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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控制固体废物污染转移的法律规定 急

目前对危险废物转移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固体废物主要有《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其他都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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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入施工泥浆必须处理的法规有哪些

随意倾倒建筑工地泥浆将违反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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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是哪个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第一部专项法律,规定了许多新的管理原则、制度和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弃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是和《固废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配套使用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和类别代码是哪个法规

4,我国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什么方面进行了改善

新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6章91条(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共77条)。这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有:1.确立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并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五条)。2.增加国家促进循环经济,鼓励购买、使用可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的内容(第三条、第七条)。3.针对一些产品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明确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第十八条)。4.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5.完善了固体废物的进口分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6.明确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在发生变更、终止时的污染防治责任(第三十五条)。7.加强和完善了管理危险废物的措施(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8.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将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决定权赋予环保部门,增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法律援助、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方面的规定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违反第十七条依据哪一条法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的基本原则一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的原则,即减量化原则;二是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的原则,即资源化原则;三是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的原则,即无害化原则。

6,我国有哪些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标准

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760-2014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HJ2035-2013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规定 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建设生产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与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并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 施工现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1、一般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3、事故现场固体废物的减量和回收再利用:《绿色施工导则》规定,制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计划,如住宅建筑,每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 吨。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方石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力争再利用率大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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