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我国有关预防接种工作的第一部法规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12-25 21: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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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我国有关预防接种工作的第一部法规吗
是,《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4日颁布,2005年6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有关预防接种工作的第一部法规。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修订。
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什么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4日颁布,2005年6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疫苗有问题可以索赔吗
孩子接种问题疫苗有不良反应,可以赔。孩子接种了问题疫苗之后出现不适反应,如局部红肿、疼痛、发热等,且反应持续加重,经有关部门鉴定的确是问题疫苗导致,家长有权要求赔偿。举 例打了问题疫苗,浑身不舒服,恶心呕吐不见好转,到医院诊断确定是问题疫苗造成的,患者有权要求赔偿!疫苗失效导致孩子感染对应疾病,可以赔。劣质疫苗导致疫苗效果功效减弱或失效,最终造成孩子罹患所防治疾病的,家长有权要求赔偿。举 例打了无效狂犬疫苗,没有起到防护作用,最后患狂犬病致死,患者有权索赔!相关法律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47条: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收集疫苗的包装,带死猪去省一级的实验室做死亡鉴定和疫苗得检测,如果确定疫苗质量造成仔猪死亡可由疫苗厂家进行赔偿,如果是疫苗销售点储存原因造成,可找销售点进行赔偿。
5,疫苗流通哪些环节有隐患
无论疫苗带来的是“恐惧”抑或是“殇”,有一点可以肯定,如果没有疫苗的诞生,无法防治的疾病恐怕会成为全人类之“殇”。第一支针对天花疾病的疫苗出现在1798年,在此之前,全球大约有3亿人死于天花。在麻疹疫苗发明前,全球每年有260万人因患麻疹丧命。在中国,借助疫苗的帮助,孕产妇和新生儿破伤风已基本消除,幼儿的慢性乙肝感染率从7%以上降至2%以下。尽管疫苗在预防疾病方面“劳苦功高”,但是伴随其诞生的还有不少争论。近期,中国的疫苗安全问题被推上风口浪尖。从生产到被安全地接种,一支安全有效的疫苗要经历哪些环节?疫苗流通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而又是什么原因导致冷链运输断链?问题出在流通环节“二类疫苗”,这是一个相对生僻的用词。此前,很多人都不清楚,原来疫苗还有类别之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疫苗被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疫苗等。二类疫苗则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如水痘疫苗、狂犬疫苗等,还包括可替代一类疫苗的选择,如进口乙肝疫苗等。按照国家规定,一类疫苗,由各省级疾病控制中心每年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疾病防控需要和适龄儿童数量等标准,制定使用计划,统一公开招标采购,再通过疾控中心的冷链系统配送至全省的各接种单位,免费为儿童提供接种服务。也就是说,一类疫苗从采购到运输是一条“封闭”的链条,由政府采购并且买单。而且《条例》中明确规定:“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第一类疫苗。”二类疫苗与一类疫苗相比,除去公民自费、自愿受种这两点差别以外,根据《条例》规定,具有相关资质的疫苗经营企业可以向疾控机构或接种单位直接提供疫苗,并且结合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实行不同的采购供应管理模式。《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通过采访得知,虽然容许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介入,但多数情况下,第二类疫苗由各地市一级疾控中心统计接种单位提出所需二类疫苗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由省疾控中心汇总后进行公开招标、协议供货采购,再经疾控中心冷链系统规范运输至接种单位,各接种单位按规定要求冷藏储存待用。
6,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疫苗接种前对受种者应履行什么告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 定,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 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 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 学建议。受种者或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还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 式等。世界卫生组织(who)扩大免疫规划(epi)提出可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的四种疫苗是: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麻疹疫苗。 这是who从20世纪80年代起即提出儿童计划免疫四种疫苗可同时接种在不同部位,简化免疫活动,提高接种率。 但是,在我国现在不允许四种疫苗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要求一次免疫不能超过3种疫苗。 现在在执行的“不同疫苗的同时接种”情况是这样: 2种灭活疫苗、1种灭活疫苗与1种减毒活疫苗、1种注射的减毒活疫苗与1种口服减毒活疫苗可同时接种。不同疫苗注射在不同部位,但一次免疫不能超过3种疫苗; 严禁将几种疫苗混合吸入1支注射器内接种。 2种灭活疫苗 或 1种灭活疫苗与1种减毒活疫苗的同时接种: — 可以在同一天在不同部位接种 — 也可以在不同时间在不同部位接种 2种减毒活疫苗: 1种注射疫苗与1种口服疫苗可以在同一天或不同时间接种; 2种不同注射的减毒活疫苗可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如未同时接种,则应间隔4周以上 。 乙肝、流脑、乙脑疫苗可分别与四苗同时在不同部位接种。 免疫球蛋白一般不能和减毒活疫苗同时接种,使用免疫球蛋白后至少需间隔4周才能接种减毒活疫苗,接种减毒活疫苗2周后才能使用免疫球蛋白。 接种间隔: (1)2次或以上接种要有一定间隔时间,间隔长短影响免疫效果,增加各剂次疫苗的时间间隔不降低疫苗的效果;长间隔比短间隔所产生的免疫应答好。但过长会推迟产生保护性抗体的时间,增加暴露的机会。 (2)间隔应适当,减少各剂次疫苗的时间间隔可干扰抗体反应和降低保护作用;间隔过短,超前的一次(包括起始提前)不应作为程序中的一次,应认为无效接种。 (3)间隔过长中断者,不需重新开始或增加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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