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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代扣税

“代扣税”是指应该由个人负担的、由单位统一在工资中扣减上缴税务机关的税种,工资单上的代扣税指“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代扣税

2,代扣什么意思

代扣一般是你和商户签订过一些代为扣款的协议后,系统会根据协议按时从你签订协议的账户中扣除协定的金额,明细备注中就显示“代扣”

代扣什么意思

3,代扣什么意思

就是帮你交的意思,但钱还是你出。比如五险一金
就是客户与银行签订有代扣业务,如电话费、税费、水费、宽带、、、、

代扣什么意思

4,代扣代缴是什么意思

通俗的说,就是从应该交钱的人手里扣出来,然后代替他交给收钱的人,比如个人所得税,企业从应缴税的职工的工资中扣除来,并代替职工交给地方税务局,这就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5,什么是代扣业务

一、最有可能是扣税,如果此卡是工资卡的话,应该是扣的是个人所得税,即通常的所说的代扣代缴:即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实行源泉控管,由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 贷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代扣代缴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还有一种可能是学校委托银行扣的费用,如房租、水电费等等,具休你可向银行查询一下。 三、由于是贷记卡,如果您有透支消费,到期会从您的卡上扣取的。也就是在购物消费时,卡的钱不够,下个月的时候有钱的时,银行会从卡上扣除这一部分。 请您放心,银行是不会随便扣您的钱,除非事先有约定。

6,什么是代扣营业税

代扣营业税就是代扣代缴对方的营业税,是法定义务,不扣是要挨罚的。 《09年版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40号)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7)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对方的营业税,是法定义务,不扣是要挨罚的。举个简单的例子,工程总额30万元,应代扣营业税9000元,则这样做分录:1、工程入账:借:在建工程300000贷:应付账款3000002、付款时代扣营业税:借:应付账款300000贷:银行存款291000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0003、代缴营业税: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000贷:银行存款9000税务局要的应该是工程的总价款,以确定应代扣营业税的总额。找到工程预算资料,就能找到总价款了
对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应当缴纳营业税的观点,笔者持有异议。  一、代扣个税行为非营业税法律明文列举的“应税劳务行为”,不存在营业税的纳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而“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可见,营业税法律所称之代理服务业,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代理劳务的提供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一方利用了其所具有的特定的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代理劳务是一项“业务”,即经营性行为,是以获利为目的的;提供代理服务的一方,系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而实施该行为,而代理劳务的一方可以选择接受委托,同样有权拒绝该委托。  而企业的代扣个税行为,第一,其代扣的对象是特定或者是法定的,而并非面向任意的社会公众;第二,代扣行为是企业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并非一种经营性行为,根本不以获利为其目的;第三,企业实施代扣行为,并不存在所谓的“委托人”,而是税法所强制赋予其的义务性行为,企业不存在接受与否的选择权,相反,若企业不履行该义务,将承担法定的行政罚款等责任;第四,企业实施代扣行为,本质上不能认为其“利用了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者技能”。  可见,代扣个税(包括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行为)并因此取得手续费返还的行为,与现行营业税规定之代理服务业的内涵和外延均具有本质区别,代扣代缴行为在性质上不能认定为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代理”行为。  二、企业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不属于营业税中的应税收入。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的规定,营业税法律所规范的应税劳务及其应税收入,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相互之间的合同交易等民事关系,而由提供劳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收取的“劳动对价”,这一对价与其所提供的劳务之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等民事、合同原则。  而代扣个税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是在企业履行特定义务的前提下,法律明文规定,应由政府财政所给予企业的固定数额款项。这一款项与企业代扣行为之劳务的价值是否对等,既不要求更无必要要求。该等返还款项,并非营业税法律中所规定的“劳务对价”即不属于“应税收入”,而宜认定为是国家对履行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就其代扣行为所给予的一种补偿或者奖励。  综上,企业实施的代扣个税行为并非营业税法律明文列举的“应税劳务行为”;其所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也非营业税法律所规定的“应税收入”。
代扣营业税就是代扣代缴对方的营业税,是法定义务,不扣是要挨罚的。 《09年版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040号)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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