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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经济适用房条件和市内四区价格

你可以通过夫妻投靠的方式把你老公的户口弄青岛来,申请经济适用房只要家庭成员有一人满足常住户口5年就可以。收入的话好像还要加公积金,所以你的收入就是1638+260+260=2156,你老公没工作,收入据说是按青岛市最低收入计算,1240,你们满足收入这一条了呵呵。四区现在房子主要在李沧,四方12年也有几个项目但是很少,市南市北没听说。四方的房子很难申请,评分少于80基本没戏。经济适用房最低价格3800左右,均价要4000-4500。

青岛经济适用房条件和市内四区价格

2,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3,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我今年23岁 青岛本市常驻户口 目前刚把户

青岛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1.户口: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2.人均面积:申请人属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3.收入: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15328元,高于3840元(不含) 4.单身申请限制: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须年满35周岁(含) 5.住房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内因特殊原因确需出售的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但经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放弃回购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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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岛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那些条件

1、家庭成员中必须有一个人在青岛的常驻户口达到5年以上; 2、人均年收入不得高于15000来块钱,具体记不清了;家庭财产总额不得超过家庭年收入的6倍; 3、人均现有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 剩下的就是写准备材料了像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等等。 这个表格在你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就可以领取不用到街道,你个人是否符合条件可以询问社区相关工作人员,一般社区通告栏中也有相关政策说明! 青岛的经济适用房大部分都被公务员瓜分了,非常黑暗! 具体法规给你地址,你可以看看 http://wenwen.sogou.com/z/q708229600.htm

5,在青岛买经济适用房要符合什么条件

(1)家庭年收入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单身家庭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 (2)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 (3)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按照2002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92号)规定,两年内适当放宽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主体的限制; (1)凡具有城阳区、崂山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居民,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符合条件进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可迁入市区户口。 (2)允许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购买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 (3)凡落户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的人才,不受落户年限条件限制,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人拥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根据现有政策,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青岛市城镇户口;2.是家庭户(单身不可以);3.收入低于上年度平均工资水平;4.无房或者人均住宅面积低于18平方。答案补充 如果要购买经济适用房要是家庭户才可以,单身不可以,夫妻双方必须取得本地户口满3年。
根据政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关系户。有些经济适用房,位置极佳,质量高档,比如台东道口路的,在大多数人还不知晓的情况下就已经申购完毕。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尤其是关系户。

6,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

  先到街道办事处,剩下的就一步一步往下走。  第五章 申请审查程序  第二十条 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六条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照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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