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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的劳动合同法有哪些改动

工作10年 变成固定职工

新的劳动合同法有哪些改动

2,新的劳动合同法有什么改变

工作10年 变成固定职工 最大的变化

新的劳动合同法有什么改变

3,合同的法定变更指的是什么了

法定变更原则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为出现了法定事由,主要是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去公平等情况,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不公正。基于此,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或者行使合同变更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变更合同。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约定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比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在订立合同后,又就数量进行增减的;法定变更是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做的变更。比如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希望对你有用。

合同的法定变更指的是什么了

4,签订合同时合法后来法律改了现在审理用什么法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即不能用现在的法约束规范以前的行为。所以签订合同时合法,审理时应当适当当时的法规去判断。
1.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就这个了

5,劳动合同法可以改吗

从你陈述的事实来看,本人认为:可以申请变更合同内容。但是:单位在工作时间上存在着超时加班的情形。劳动法规定:单位加班要与劳动者协商,协商后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影响健康的加班时间每日最多三小时,并且不连续三天,每月不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没有协商劳动者同意加班,可以不加班,用人单位以此不服从安排为由处罚劳动者法律不予支持。个人建议:身体不好,就不要加班了,单位有加班申请单什么的不签字就行了!五十多岁了还干活到深夜十一点,机器都坏了,人肯定是承受不了,必要的时候,可以请求权利救济(向本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想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照五楼说的那样做。
具体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厂方有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况,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顺便解决其他方面的问题。
首先公司加班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每日不得超过8小时,加班每日在不影响员工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可以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相信这个工厂肯定不会给加班费用的,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
你可以从劳动条件和薪资结构是否合理来考虑。具体情况不是很了解不好说,比如你可以看你妈妈的工作条件,是不是不合理,或是他们的上班时间,加班时间,薪资结构怎样。以这些为理由就可以主张更改或是接触劳动合同。
签合同时,有没有提出“身体条件“等条框。如果只是平常的劳动合同,只有与单位协商可以改,如果单位不同意我想没办法改和约。你可以咨询以下。另外你好孝顺,谢谢为了妈妈加油!

6,修改后劳动合同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适用于工作25年的工人

麻烦自己看下派遣制的概念感觉你不是派遣制,因为你是1997年被单位强制改成临岗用工的理论上你应该是直接与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至于能否同工同酬这个要看什么概念了说实话,我个人也在猜这个变化的的实际可行性因为就实际情况来看即使是所有都是一个情况的两个人在单位可能也不同酬比如企业的职位改革结果是同一岗位同一工作也不同酬那么估计估计啊同工同酬需要在若干前提下才可以实现问题是这些前提又有可能导致吃大锅饭这事其实挺困难
派遣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有没有啊?你可以查,单位有没有为你办理社保?如果有,可以要求同工同酬。如果没有,问题大了,应该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费,否则,退休时没有工龄记录。
1、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员工应同工同酬,因该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故只能主张2013年7月1日之后同工同酬。   2、同工同酬并非岗位一样待遇必须一样,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同工同酬的具体表述是“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你属于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与劳务派遣风马牛不相及,《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制用工方面的任何修改,都与你无关。问题的焦点在于,你所从事的工作,在你们单位受否还有收入报酬不一致的情况,那才属于同工不同酬。至于临岗用工是什么性质?应该是单位内部的称呼或机制,并不影响你是企业员工的身份。
适用;不过2013年7月1日才施行。

7,新制订的劳动合同法有哪些改进有什么特色

  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正式实施,相比1998年9月1日起实施的《消防法》,新《消防法》有五大变化值得我们关注。  变化一: 单位的消防设施每年必须检测一次  旧《消防法》规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新《消防法》规定:“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新《消防法》明确强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变化二: 限期整改不再是处罚前置条件  旧《消防法》规定给消防违法行为处罚设置“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一些重大火灾事故往往发生在 “限期整改”过程中,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新《消防法》取消了先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才能处罚的规定。新《消防法》还规定,对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有权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于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处罚决定的,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变化三: 消防建审、验收的许可调整  旧《消防法》规定,需要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同意后才能施工;在使用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修订后的新《消防法》改成许可和备案相结合的原则。  变化四:新增15条消防违法行为并调整了行政处罚种类  新《消防法》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新《消防法》还调整了行政处罚种类。  变化五:消防违法行为将面临重罚  新《消防法》加强了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简化了执法程序,加大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旧《消防法》将消防机构应当承担的监督管理责任分散规定在火灾预防一章中,不完整,不明确。新《消防法》单独设立监督检查一章,集中规定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特别是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新《消防法》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修订,完善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行为条文,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威慑力。还更具有操作性的是:新《消防法》不仅取消了“限期整改”的处罚前置条件,还明确了罚款幅度。新《消防法》明确了对危害消防安全行为的罚款数额,罚款幅度最低为500元,最高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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