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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经济法中合同法的题目

孙女士与商场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商场提供的化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构成违约。同时,该化妆品给孙女士造成了人身损害,构成侵权。孙女士可以向商场主张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给他们买衣服,鞋子,

有关经济法中合同法的题目

2,有关经济法合同法的题目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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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求解答

1. 是要约邀请,因为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要约人有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时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些题目中没有明确交代,视为不存在,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广告是明文规定的要约邀请。2. 是要约,传真明确表明标的、数量、价款,表明希望与甲订立电器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3. 是新要约。承诺不得对要约的主要条款做出改变,而甲在传真中对价款做出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应当视为新要约,而非承诺。4. 9月15日乙的回函,明确表示完全认可甲提出要约。5. 9月20日生效,因为乙的承诺于20日到达甲,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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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济法中的合同法与担保法的案例问题

一。合同法及担保法部分的案例和答案 1.案例: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2000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2000年3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2000年8月和1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卖出面包车两辆。2001年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每辆价款10万元人民币,共计3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定金7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款待收到汽车后10日内付清。2001年2月6日由卖方送货,买方于送货地点验收。2001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某市出租汽车人送货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使汽车严重致损。买方出租汽车公司得知汽车致损后,立即向被告五金交电公司询问情况。回答说汽车被轻微损伤,正在修理,一星期后就没事了。一个月以后,原告仍未见送货,于2001年3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汽车定14万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状中诉讼理由是:①被告未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②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方代理人未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被告方自己也未曾说明,只是致损后,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汽车;③鉴于目前汽车已被损坏,合同无法履行,要求终止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方双倍退还已经给付的14万元定金及利息。 [问题] (1)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 原、被告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 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4) 被告应否双倍返还定金?返还数额是多少? (5) 被告应否退还定金利息? (6) 设原告方主张双方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案] (1) 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虽然原告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但并不为法律、行政法所禁止,应为合法有效。 (2) 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其中6万元部分是有效的1万元部分无效。因为定金超出合同总价款的20%的部分无效。 (3) 汽车贸易公司的代理行为有效。 (4) 被告应双倍返还定金12万元。 (5) 被告不应退还定金利息。 (6) 不予支持。因为既然原告已经主张合同无效,就不应再主张请求对方承担定金罚则这违约责任。 [法理详解] (1) 《合同法》颁行之前,我国立法及理论界多认为,法人的行为能力即表现为其核准的经营范围2.答案: 超出该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即被视为超出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应为无效。但《合同法》所确立的越权行为规则,采取了与此相反的立法精神。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经营范围的,该代表行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10条则更明确地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 《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那么,如果一个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其效力如何呢?是整个定金条款统归于无效,还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呢?《担保法解释》第121条对此给予了明确回答。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主合同的标的额是30万元,20%的限额应为6万元,故7万元定金中1万元不应予以支持。应当注意,这1万是不能视作预付款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交付者。 (3) 前面已经分析到,其实五金交电公司是可以直接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但该公司误以为自己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汽车贸易公司作为代理人买卖汽车。该委托代理是合法有效的,不能因为被代理人无经营汽车业务权而据此认定代理行为违法。 (4) 本案中原告已经交付了定金,而被告迟延履行违约在先,后又隐瞒真实情况,现在汽车严重损坏,不能履行合同,故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双倍返还数额为12万元,而非14万元。 (5) 定金罚则的内容体现在《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换言之,双倍返还定金的,是不再返还定金利息的,这也是定金与预付款的一大区别所在。 6) 我国合同法上的定金,只有一定的担保作用,但其主要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而存在的,而违约责任的适用是以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的。现原告既然已经主张合同无效,再去要求对方承担定金罚则责任,是自相矛盾的行为,故不予支持,因为定金合同(条款)是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而存在的,主合同无效,从合同自然无效。既然定金约定无效,即无所谓定金责任的适用。

5,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急求专业人士的答案

题目内容完整吗?分析甲第一次发出的为要约邀请,乙发出的为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成立,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2、不可以,违约金条款与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 3、违约,合同成立后应按合同规定履行,规定五天内交货,二其在第六天交货,所以违约 4、不可以,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因此只有在乙方拒绝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才可以向丙方要求违约金。
成立。发生了效力。因为合同已经签订。投保单就是一个合同。保单只是对于他们内部的效力。而对外部不发生效力。既然合同成立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6,经济法合同法题目

A属于后合同义务,D属于以欺诈方式签订合同。
(1)要约邀请:家具厂1997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出售办公桌椅)为要约邀请; 要约:【要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要约成立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所以,这里:要约为【家具厂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满足要约成立条件。 承诺:定义【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所以,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为承诺。 (2)承诺生效时间:【《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所以承诺生效时间:2月6日 (3)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2月7日,家具厂回函告知收到邮件,没有异议,合同即成立。

7,关于经济法的合同法案例习题

问题一:1,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理由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所发出的传真构成合同缔结中的要约,因为是向乙公司发出,而且有价格,有缔约的意思等明确无误的信息。依据合同法规定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乙公司随即传真答复构成承诺,而且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会撤销,所以该甲公司的要约亦不得撤销,要受要约的约束。 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损失甲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依据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本条第三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依法赔偿乙公司的损失2万
问题一:乙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向乙发出传真的行为是要约邀请,乙发出订单的行为是要约,要求甲3月30日前答复,甲没有答复,要约就已经作废,合同没有成立,因此甲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为了合同的成立积极做出准备,而由于甲的迟延答复,致使合同没有成立,并使乙遭受了2万元的损失,根据合同法42条规定: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对信赖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甲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2万元的损失。
问题一: 1、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本公司有一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这只是甲公司对乙公司发出的要约邀请。“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这昌乙公司正式对甲公司发出的要约。 这样的“要约邀请”和“要约”差一步,还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严格来说:作为乙公司,应该在对甲公司发出要约,得到甲公司的回应之后再作“准备购货款及仓库”的相关工作;作为甲公司,没有及时回应乙公司的要约,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对于乙方的经济损失,双放各承担一半。
可能你也是一个学生 我的猜测 呵呵 我也是法学的学生 找了下法条 问题一:1 应当承担责任 因为合同的达成不一定需要两方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使要约 承诺 而要约 在不同的情况下 可以成为发盘 发价 即是本案例中的 所以合同已经订立 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至少补偿已公司的2万元违约金
一、1、不能,虽然甲乙合同关系成立,但没有约定具体发货日期,所以甲方于4月发货不能算违约。 2、乙方2万元是什么损失?这个因为但没有约定具体发货日期,而且是乙方为履约做得工作,不应该甲方承担。 二、1、合同成立。符合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 2、都成立。符合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
你的问题一: 1、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发出的传真,意为要约,而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回复也及时准确,意为承诺,这时,合同已经成立,而甲公司直到四月份才又发回传真说货已卖完,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以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2、对于乙公司的2万元损失,甲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8,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合同法

成立。发生了效力。因为合同已经签订。投保单就是一个合同。保单只是对于他们内部的效力。而对外部不发生效力。既然合同成立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一、a厂有权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b 公司就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a 公司交付的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大题 一、甲乙起诉a公司行使的是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见合同法七十三条 四、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额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过本人所享债权的数额,亦即不应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这是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地方之一。对于这一问题,《合同法解释》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题: 一、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以。甲乙双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法院应当没收与合同有关的商品、注册商标以及货款。 四、无效的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

9,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不生效,房产抵押必须登记,必须登记的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一般保证责任。王赵可要求有关部门把张房产卖掉,在依法强制执行之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后再承担还款义务。3.孙某。因为他和李某的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和孙某的合同有效
一、a厂有权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b 公司就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a 公司交付的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大题 一、甲乙起诉a公司行使的是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见合同法七十三条 四、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额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过本人所享债权的数额,亦即不应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这是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地方之一。对于这一问题,《合同法解释》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题: 一、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以。甲乙双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法院应当没收与合同有关的商品、注册商标以及货款。 四、无效的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
亲,上面的答案本人持保留意见。抵押权的相关内容现要适用最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1、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登记设立抵押权。也就是说,不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不设立。2、王、赵二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可以先就张某的平房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可要求王赵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所以,符合第一种情况,产权当然属于买受人。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房产部门不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除非先消灭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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