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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深圳会计继续教育哪几个课程最简单

纳税实务操作指南,翟继光主讲的,包括13讲(大约9个小时课时),我已经听了6讲了,都是快要结束的时候出一个习题,不算很难,有税法知识的就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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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操作指南,翟继光主讲的,包括13讲(大约9个小时课时),我已经听了6讲了,都是快要结束的时候出一个习题,不算很难,有税法知识的就能回答。
1,要年审就得参加啊继续教育,我在湖北,现在是2年进行一次审查,你必须到当地的财政局直接询问才保险2,最好参加培训班,老师会针对性的讲解继续教育考试的大纲,3,直接参加面对面的课堂比较好4,2年一次的年审,如果第一年错过了,第二年可以补的,连续2年不参加继续教育,如果当你会计局严格的话,会取消你的会计资格证的5,要年审,报名参加财政局举办的后续教育课,不管你有么有关系,考试卷都必须有人考的.6,会计职称是目前国内用来评定你会计水平的一个标准,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打个比方就像驾驶执照分abc一样,拥有了职称一样需要参加后续教育,就象驾照不论abc一样需要年审.很诚意的回答你的问题了,会计是个不错的职业,学好了,一生不怕找不到工作,祝你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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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急急急求详解增值税案例题或者谁有税法教程与案例浙江

(7)经营设备修理修配业务,取得修理修配收入(含税)5 850元。也要计算销项税额5850/1.17*0.17=850元基本你做的都是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读与案例精解》作 者:翟继光出版社:立信会计isbn:9787542932112开 本:16开 页数:309页2012-01-01 第1版2012-01-01 第1次印刷
该厂本月计算申报增值税情况如下: ①当期销项税额 = 500 000×17% = 85 000(元) ②当期进项税额 = 51 000+17 000+10 000×17%—20 000×17%+3 200×7% = 66 524(元) ③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 85 000 - 66 524 = 18
不对。别在那里误导楼主了。1,购进货物捐赠的,要视同销售,不是转出进项。所以,第四项处理错误。2,第五条,要计算销项税。3,第六条,运费进项扣除的基数不包括装卸和保险4,第七项,要计算销项税。5,第三项,未取得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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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达国家消除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股息双重征税的主要措施有那

1.拓宽所得税税基, 2.降低所得税税率,  3.实行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 在部分一体化制度下,公司层次上可以采取两种方法:(1)股息扣除制,即允许公司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已支付的股息(即将股息视同费用开支),仅对剩下的所得征收所得税。目前,希腊、冰岛、瑞典等国采用这种方法;(2)分税率制或双税率制,即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适用低税率,而对保留收益或未分配利润课以高税,奥地利、日本、葡萄牙、挪威、德国等国曾经实行过这种制度。个人(股东)层次上可以采取三种方法:(1)归属制或归集抵免制,指股东可以从其股息所得(还原成纳税前的毛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中扣掉公司对该股息(还原成纳税前的毛所得)已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额。这种方法实际上是把公司所得税看成对股息的预扣税。这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方法,在0ECD成员国中澳大利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新西兰、挪威、英国等国采用;(2)股息免税制,即在分配前公司来源所得按公司税率征税,分配的股息全部(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股息所得按比较优惠的低税率课征个人所得税,但该税率通常是单一税率。比如奥地利采取的是部分免征制,而土耳其采用全部免征制;(3)税收抵免制。这种方法与归属制极为相似,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不论公司所得税是否实际被课征,股东都可获得税收抵免;二是所获得的净股息不被还原成纳税前的毛所得;三是如果税收抵免额超过还原之后毛所得的应纳税额,一般不予退税。目前加拿大、西班牙等国家实行这种制度。

5,赡养老人可抵个税吗

也不能这么说,应该说是赡养老人的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以下为事件新闻原稿,供参考:此次个税法修改,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草案一审稿规定,居民个人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为了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建议对于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草案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将赡养老人的支出也纳入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决定草案中最大的变化是,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将赡养老人支出扩充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综合多方意见后表示,允许赡养老人支出税前扣除,旨在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等实际情况。在翟继光看来,5000元的免征额未提高,与前几次个税法修改均相应提高草案建议免征额的做法不同,但将赡养老人支出扩充纳入专项附加扣除范围、间接提高免征额“更具有实际意义,且更加公平”。核定扣除简单高效目前,在国际上,赡养扣除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据实扣除,二是核定扣除,三是混合扣除。我国的赡养扣除将如何具体操作?“由于我国是第一次增加赡养扣除,比较简单高效的做法是核定扣除,即赡养一位老人即每月扣除一定数额的赡养费,如2000元。也可以考虑混合扣除,即在每月定额扣除2000元的基础上,再额外扣除老人的医疗费,这部分则需要有医疗记录和发票等予以证明。”翟继光分析认为,按照国际经验,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将赡养老人的身份信息予以申报,同一位老人的赡养扣除只能使用一次。有些国家允许将一位老人的赡养费在几个子女之间进行分配,但考虑到我国是第一次增加赡养扣除,可以简化一下,即一位老人只能在一个子女的纳税申报中扣除。对此,如果一位老人有一儿一女,可以考虑单月在儿子的纳税申报中扣除,双月在女儿的纳税申报中扣除,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后任意选择。赡养扣除还需要考虑老人是否有退休金、名下是否有其他财产或收入等问题,“赡养扣如能有效引入当然公平,问题是,现阶段的征管成本可能会非常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博士生导师、湖北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则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建议,专项附加扣除应以家庭为单位,考虑扩大家庭成员的因素。翟继光进一步提醒指出,赡养扣除制度设计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尽量简化,不要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为此,采取核定定额扣除是比较适宜的;二是要防止纳税人偷逃税即重复使用某一位老人的赡养扣除,或者在老人去世以后仍然继续申报赡养扣除,为此需要建立庞大的数据库,加强税务稽查。

6,新企业所得税的不足之处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缺陷 (一)捐赠方面的缺陷新申报表对捐赠扣除作出了如下变化:(1)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发生了变化。原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前所得额”为依据,“纳税调整前所得额”属于已经扣除捐赠的数额,其性质介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比较接近会计利润;而新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依据,性质比较接近于应纳税所得额。(2)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原纳税申报表在填表说明里要求计算一个总的限额,再将总捐赠支出与限额作比较,以确定纳税调整增加数。新纳税申报表各自计算限额,分别作出比较,以确定可扣除的捐赠数额。这里存在“分”和“合”的不同,这种不同的效果在于“超出限额的部分”和“不足限额的部分”能否互相弥补。这种区别在税制中多有体现:如“分期”意味着期与期之间不得互相弥补;“分类”意味着类与类之间不得互相弥补;“分国”意味着国与国之间不得互相弥补;“不分项”意味着项与项之间可以互相弥补。很明显,如果出现了“超出限额的部分”和“不足限额的部分”互相弥补的情形,说明超出限额的部分也得到了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从上述变化可知,新纳税申报表虽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不足。《捐赠支出明细表》填表说明中规定,当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笔者认为此处不符合税法规定。因为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而上述规定将所谓的“全额扣除”变成了“不得扣除”。制表人在表格里将捐赠分成“1.5%”、“3%”、“10%”、“100%”几类是不妥当的,“100%”与“1.5%”、“3%”、“10%”不应并列。所谓100%指捐赠额的100%,而1.5%、3%和5%指纳税调整后所得的1.5%、3%和5%,如果纳税调整后所得为零或者小于零,1.5%、3%和5%三类捐赠的扣除限额当然也为零,但“全额扣除的捐赠”限额是其本身的100%而不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的100%,当然不应该为零。 (二)亏损弥补方面的缺陷用应纳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免税所得弥补亏损其效果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分出先后顺序。税法规定的补亏顺序为应纳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免税所得。但纳税申报表上设计的顺序存在不足:(1)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是包含以上三种所得的总额。用一个总额弥补亏损很显然没有分出先后顺序,虽然第18行“减:免税所得”反映了免税所得的最后顺序,但在应纳税所得和应补税投资收益之间并不能区分出顺序,因此减去18行后的余额是两者的混合。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规定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那么本表第2行应该先弥补亏损,如此的顺序当然不符合税法规定。(2)亏损弥补顺序不利于确定“本年亏损”。根据税法规定,本年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先用本年免税所得弥补后的余额。但是本年的免税所得已经在第18行被减掉,因此,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为负数,也并不是本年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数。(3)第19行的定性不妥。表中第22行“应纳税所得”为“+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交所得税额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21行加计扣除额”,很明显,免税所得都用于弥补亏损了,应纳税所得并没有用于弥补亏损。而且,当第19行以前的计算结果为零,第20行和21行也为零时,会出现“应交所得税=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适用税率一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的怪异结果。
楼上答非所问啊,别人问的是新企业所得税的不足之处,你缺说申报表的不足支出。1.可能导致各地税源分布不均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和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集团公司下面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和“合并纳税”制度由此确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向记者表示,从税收征管体制和预算分配体制来看,这可能导致各地税源分布不均匀。2.小型微利企业的预缴不方便掌握。3.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还不完善,有待总局下文完善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缺陷 (一)捐赠方面的缺陷新申报表对捐赠扣除作出了如下变化:(1)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依据发生了变化。原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前所得额”为依据,“纳税调整前所得额”属于已经扣除捐赠的数额,其性质介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比较接近会计利润;而新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依据,性质比较接近于应纳税所得额。(2)捐赠扣除限额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原纳税申报表在填表说明里要求计算一个总的限额,再将总捐赠支出与限额作比较,以确定纳税调整增加数。新纳税申报表各自计算限额,分别作出比较,以确定可扣除的捐赠数额。这里存在“分”和“合”的不同,这种不同的效果在于“超出限额的部分”和“不足限额的部分”能否互相弥补。这种区别在税制中多有体现:如“分期”意味着期与期之间不得互相弥补;“分类”意味着类与类之间不得互相弥补;“分国”意味着国与国之间不得互相弥补;“不分项”意味着项与项之间可以互相弥补。很明显,如果出现了“超出限额的部分”和“不足限额的部分”互相弥补的情形,说明超出限额的部分也得到了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从上述变化可知,新纳税申报表虽有所改进,但仍然存在不足。《捐赠支出明细表》填表说明中规定,当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笔者认为此处不符合税法规定。因为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而上述规定将所谓的“全额扣除”变成了“不得扣除”。制表人在表格里将捐赠分成“1.5%”、“3%”、“10%”、“100%”几类是不妥当的,“100%”与“1.5%”、“3%”、“10%”不应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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