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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合格标书无效标书废标怎么处理

直接当垃圾了,要不就直接推给招标方,要不就是当垃圾丢了的

不合格标书无效标书废标怎么处理

2,标书不是标星地方废了怎么处理

正本文件按照规定需存档保存十五年,其他的副本文件基本投标结束后就是当废纸处理了。标书废标的处罚是向失职人员纠责,并由公司做出处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的、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应当全部按照废标处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标书不是标星地方废了怎么处理

3,哪些投标文件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哪些投标文件可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4,投标无效的情形如何处理

投标无效的情形有:招标代理机构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保密信息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招标人与投标人非法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进行非法谈判的;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人或招标人互相串通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5,为何作废标处理而不是作无效标处理

4、公证处人员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为有效标书是错误的,因为该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仅有单位公章和项目经理的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印鉴,应作为废标处理。即使该承包商的法定代表人赋预该经理有合同签字权,且有正式的委托书,该投标文件仍应作废标处理”。我认为从这段话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在没有有效的委托书时项目经理在投标文件上签字符合无效标的特征,有了有效的委托书后项目经理的签字为何仍作废标处理呢?请老师解释。不甚感激。
多数情况如果采购方认为某个投标公司比较好,但是投标文件只有一点点小问题,或不到位的,可能为了保留该公司的竞争权,会选着废标,这样所以投标公司又有第二次机会投标。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要约标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如何处理

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只要被要约人对要约给予承诺,则要约人就应该根据要约对受要约人承担责任。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的期限,则承诺在“合理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就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合同法》规定,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如果在这期间,要约人有一个明确的声明,则要约可以在声明确定的时间内有效。至于什么是“合理的时间内”,这是一个很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一般认为,合理的期限包括适当的在途时间和考虑时间。当然这仍然是不明确的,需要在审判中加以权衡。  有时要约上确定的有效时间与其他规定有冲突,这时要判断采用哪一个时间。例如,分包商在给总承包商的标书中规定其要约的有效期为30天。这是一个标准的格式文件。分包商承包的是按某一价格完成指定图纸与技术说明的一部分。在这个文件中的另一部分规定在总承包商递交标书的60天以内标书有效。这里存在矛盾,到60天时,分包标书已经失效了。这时法院通常要判定分包商知道或者推定应当知道格式文件中的60天有效期的规定。这样分包标书的有效期实际上是执行总承包商投标书的有效期。要避免这种情况,分包商应当在他的要约或标书上写明:“本要约有效期30天,即使总承包商的标书超过这一日期也仍按30天执行。”

7,如何避免无效标

情况分析不满足商务条款 首先是投标书不符合基本的形式要求。具体情况如下:在开标前未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注:不同的评标定标办法要求不同)密封、标记和漆缝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逾期送达、投标企业未参加现场开标会议;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人没有法人代表有效授权书的;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代理商投标的投标书中无货源证明,或无招标文件中注明的主要设备的制造厂有效委托书的;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其次,有可能投标不符合商务方面的一般要求。具体情况如下: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是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没提供符合要求的资信证明或担保;投标人没有按其注册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投标有效期不足或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规定的期限;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但投标文件中未按规定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不满足技术条款 一是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这主要指投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二是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视为是重大偏差。不满足价格条款 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情况;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的。制作标书应细心 制作标书前一定要仔细地阅读招标文件,个人认为至少应该是三遍,脑子里对招标文件需要的资质文件、技术要求、商务条款应有详细的了解,然后才开始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分为两个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制作投标文件时一定要紧扣招标文件的要求逐条逐款来做,特别是有些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一定要对评标办法进行仔细的研究并推算得分。这样不仅能避免无效的投标,而且能得到高分,增加中标的几率。投标文件的要求主要包括:投标函、授权书、开标一览表;报价表;施工方案(或项目开发方案);资格证明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等。投标前一天多留心 仔细阅读投标邀请函,如投标的时间、地点,法人或授权人的身份证,本次投标的预算,投标保证金收取的形式及金额(有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不收现金或转账支票)。根据笔者的经验,出现无效标的情况大部分在商务部分,而且多数是由于当事人的责任心不强造成的。若是技术部分出现无效标,一般为该单位本来就达不到要求,无论标书做的多么认真都会成为无效标。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是政府采购当事人,还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都会处理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等问题。但由于对无效投标、投标无效和废标的概念和性质把握不准,容易混淆和混用,所以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界定与区别。  无效投标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处理或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在开标前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不能进入投标程序。它多指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无效投标处理:一是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是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投标无效是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没有作实质性响应,被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投标无效的认定是依据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确定的,它与采购标的有关。  废标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响应的供应商不足规定的数量,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结果或公平竞争、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或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下,由有关当事人提出,经过一定的程序,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已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予以中止或终止以及废除中标结果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无效投标的认定一般在开标前,在没有打开投标书时就已经无效了,其投标文件没有资格参与评标,无效投标认定可以是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委托人。无效投标仅针对单个投标人。  投标无效大多是开标后、评标中被确认的,是中途退出评标。因此,其认定是在开标后。投标无效的确认只能是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投标无效也是仅针对单个投标人,  废标是指整个招标活动无效或终止,该决定必须是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并不是招标中有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就一定导致废标,但所有的投标者都被认定或确定为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一定会导致废标的结果。当然,也不一定因为没有无效投标和投标无效就不能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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