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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特区劳动法

就你所述,有赔偿。
超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就要双倍的给您工资啊所以您还应要二个月的工资
需要看辞退是否合法?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主张: 一是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仍未签订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补缴社会保险; 三是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等等! 四是如果解雇违法,你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愿意继续做下去的,可以主张双倍补偿金;如果是临时通知解雇的还可以主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供参考。如对解决你的问题有帮助请予采纳。

深圳特区劳动法

2,深圳市最新劳动法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劳动法是全国性的,深圳市有《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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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争议单位能否以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咨询者问:我单位有一名女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后还是无法胜任工作,单位决定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她解除劳动合同,今天,该员工告诉单位她已经怀孕,但她没有结婚,请问单位还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专家、陈伟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是以女职工的怀孕和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的,如女职工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则不受上述限制。该女员工未婚先孕,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你单位可以以不胜任工作为由与该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应该不能吧。

劳动争议单位能否以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4,百度问问请问深圳公司劳动合同里的工资制度中没有写明基本的工资

那应该写明工资结构呀!月薪还是底薪制,底薪是按最低工资保障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因此。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是合同有缺陷,应当补充。
劳动合同中,应该注明工资数!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深圳公司劳动合同里的工资制度,“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书”是这规定的:工资待遇 ( 一 ) 乙方试用期工资 元 / 月 ; 试用期满乙方起点工资为 元 / 月。乙方每月按按 元 / 月,(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福利+其他)。甲方可按依法制定的或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分配制度调整乙方工资。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 二 ) 甲方每月 日 , 或每月 日、 日为发薪日。 ( 三 ) 甲方安排加班加点的 , 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 四 )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有关规定执行。 ( 五 ) 乙方在工作时间内 , 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 , 工资照发。 ( 六 ) 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 )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 , 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仅供参考。谢谢

5,深圳宝安区规定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中,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及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6,在深圳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其中,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及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按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的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工资。依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和依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月工资。前款月工资以劳动合同解除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7,深圳劳动法条例

员工离开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规定,补偿或赔偿是不一样的,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观点: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你,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你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若公司有拖欠工资或克扣工资等违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若公司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那么应当按照你从2008.1.1到合同到期日止期间的工龄支付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你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因单位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在该单位的全部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的应当再支付你一个月工资。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因你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单位,用人单位因单位原因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你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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