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生效的法律规定,抵押权是抵押登记时设立那合同是何时生效呢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1-17 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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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权是抵押登记时设立那合同是何时生效呢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中《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罗马法曾规定了“同时成立之原则”,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同时发 生。长期以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合同成立与生效以及相关的合同的不成立与无效未作出严格的区分,从而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等同起来。请您注意“合同生效”的概念,对于抵押合同,合同的签订仅表示合同生成,并不是表面合同生效,只有抵押物进行登记后,抵押合同才会生效。给您举个例子吧,比如您购买了一套二手房,2015年1月15日签订了合同,但在2015年2月15日您才到房管局进行备案登记。在2015年1月15日,您签订的合同,只是表示双方达成购买协议,房子不是马上就归您,需要一签订合同就生效,这时候房子就应该归您。但是直到2015年2月15日办理备案登记后,房子才能算是您的。登记生效主要是涉及一些不动产物权的变化,这次是登记时生效。
2,不动产抵押权是不是不登记就不生效
正确。依据是物权法第180、187、188条。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思就是说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以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此时抵押权人不一定享有抵押权,对外也不一定享有抗辩权;同时,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抵押权人对外享有抗辩权的必要条件,不管抵押权是否登记,都不影响原抵押合同的生效。
3,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我国《担保法》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而对于动产抵押权才采取了两种的折衷方式,对于某些动产抵押权,法律明文规定,非经登记,不得成立生效,而对于其他动产,则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1、不动产抵押登记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如当事人只订立不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2、动产抵押登记具有确定抵押权优先的效力。动产抵押的,在设立抵押合同后,抵押权即设立。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对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在以抵押物的变现受偿时具有优先效力。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登记对抗。但大件动产也是登记生效,基本一致。两个登记效力是不一样的: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是抵押权成立的生效要件,而动产登记是对抗别人的要件更改刚才第二处写成不动产了,应该是动产哈
4,车辆作为抵押物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的法律效力如何
以车辆为抵押标的,应当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是《担保法》的规定,不过法律是在不断进步和完善的,《物权法》出台后,对抵押担保采取了更自由的立法。 一、《物权法》生效前,车辆抵押不办理登记的,抵押无效。《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见按照法律规定,以车辆抵押的,应当在交通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就是车管所,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自登记之日生效,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条款不生效。二、《物权法》生效后,抵押车辆不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随着立法鼓励自由交易,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趋势,《物权法》第15条等都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也就是物权法确立了和担保法不同的合同效力规定,《物权法》把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定区分开来,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定,《物权法》出台后的车辆抵押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抵押合同是有效的,只不过没有设定抵押权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新出台的《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180条的第一款到第三款分别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第六款“交通运输工具;”没有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不过没有办理抵押的,抵押合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抵押合同生效条件:(一)主体适格。订立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抵押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流押】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你搞混了两个概念一是质权设立一是合同的生效质押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成立成效动产质押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质押合同,不用什么条件就可以生效,自交付质押物是生效.但有效不代表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两人之间没有什么问题的话就好办,如果质押人不守承诺,把质押物卖掉,而那质押物是不动产的话,而你又没有和他办理质押物的登记,那你就不可以要求买了质押物人偿还,因为别人也是合法所得.如果办理的登记,那你可以要求别人偿还质押物.质押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一般从法律上来讲,不动产不是质押,应当是抵押。所以物权法第212条及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并不矛盾。
6,质押和抵押登记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用法律上的术语解释会比较复杂,你可以搜索质押与抵押的区别,但通俗的说法最简单的区别就是所谓(质)就是由对方持有,即抵押只要办理登记,抵押物可以不用转移,但质押是标的转移给质押权人,比如最简单的(人质),应该比较好理解,但房产抵押只用到房管局登记即可。质押主要是对动产和权利设定的质权,需要交付(即如果东西是你的,你是质押人,对方是质押权人)给质押权人。抵押分为两种,一种是动产抵押,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生效,如果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另一种是不动产抵押,需要登记抵押才生效。质押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不动产,要交付质押物
抵押则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不需要交付抵押物
不动产抵押登记:是指登记机关对不动产抵押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在登记薄上进行记载,对抵押权变动情况进行公示的方法。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不动产抵押实行登记生效主义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 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 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 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 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 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 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 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等。 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 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 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 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 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 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 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 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质权人对权利质押载明兑现日期或提货日期的各种票单日期先于债务 履行期的,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 现的价金或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 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 出质人与质人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向证券登记机构或向其管理部门办理 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 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 先受偿。 质押, 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 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 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3.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4.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7,动产质押和动产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 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动产与不动产相比可知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 动产抵押反担保和动产质押反担保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区别: ★ 反担保物的关联方式不同 动产抵押反担保与动产质押反担保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对反担保物的占有。动产抵押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债务人)占有使用,而动产质押后,质物需移产质权人(担保人)占有。 ★ 风险度不同 担保人选用动产抵押反担保时,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可能将抵押物挪用、转移、变卖,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度;动产质押由于质物移产质权人占有,不存在质物被挪用、转移、变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担保人的安全性。 ★ 变现方式不同 《担保法》规定,动产抵押的抵押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由于担保人不占有抵押物,因此,担保人与抵押人对抵押反担保物的处置协商如不成功,只能向法院起诉,以获得补偿;而动产质押担保人有权按照《担保法》规定,以动产折价或者拍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动产质押的变现方式更为快速、方便。1.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但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1.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1)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之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的无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人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或当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为土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等。 (2)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一般说,权利、动产是质押;不动产是抵押。说的根本一点呢,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 是否占有标的物。一、两者的概念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动产抵押,也就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务履行担保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基本上具备了不动产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属性。但动产与不动产相比可知动产是可自由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富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二、两者的区别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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