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方法,酒驾撞死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1-03 08: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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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驾撞死人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
不确定。需要考虑其他情节。如肇事后,无其他情节,则为交通肇事罪;肇事后仍然驾车横冲直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般是交通肇事罪,因为二者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公共安全,后者是个体生命安全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 火、决水、爆 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4,是否属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俺不懂不过肯定不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首先这罪名就是错的 类罪名不能用在具体犯罪上面的根据你所述,分析如下:
当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意义,但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当时当事人的主观想法以及客观事实来确定,如果当事人逃跑时明知会冲向人群,但仍然驾车逃跑,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如果只是一般逃跑,不慎又撞到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都有疑问,更不要说构成要重得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类罪名里的兜底罪名,只有其他罪名无法适用时方才适用。上述情形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法定加重情节。
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刑期多少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百一十四条和一百一十五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你好!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6,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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