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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什么法规规定的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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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分级标准是什么法规规定的

2,重大安全隐患定义

百度资料: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1)特别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可能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安全隐患;(2)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安全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定义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等级如何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第一,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状态。这需要经常检修,特种设备还需要让专业的机构检修。第二,要用有资质的员工。要有上岗证。第三,要建立安全监督巡视制度,有专人监督检查。第四,要张贴安全生产标志。第五,也是最重要的,班前安全教育要天天坚持。因为不管是多完善的制度、多先进的设备,都是靠人执行、操作的。
现行隐患就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一段时间才能治理的,或是外部因素影响企业自身无法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等级如何分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陈祥春123456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标准根据安全隐患唯一性、通用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原则,煤矿安全隐患共分4大类45小类,具体划分如下:隐患大类|隐患小类|安全管理类(15小类)|1.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2.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类;3.安全生产责任制类;4.安全管理制度类;5.图纸管理类;6.作业(操作)规程类;7.隐患排查治理类;8.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9.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类;10.矿山救护类;11.建设项目类;12.事故管理类;13.职业健康类;14.安全文化;15.其他安全管理类|从业人员类(4小类)|1.从业人员资格资质类;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类;3.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4.其他从业人员类|作业场所类(12小类)|1.采掘布置类;2.顶板类;3.通风类;4.瓦斯类;5.粉尘类;6.防灭火类;7.防治水类;8.电气类;9.提升运输类;10.爆破作业类;11.安全标志类;12.其他作业场所类|设备设施类(14小类)|1.采掘设备类;2.通风设施设备类;3.安全监控类;4.人员定位类;5.压风自救类;6.供水施救类;7.紧急避险类;8.提升运输类;9.排水设备类;10.电气设备类;11.爆破器材类;12.通信设备类; 13.个人防护用品类;14.其他设备设施类|煤矿安全隐患分类分级表序号|抄送:本局领导,有关科室。

5,消防等级中的甲乙丙丁戊怎么判别

关于消防等级判别方法如下:一、甲类 1、 闪点小于28℃的液体。2、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二、乙类1、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助燃气体。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雾滴。三、丙类1、 闪点大于等于60℃的液体。2、可燃固体。四、丁类 1、 对不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强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 2、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它用的各种生产。3、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五、戊类 常温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烧物质的生产。扩展资料火灾隐患的特征消防工作中出现的火灾隐患是指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导致火灾的可能性或在火灾时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1.隐蔽性。隐患是潜藏的祸患,它具有隐蔽、藏匿、潜伏的特点,是一时不可明见的灾祸。它在一定的时间、一定的范围、一定的条件下,显现出好似静止、不变的状态,往往使一些人一时看不清楚、意识不到、感觉不出它的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条件的成熟,逐渐使隐患形成灾害。2.危险性。隐患是事故的先兆,而事故则是隐患存在和发展的必然结果。许多火灾隐患难以彻底消除,恶性火灾随时都会发生,无数血的教训都反复证明了这一点。3.突发性。任何事物都存在量变到质变,渐变到突变的过程。隐患也不例外,它集小变而为大变,集小患而为大患。4.随意性。俗话说:“安全来自长期警惕,事故来自瞬间麻痹。”有的隐患的产生和造成祸害,都直接取决于人的消防意识的淡薄和消防知识的缺乏,消防意识的淡薄和责任心的缺乏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它们必然引发日常工作中的随意性。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甲类液体
通常消防把生产中的火灾危险性和储存中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五类,即甲乙丙丁戊。其判别依据为以下:1. 甲类:规律一:名字中带甲乙的都是甲类。如:甲苯,甲醇,蚁酸甲酯,醋酸甲酯,甲烷,乙醇,乙醚,硝酸乙酯,乙炔,乙烯,环氧乙烷,氯乙烯。规律二:最后一个字带火字旁的都是甲类。如:己烷,戊烷,环戊烷,丙烯,乙炔,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氯乙烯。2.乙类:煤油,松节油,溶剂油,樟脑油,生松香,樟脑,萘,这几个都有香味。还有易燃固体:硫磺,镁粉,铝粉。3.丙类:除了甲类和乙类,是否能燃烧通过常识就能判断出来,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衣食住行。穿得各式衣服;吃的馒头,大米,植物油(注意植物油的浸出车间属于甲类),动物油,鸡鸭鱼肉,喝的白兰地,生病吃的中草药;家里用的家具,家电,学习看的书,手机;出门开的车,柴油,机油,润滑油,橡胶,沥青,石蜡。4.丁类:自熄塑料,酚醛塑料,水泥泡花板。5.戊类:石头,玻璃,金属,水泥,沙子,陶瓷,石膏(大多数建材都是)。建筑物的等级是从重要性、防火、耐久年限等不同角度划分的建筑物级别。民用建筑可按以下方式划分等级: 1、按重要性分为五等: a、特等:具有重大纪念性、历史性、国际性和国家级的种类建筑。 b、甲等:高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c、乙等:中级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d、丙等:一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2、按防火性能分四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耐火等级标准是依据房屋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确定的。 3、按耐久年限分四级: a、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b、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c、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d、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6,企业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矿(厂)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协助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分级。   隐患分级:按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程度不同,将隐患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厂)、部解决不了,须经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科(队)、车间(工段)解决不了,须经矿(厂)、处解决的隐患。   C级:由科(队)、车间(工段) 和生产业务部门可以解决的隐患。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二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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