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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代干是啥和普通工人有区别吗

以工代干是指未办提干手续选调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和普通工人还是有点区别的。

工代干是啥和普通工人有区别吗

2,热电厂以工代工啥意思

是以工带干吧?以工带干就是指未办提干手续选调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这是一种社会的不良现象。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热电厂以工代工啥意思

3,什么是以工代赈

我所知道的“以工代赈”就是应该捐献的钱物,应该投出的资金,比如用于公益事业等费用,如果没有钱捐献,就可以以劳动付出做相应的抵押,这就是以“投工”的形式捐钱。

什么是以工代赈

4,请问以工代干身份辞职后有什么待遇政策

以工代干的政策早就已经停止啦,自92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就已经开始打破工人和干部的身份区别,除非是事业单位还会强调干部身份的问题,严格上讲,84年以前的以工代干,包括聘用制是按干部身份对待,人事部门承认。84年以后到92年以前的以工代干和聘用制干部如果单位承认也可以按干部对待。因为是以工代干的身份不能晋升和外出考察机会,很可能只是一托辞和借口而已。

5,请问如果是工人身份以工代干是老师又评了副高职称可以延迟到

当然,可以!以工代干。你就是干部了!评了副高职称!你就是高级干部了!干到。六十岁!再。退休。或离休!你就是高级教师了!好好干吧!我的孩子!祝你愉快!
以工代干是指未办提干手续选调工人从事干部岗位的工作。和普通工人还是有点区别的。
办理过以工代干手续的,批准后便是干部了。与以前身份拜拜了。应享受干部退休手续。否则,未批准即,仍然以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问就职企业或当地人事局比较靠谱一点。毕竟各省政策可能有差异。

6,请问以工代干身份辞职后有什么待遇政策

自劳动法实施,干部工人身份已经废除,按岗位确定待遇。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与身份无关。一、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二、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计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以前在苏州工作过,这种现象也听说过,正如你所说的中介公司于单位联合起来收取你们的中介费。是一个很反常的现象,你可以去劳动局告它,向它讨个说法。打工不容易啊!!我建议你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找正式工的单位于单位签订一份合同,这样有保障啊!!千万别做什么外派工,单位说不要你就不要你啊!而且待遇和工资也不一样,也有一定的前途!!
以工代干的政策早就已经停止啦,自92年实行劳动合同制以来,就已经开始打破工人和干部的身份区别,除非是事业单位还会强调干部身份的问题,严格上讲,84年以前的以工代干,包括聘用制是按干部身份对待,人事部门承认。84年以后到92年以前的以工代干和聘用制干部如果单位承认也可以按干部对待。因为是以工代干的身份不能晋升和外出考察机会,很可能只是一托辞和借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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