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67条先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对方是负有先履义务的一方我方是负有后履行债权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13 0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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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合同约定对方是负有先履义务的一方我方是负有后履行债权
可行使后履行抗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你所问的,“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他方未先履行义务前,可以拒绝自己履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这句话中的他方是否理解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需要先履行的一方?)”本律师负责地回答你:你理解的完全正确,就是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3,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先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在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
先排除B、D.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是需要对方提供担保。
所以本题选A。
谢谢,满意请采纳。
4,先履行抗辩权主要特征有哪些
您好,先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合同先履行方请求权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 其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履行后顺序。”2.他是一种单项性的抗辩权,即只有后履行一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则无此权利,先履行一方也不享有对后履行一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变”、“预期违约”之权利与之抗衡。3.它属于形成权,即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依赖于先履行人的协助。4.先履行抗辩权有:“私立救济”性质,它属于暂时抗辩权(或延期抗辩权),只能延缓义务的履行与对方权利的实现,而不能消灭这一权利义务关系。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您好,先履行抗辩权作为一种对抗合同先履行方请求权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1. 其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并且在该合同中,当事人履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履行后顺序。”2.他是一种单项性的抗辩权,即只有后履行一方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则无此权利,先履行一方也不享有对后履行一方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先履行一方享有“不安抗变”、“预期违约”之权利与之抗衡。3.它属于形成权,即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依赖于先履行人的协助
5,后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相同吗
不安抗辫权是指,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合同法》第67条)。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中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
两者前提是一样的,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都是可以拒绝履行。
实行主体不同,不安抗辫权是由先履行的一方实施的;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实施的。实行条件不同,不安抗辫权是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种抗辩权是中国《合同法》所独创的一种抗辩制度,该抗辩权的名称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称为先履行抗辩权,也有人认为应称为后履行抗辩权。这一条所设定的抗辩权是为后履行的一方设定的抗辩权,比较而言,将之称为后履行抗辩权更为合理。
创立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后履行抗辩权。
6,如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商品房买卖中,一方迟延支付少部分房款另一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延期交房。 商品房买卖或者其他商事交易中,在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面临的是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当应当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依约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严峻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在后履行一方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合同法赋予了后履行一方的一种权利,即先履行抗辩权,它具有暂时阻却履行合同义务的效果而不被认为是违约。《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根据该条规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任一方都对对方负有合同义务; (2)合同约定了给付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 (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后履行一方就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就违约部分行使相应的先履行抗辩权,可暂时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直至对方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完全符合约定之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频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务负责。在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保证人所承担的只是补充责任,在主债务人有资产清偿其全部债务时,甚至保证人将不负责任。因此先诉抗辩权的存在,大大地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从而对鼓励担保、保障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
7,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比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正式确认同时履行抗辩权。故此,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无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必须具备的条件。依合同法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须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如果是单务合同,则不存在同时履行的可能。
其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也就是说依据同一合同,双方将可请求双方为对待给付。
其三,须对方未履行债务。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在对方应该履行其债务而未履行才产生的抗辩权。若对方已履行,自无从抗辩。
其四,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是不可能履行的,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问题,此时应予终止合同,追究合同责任。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任。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
(二)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四)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价款。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故此,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于缔约后发生明显恶化,导致对方有可能难为对待给付之状况时,可以在对方未履行其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前,中止履行自己的给付。不安抗辩权赋与了依照合同本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自己在先义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的构成要件
依照《合同法》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其一,须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如果对方财产恶化导致可能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况发生在缔约前,则表明在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自愿承担该风险,故无给予不安抗辩权救济之必要。
其二,为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这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关键。如对方财产虽明显减少,但不影响其对待给付的,不安抗辩权无从发生。
其三,应先请求对方履行或提供担保。只有在对方既未履行其对待给付同时又未提供担保,不安抗辩权才能发生。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一、概念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按照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先履行抗辩权须符合以下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和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至或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现象。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在这里是指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包括加害给付)、部分履行和不能履行等形态。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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