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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意义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意义是什么

2,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国际商法的基础,但前提是适用性问题。  《国际商法学(第2版)》全面、系统、科学地阐述了国际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将外国民商法基本理论、判例法司法实践与我国商事法律和对外贸易实践相结合,反映了国际商法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动向。本教材立足于国际商事行为所需要的相关法律知识,比较系统地论述国际商事行为中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内容为:概括阐述国际商法的概念、特征、渊源、产生及历史发展等基本原理;阐述国际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并概括介绍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国际商事纠纷的主要救济制度;具体介绍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及其相关的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制度和实务,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制度。
这是国际商法的基础,但前提是适用性问题

合同法在国际商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制定劳动合同法最终的目的为什么是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整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承认劳动者一方是弱势,但是,如果立法过分扩大劳动者的权益,加大企业责任,就会使企业用人自主权受到束缚,难以实行优胜劣汰的灵活管理,影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终影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对企业责任要求过少,就会影响劳动力供给,不利于高素质的健康的职工队伍的形成,最终企业利益也会受到损害。因此,劳动合同立法要在公民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目前我国劳动用工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将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立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最终目标。

制定劳动合同法最终的目的为什么是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4,合同的意义是什么

(1)合同鉴证的意义1)鉴证具有及时性通过对合同进行鉴证,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并提请当事人对合同中缺少的必备条款予以补充;对显失公平的内容予以修改;对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和制裁;对约定义务超过承担能力的予以消减。从而减少和避免其不必要的扯皮,为合同能顺利履行奠定基础。2)鉴证具有教育性合同管理机关审查鉴定合同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过程。通过指导当事人对不规范合同条款的修改,增加当事人的法律知识。通过制止和纠正故意或非故意的各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法规观念。3)鉴证具有强制性鉴证作为合同管理机关监督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一旦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就可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其改正。对情节较严重的,还应给予行政制裁。从而,体现其合同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2)合同鉴证的作用1)可以使合同的主体、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律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在生效之前予以纠正,对非法的经济活动,可以及时予以制止和取缔。2)可以使条款不完备、内容不具体、文字解决不清楚的合同,通过对其合同鉴证中的辅导和督促,促使当事人进一步协商,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样可有助于合同的履行,防止发生合同纠纷。3)可以增强合同的严肃性,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经过国家授权的权威机构鉴证的合同,当事人有一个安全感,可促使双方(多方)按合同的约定条款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过鉴证的合同应予以存档,这样可便于监督检查已鉴证合同的履行情况。
1、鉴证具有及时性 :通过对合同进行鉴证,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并提请当事人对合同中缺少的必备条款予以补充;对显失公平的内容予以修改;对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予以制止和制裁;对约定义务超过承担能力的予以消减。从而减少和避免其不必要的扯皮,为合同能顺利履行奠定基础。 2、鉴证具有教育性 :合同管理机关审查鉴定合同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过程。通过指导当事人对不规范合同条款的修改,增加当事人的法律知识。通过制止和纠正故意或非故意的各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法规观念。 3、鉴证具有强制性 :鉴证作为合同管理机关监督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手段,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表现在:一旦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规范的要求,就可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其改正。对情节较严重的,还应给予行政制裁。从而,体现其合同管理机关的职能作用。

5,关于合同法的6个问题

1就是过期作废2比如你做一件事情,你在我这里订购了一个必要的东西,由于我的原因没有按期交货,你的事情失败了,由此造成的损失我的赔偿。3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4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是划分供电设施所有权归属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归供电人所有,分界点负荷侧的供电设施归用电人所有。在用电人为单位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该单位变电设备的第一个磁瓶或开关;在用电人为散用户时,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通常为进户墙的第一个接收点。上述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5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赠与人以无力执行了。6此条并不禁止其它的
问题1: 一、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知。自享有解除权的权利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效力。 二、合同解除权务必在其期限内行使,逾期则权利消灭,包含如下含义: 解除权的期限确定有三种方式(合同法第95条):①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一年”即是法律规定的期限。②当事人约定。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出现特定事由时,在一定期限内(如一个月)行使解除权;③经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如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亦无规定,权利人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履行义务(如催告对方在一个月内履行),如果对方一个月后仍没有履行,则权利人可以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行使解除权(比如经过催告,对方仍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即可行使解除权,但不能超出“合理期限”的范围,如果催告后,经过一年半载或者更久仍没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丧失),对于“合理期限”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一般人也应该能够把握。 三、权利行使后果。权利人行使了解除权,则合同被依法解除,不发生合同效力,根据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应承当的责任来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在上述三种方式之一确定的合同解除期限内,如果没有行使解除权,则该权利人丧失该权利。比如法律规定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或者双方约定一年内行使,或者在催告后的一段,权利人在一年内不行使,则丧失解除权(但仍可依据法律行使求偿权等)。其他问题没时间回答。。。。
1、就是说:合同双方约定解除权期限,一方在期限内不履行就视为放弃。比如,甲乙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可以在买后一月内退货。一个月内买方没有提出退货,那么他以后也不能退货了,就失去了这一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期限,那么看法律有没有规定期限,无规定,那么卖方可以催问买方,在合理期限里买方不提出退货,那么则视为放弃退货权利了。2、如果一方违约造成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了,那么受害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的法律不同。3、这样理解:出卖人是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但实际上已经在交付标的物,那么应该就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4、这个产权分界处应该是指具体归哪个地方的电力部门管理。5、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这个法条的原理通俗说来,就是我的东西送不送我说了算,而且别人是白拿。如果我自己都生活不下去了,那么凭什么还要我赠与别人,这点上法律是保护赠与人的。6、多式联运经营托运,应该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开单据,可转让也可以是不可转让。至于凭什么这样规定,立法应该有他的现实意义吧,这方面也不是很懂。运用专业知识,回答的简单点,见谅。
是的

6,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1] ,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所指的合同,只是合同之债的意义,这样的使用表现在很多的情况下。但是,笔者认为,合同一词的具体含义,应该根据其在实际使用的背景而决定其具体内涵,而不应该只是根据合同一词通常使用的含义而决定。其实,除了合同一词在一般的合同之债证明的含义外,还有物权证据的含义。 合同一词的债的含义,是对合同一词最为通常的使用方法,它在合同法里体现得最为充分,整个的合同法,其实就是一部针对各种合同之债的法律规范。对于这一点,大家是非常清楚的,在这里就没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作太多的陈述了。 在这里特别应该提出来的是,合同一词的物权证明含义。合同一词确实具有物权证据的含义,在很多方面都能够得到证实,但是,很多人对合同一词的物权含义没有注意到,也没有引起重视,总是认为合同一词只有合同之债的含义。所以,在这里应该特别地提出来合同一词的物权含义。对于合同一词的物权诠释,抵押合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对于一般的抵押(即不需要经过抵押物登记的抵押)而言,只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抵押合同,权利人就取得了对抵押物的抵押权。抵押权就是一种物权,这在物权法的理论里是很清楚的。在这里,抵押合同实际就是抵押权的物权证据,权利人取得了该抵押合同,也就对抵押物享有了抵押权,即取得了抵押权的物权证明,抵押合同在这里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之债的含义,而是物权证明的含义。从以上对一般抵押合同的分析,就知道了抵押合同在这里完全没有合同之债的含义,而完全具有物权的含义,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后,并不需要继续履行什么“给付”义务,请求对方为一定的行为才取得抵押权,而该抵押合同订立后,权利人即取得抵押权。 顺便说一下,在分析抵押合同问题,不能不说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因为,应该严格区分一般抵押合同和登记抵押合同。这个抵押合同就不再是物权证明了,而与一般的抵押合同不同,是一个合同之债的含义,因为,当事人订立了该抵押合同,并不马上取得对抵押物的抵押权,而是必须依据该抵押合同而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到有关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才取得对抵押物的抵押权。当然,在这里,对于需要登记的抵押合同,与本文所要说明的问题没有直接的关系,之所以说明,是为了免得引起对不同的抵押合同的混淆。 从前面所举的例子就能够说明,在一些情况下,合同一词具有物权证明的含义。合同一词不仅具有债的含义,也具有物权的含义。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对合同作物权证明的理解,与合同法对合同一词的定义,其精神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如上所述,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果把合同作为物权证明来理解,物权关系也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对物权关系的一个证明,所以,把挖掘合同的物权含义,与合同法对合同一词的定义是不冲闯的。由此,可以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定义合同一词,即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物权关系的协议。应该同时发掘合同一词的债的含义和物权的含义,对合同一词作这样的理解,才算是对合同一词含义的完整理解。 为什么总是有人对合同一词的物权含义不能理解,总是认为合同一词只具有合同之债的含义,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物权合同没有一个履行的过程,与债上合同不一样。对于这一点,确实应该作出具体的分析。对于合同之债来说,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后,还有一个履行的过程,当事人才取得有关标的物的物权。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有些情况下,合同订立,当事人即取得对有关标的物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该买卖合同的订立,即是卖方完成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对于物权合同来说,一般情况是,物权合同成立,当事人即取得对标的物的物权。但是,对于物权合同不仅具有当事人即时取得物权的情况,也同样具有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后才取得物权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就不再多说了。 所以,我们对合同一词不应该按照习惯,认为它只具有合同之债的含义,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合同一词具有物权的含义。并且,对合同一词作物权证明的理解,也是完全能够符合合同法对合同一词的定义的。

7,劳动合同制度的意义

所谓劳动合同制度,是指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换句话说,劳动合同制度就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来规范和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1.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能够消除旧的用工制度的这种弊端,使用人单位真正行使了劳动用人自主权,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企业发展的需要,选择录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有限期的劳动合同,灵活地变动职工的数量和结构;同时使劳动者也有了选择职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自身条件选择事业,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劳动力资源配置方面起基础性作用。这就是说,实现劳动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进行流动和交流的场所(如各级各类的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所、劳动服务公司等。) 2. 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增强劳动者的竞争意识,促进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 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就解决了固定工制度的这个弊端,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择优录用、择业选优都必须通过竞争机制加以实现,这必然会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促进劳动者自身的素质的提高。 3. 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劳动权利、劳动义务、劳动收入紧密结合起来,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共同利益,使劳动者能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去关心企业,是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 4.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利、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是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者自身应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该履行的劳动义务都被纳入到了国家法律管理和保护的体系中,使得劳动者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其各项合法权益均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可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固定工为主的劳动合同制度。由于需求单位没有录用职工的自主权,只有按国家规定的指标安置职工的义务,就业者就无法选择最适合自己条件的就业岗位。使得用人单位不可能根据生产的情况与市场的变化调配劳动力数量,也使劳动者个人不能做到人尽其才,造成劳动力资源不能合理配置,导致经济效益差。但是,如果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就能够消除旧的用工制度的这种弊端,使用人单位真正行使了劳动用人自主权,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与企业 展的需要,选择录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订有限期的劳劝合同,灵活地变动职工的数量和结构,同时,劳动者也有了选择职业的主权,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与自身条件选择事业,从而使劳动力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二、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和促进劳动者自身的素质的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固定工制度,只要工作指标下达,不管劳动者是否具有适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劳动能力,只要到了一定年龄就可就业。到了某个经济组织就业后,即使单位不需要,也只能养着不能辞退。而且劳动者成为固定工后,不管他的态度好坏,技术水平高低用人单位都一句到底,这就是人人常说的“铁饭碗”。这种缺乏竞争机制的劳动用工制度阻碍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不利于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而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就解决了固定工制度的这个弊端,即用人单位与劳功者择优录用,择业选优都必须通过市场机制加以实现,这必然增加劳动者的竞争意识,促进劳动者自身素质的提高。  三、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便将有关劳动者利益的内容(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其他福利待遇等),与本单位的经营状况紧密挂钩,使职工在上岗前就明确地知道企业与职工的关系。这就增加了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极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怀与创造性。   四、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权利与义务,体现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是有能力的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就意味着劳动者自身应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应该履行的劳动义务都被纳入了国家法律管理和保护的体系中,便得劳动者在尽职尽责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其各基合法权益均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 工行为。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首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建立统一、开放、公平、规范的劳动力市场运行机制;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依法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劳动管理,促进企业的和谐发展;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其次,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整合社会力量,调整好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有利增强职工的稳定性,吸引和留住人才,是促进劳动关系良好运行,预防、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条件,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三,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是依法行政、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的需要。《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视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责任,而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全部享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对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目前《劳动合同法》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之中,草案中提出的普遍推行以劳动合同签订为基础的用工备案制度,将对劳动合同制度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现在,我们推行劳动合同制度三年充分覆盖的计划,就是为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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