元/月,二类地区上调到790元/月,三类地区上调到670元/月。 附:

江苏各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2,江苏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从今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一类地区调整到1480元,增加160元;二类地区调整到1280元,增加180元;三类地区调整到1100元,增加150元。
江苏省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上调到960元/月,二类地区上调到790元/月,三类地区上调到670元/月。 附:

江苏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3,江苏最底工资是多少

800 最低了
大概是1200
850
最低是600,我见过的,苏州(苏南)这边是800,扬州(苏中)那边是700,徐州(苏北)那边是600,这几个地方我都有朋友,所以工资什么的,我都清楚.
600元
每个城市略微有些不同吧 大概800

江苏最底工资是多少

4,江苏省最低工资是多少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3年度是否上调还不能确定)(苏人社发[2012]220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20元;二类地区1100元;三类地区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5元;二类地区9.6元;三类地区8.3元。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颁布日期:2012-5-22执行日期:2012-6-1

5,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怎么样的

850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应该是800

6,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是怎么样的

江苏省从2014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630元,比调整前增加150元;二类地区1460元,比调整前增加180元;三类地区1270元,比调整前增加1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5元,比调整前增加1.5元;二类地区12.5元,比调整前增加1.5元;三类地区11元,比调整前增加1.5元。江苏省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比调整前增加140元;二类地区1600元,比调整前增加140元;三类地区1400元,比调整前增加13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比调整前增加1.0元;二类地区14元,比调整前增加1.5元;三类地区12元,比调整前增加1.0元。  江苏省一类地区  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吴江市、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通州市、海门市、镇江市区、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  溧水区、高淳区、徐州市区、金坛市、溧阳市、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淮安市区(不含楚州区、淮阴区)、盐城市区、大丰市、东台市、扬州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靖江市、姜堰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  新沂市、铜山县、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江都市、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宿迁市区、宿豫县、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850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月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750元调整为850元。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均执行江苏省小时最低工资一类标准,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口径 最低工资标准应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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