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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登陆国土房管局网站保障业面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电话:0532-82663312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巫峡路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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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岛房产信息网网站是什么啊

青岛网上房地产
http://www.qdf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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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岛房产局有没有网址联系电话是什么

房地产业处 电话:85933931 市场管理处 电话:85933936 工程管理处 电话:85933921 拆迁管理处 电话:85933952 政务办理大厅 电话:85933935 网站就是在青岛政务网上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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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岛市购房合同备案怎么查询我翻遍了合同也没有找到所谓的备案

你的合同没网签吧?现在要求房屋买卖合同都需要先进行网签,才可以去房屋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等手续。你问问你得中介给你做了网签没有?如果不是二手房买卖,就去找开发商。如果是自己交易,没通过中介,就找家中介,给点代理费,让他去给你跑手续就是了,还省事省心。

5,青岛房产网签查询系统

http://www.qdfd.com.cn/qdweb/realweb/wsbs.jsp在签约商品房合同查询内输入合同编号及户主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我要预约在李沧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补税和房产证,应该怎么操作?
惜福镇元禧户数
怎么查看网签是否成功?
刘淑江网签了吗?

6,房屋产权变更

分割不要契税,只是手续费! 建议咨询当地的房管部门,因为地域不同,要求不同
只能用于家庭财产分割:分割共有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析产协议书.
青岛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1992年11月1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地籍图纸、帐册、表卡等以及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和建制镇,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四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机构,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负责办理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和产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及典当、抵押等他项权利登记; (二)依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 (三)实施对城市房屋的测绘; (四)负责对城市房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统计和提供利用; (五)负责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业务的实施,根据需要做好城市房屋产权的总登记、验证的具体工作; (六)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其他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均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持土地使用证件,应填写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提交建房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置图、工程验收合格证以及房屋竣工平面图等; (二)购买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契约及所买卖房屋的平面示意图、缴纳契税的凭证; (三)受赠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或遗赠文书、缴纳契税的赁证; (四)交换的房屋,提交交换各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换房屋协议、缴纳契税的凭证; (五)继承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继承遗产文书、缴纳契税的凭证; (六)分家析产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文书、缴纳契税的凭证; (七)抵押、典当的房屋,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和缴纳契税的凭证。 除前款所列各项外,房屋所有人还须按规定出示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 第九条 新建和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 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分家析产、抵押、典当等原因需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房屋所有人应自有关文书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条 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也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公有房屋产权登记时,须出具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代办私有房屋产权登记时,须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私有房屋所有人的委托书。 第十一条 共有房屋,共有人应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共有房屋的产权,除确实难以分割外,允许分割,分别登记;土地使用权不能分割的,应当维持土地的共同使用权。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房屋,房屋开发经营单位须在商品房屋销售前(包括预售)持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商品房屋购买方须在商品房屋工程竣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单位必须使用全称,个人必须使用本人身份证姓名。 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名称中姓名的,须自改变名称或姓名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参考资料: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dffg/1992/C9420371998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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