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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哪两种类型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一种非经常性的特殊交易行为,是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实务工作中,交易双方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方面可以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如某企业需要另一个企业拥有的一项设备,另一个企业需要上述企业生产的产品作为原材料,双方就可能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
你好,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解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符合商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可靠的计量的,那么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能计量的话,那么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就要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量的。而本题恰好就是,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且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换入资产的公允是能够可靠计量的,所以就得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确定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了,那么你根据这一规定,对照四个备选答案,那自然就是选项d了。另外说明:无形资产在处置时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应当计入到营业外收入中,而非其他!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哪两种类型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况

交易行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不涉及如下交易和事项:一是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所谓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的单方向转让,通常发生在企业与所有者之间,或企业接受捐赠或企业对外捐赠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而不是单方向的非互惠转让。实务中,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属于政府以非互惠方式提供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二是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如发行股票方式)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着重解决了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入资产的成本确定和资产交换产生损益的确认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况

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分录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68000应收股利 1000投资收益 800(交易费用冲减投资收益)银行存款 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银行存款 8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548贷:库存商品 28548
(1)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190+10=200(万元)涉及多项换入资产的,以其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分配。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200/(50+150)】*50=50(万元)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200/(50+150)】*150=150(万元)(2)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借:固定资产 50 无形资产 15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0 投资收益 3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0 银行存款 10(3)如果不具备商业实质,则换入资产以账面价值计量。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总额=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补价=(250-30)+10=230(万元)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以其账面价值对其进行分配。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230/(40+170)】*40=43.81(万元)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230/(40+170)】*170=186.19(万元)借:固定资产 43.81 无形资产 186.19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0 贷:长期股权投资 250 银行存款 10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分录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念

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的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甲公司换入的资产价值入账价值=50+80*.17+150-45-7.9+7+8=260.7借:固定资产 260.7 银行存款7.9 累计摊销45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无形资产15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8 银行存款 7 营业外收入55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库存商品 50乙公司换入的原材料价值入账价值=80/(80+160)*(210+5+2-80*.17)=67.8乙公司换入的无形资产价值入账价值=160/(80+160)*(210+5+2-80*.17)=135.5借:固定资产清理180 累计折旧80 贷:固定资产 260借:固定资产清理 7 贷:银行存款 7借:原材料67.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 无形资产135.6 贷:银行存款7 固定资产清理210借:固定资产清理 23 贷:营业外支出 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三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二)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一)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二)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条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第六条 未同时满足本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七条 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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