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买卖的法律,关于汽车买卖问题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法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23 00:2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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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汽车买卖问题是否合法或者是否违法
事故车是否可以随意买卖,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该事故车辆已经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查封或扣押的,则按法律规定,不能进行买卖、过户、抵押、租赁等。 2、如果法院没有对该车辆进行保全的,则可以正常买卖指标不能卖,也就是说名字不能改。跟买家签订了合同出了事可以追买家,但买家逃跑或者没钱赔就会追究你的责任。
2,非法贩卖车辆如何判刑
法律分析:私卖他人车辆一般以侵占罪判刑,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从而构成的犯罪。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一、刑法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二、主刑的种类如下: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
3,二手车交易法律法规或条例有哪些
二手车交易手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有意买二手车的消费者不妨预先掌握一些注意事项。 1.行驶证要合法的钢印号、要注意车辆的发动机号、登记日期,这都是需要特别关注的要点。除了要核实之外,还要注意是否有涂改痕迹,出现涂改痕迹基本可以和交易陷阱划等号了。 2.车辆购置税一定要检查一下原车的税单,有些车原来没有交过购置税,在过户后这些未交税、免交税的车辆会被要求补齐购置税,这可是一笔为数不菲的支出,所以谁来补交的问题一定要确定。 3.养路费对于养路费这块内容基本没有“花头”,只要注意到这个问题就能避免争执的发生。在交易之前看一下缴费凭证,上面清楚地记录了养路费的期限。 4.保险过户应及时办清过户手续,以免索赔时保险公司找借口不予理赔。 5.车辆本身抵押车辆、被监管车辆是被禁止交易的。车辆信息可通过车管所查询。
4,二手车法律法规有哪些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买二手车的注意事项如下: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资质证明;车辆性能是否完好;查看行驶证照片、车架号是否与车辆一致;车辆保险是否有效;车辆登记书字体是否与行驶证一致,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是否和行驶证相同等事项。二手车过户规定:过户需要的手续资料:车辆行驶证原件、审验有效期内,消除违法违章记录;机动车登记证书、单位车辆需要组织代码证及公章、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表:《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变更表》车辆所辖区车管所领取,带身份证、行驶证。车辆购置附加税证。买卖双方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外地户口,需要携带暂住证,买方的暂住证需要满一年。原车主及现车主到车辆交易市场开交易发票、同意买卖交易签字。法律依据:《二手车交易规范》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二)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三)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够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二手车交易规范》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交易合同包括: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
5,车辆 交易 法律 咨询
车辆出卖人负有按照协议约定向你交付车架号与发动机号完全相符、符号车辆标准的轿车的义务,且需对该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不符的情形承担违约责任。 你可以向对方主张退车的权利,如遭拒绝,可诉讼解决之,人民法院会支持和保护你的诉讼请求的。 此复协议书 1、你对车辆所有权 2、租赁关系的约定 3、说明如果发生事故,由对方承担。 特别要提醒的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出台的一个批复,对于车辆尚未过户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事实很清楚,错不在你!你可以直接向对方退车拿回你的钱,如对方不同意,你就诉讼法院,除了退车外你还可以主张并得到他的其他补偿赔偿,他还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你仔细找一下你的协议有没有关于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不符的约定,如果有你可以先依据协议跟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向相应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约定,你只能收集一下证据起诉了
6,急急急急急法律问题车辆买卖
这个车不能买,除非李某亲自和你去办理登记,然后用你购车款偿还王某。理由是办理汽车所有权等级必须登记,不登记所有权不转移,就是说没有变更登记这个车到什么时候都是李某的,车管所是没有权利私自更改登记的,他的证明没有作用,只能证明不是你偷的!所有权是受到保护的!当然有责任了,车辆的买卖必须登记,不登记所有权不转移,现在这个车辆的所有权都不是王某的,他怎么能有权卖车呢,你又怎么过户呢?更何况你也知道车是怎么来的,这样的车不要买,一旦追究其责任,你是车也得不到,钱也要不回来了。 他出的证明没有用处,可不要傻关于你的补充问题:他们出的证明能证明什么呢?能证明王某的车是合法取得的吗?他们的证明也只能证明王某的车是非法从李某那取得,证明车辆的所有权根本就不属于王某,建议王某通过正当手段取得该车,比如说到法院申请执行,或拍卖,然后再卖给你,你还要过户,才可靠!根据法律条文规定只有公司的证明是不够的.没法证明他是车主就没法买走不过追查起来`王某负主要责任.你会因为不知详情.不负责任这样的车不要买。王某把李某的车开走本来就不合法。开走的行为不会导致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李某同意王某把车开走也只能算建立了个抵押,对抵押品王某根本就没有权利转让。车辆户口所在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可不可以协调一下办理过户?如果车辆户口所在单位和王某出具证明,这个车你等于只能购买到了使用权,所有权和处置权你还是没有的。你不可以办理抵押,也不可以转售。其他到也没有影响,你自己权衡吧。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汽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司法解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优先保护顺序的解释规则。第(一)项规则是,先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其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3条,买受人因受领交付已经取得机动车所有权;第(二)项规则是,均未受领交付情形,先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买受人优先,其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4条的反对解释,办理所有权登记的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项规则是,均未交付、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情形,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优先,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110条;第(四)项规则是,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后,又登记过户给别的买受人的情形,受领交付的买受人优先。现在的问题是,质疑第(四)项规则,是否与物权法第24条关于登记对抗原则向冲突?请特别注意第(四)项规则的适用条件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例如,张三把汽车出卖给李四并交付,按照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交付发生所有权变更,买受人李四依法得到了汽车的所有权,同时出卖人张三已经丧失了所有权。已经不享有汽车所有权的张三,再签订第二个合同,将自己没有所有权的汽车出卖给王五,构成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权利人李四当然不可能予以追认,因此第二个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形,买受人王五不构成善意,因为是买卖二手车,按照社会生活经验,一定要先看汽车,看上哪辆车买哪辆车,而不是仅凭出卖人有车证就购买。按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的规定,购买动产情形的“善意”是“信赖占有”。买受人王五签订合同时出卖人并未占有那辆汽车,当然谈不到“信赖占有”。因此,买受人王五不可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当然应当保护因受领交付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买受人李四。可见,此项解释规则的法律根据,是物权法第23条、合同法第51条,再加上物权法第106条。应当肯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四)项规则,是正确的。
8,关于机动车交易买卖所有权和物权法的解答急急请各位好心
1、双方协议是一种合同,合法有效。2、该车所有权仍是周先生。3、如果空调的缺陷是修理厂造成的,修理厂应当赔偿,如果不是则不应赔偿。
理由:民法有两大体系,一个是物权体系,主要包括所有权(自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质、占有(他物权);另一个是债权体系,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确定物权的原则是物权法定,合同之债的产生是意思自治(意定)。所以物权法定的主要方式是明示----登记,如房屋产权登记、机动车登记。本题中,张先生和周先生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双方也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该合同并未履行完,没有达到张先生取得汽车所有权的目的,因为机动车不以交付为转移所有权的要件,而是以登记为转移所有权的要件。 张先生应当要求周先生协助完成汽车登记变更,履行完合同,否则可以要求周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机动车交易协议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自愿将一辆手续齐全的车辆转让给乙方。
车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双方共同确认。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售价为 拾 万 仟 佰 拾元。(¥: ),双方共同协商事议如下:
一、自 年 月 日 时 分之前的一切电子违章、交通事故、债权、债务都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自 年 月 _____日 时 分之后的电子违章、交通事故、债务、债权都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协议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二、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车辆手续正规、合法,如有虚假乙方有权退车,甲方无条件退回车款,并承担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自协议之日起,甲、乙双方在交接车辆时确认车辆手续及发动机号、车架号准确无误时,在此协议上签字生效,自签字之日起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甲、乙双方如一方反悔都必须给对方付违约金大写
_________小写 。
四、双方共同协商补充事议如下: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协议日期: 年 月 日
9,购买二手车的法律程序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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