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华永泰,前夫欠银行钱要我还否则影响孩子的未来海华永泰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4-01-05 00: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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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夫欠银行钱要我还否则影响孩子的未来海华永泰
问题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的话建议你咨询相关律师,或者请求社会法律援助,可以打官司的,一般不会影响到小孩今后的未来。ps:社会法律援助免费的。你好!有钱就打官司把孩子要回来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2,专业打建筑行业官司的律师事务所
找律师不能光看介绍,关键还是自己接触后判断。 律师事务所基本都是综合性的,没有专一的律师所,不同律师的日常代理业务会有所区别,以某一种或某几种业务为主,但也基本上没有只做一种业务的律师。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是可以的,那的李吏民律师,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拆迁法规的研究,专业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案件。
3,幼师跟车的时候别的小朋友的家长代接小孩出了车祸幼师责任
1、幼师未经孩子家长同意,将孩子交给他人,有不妥之处;2、代接孩子的家长,在代接过程中发生伤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3、肇事司机跑了,但是肇事车辆信息如果留存,应当可以找肇事车承担赔偿责任。4、孩子的伤情如何,如有需要可以办理伤残鉴定,以鉴定结果来确定应当承担孩子的赔偿金。赔偿方式具体为:首先应由肇事方赔偿。其次应当是代接孩子的家长责任,最后幼师可能会承担与代接孩子家长同等或略低的责任。建议类似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如有进一步需要,可以咨询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4,如何解决公司上市中的同业竞争
某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诊断试剂的研发及销售。该公司具有较为强大的研发队伍和比较完整的研发体系,但其市场和销售相对较弱,虽有较强的上市意愿,但目前的经营业绩尚无法满足创业板上市要求。为解决公司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在众多的投资人中选择了一家制药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然而,这一项对双方都有利的合作,却因诊断试剂公司有上市安排而面临终止之虞,原因是,制药企业的入股,将会使公司面临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困境,尤其是同业竞争的存在,将有可能葬送公司上市的梦想。 何谓同业竞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界定。有关同业竞争最常见的表述是,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从前述表述中,我们可以抽象出三个次概念进行进一步分析:第一,主体(与谁竞争);第二,客体(竞争内容);第三,竞争性(是否产生竞争)。相比外部竞争,同业竞争又可称为“内部竞争”或者“自我竞争”,竞争的主体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同业竞争主体的表述前期多使用“关联企业”或“关联方”,目前则表述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证监会的窗口指导作了扩大性解释,其主体已大大超出相关规定之范围。 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不禁止同业竞争。禁止或者限制同业竞争相关规定,多出于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的部门规章)。笔者注意到,有些论者将竞业禁止等同于同业竞争,将相关法律法规中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理解为限制或者禁止同业竞争,这其实是十分错误的。《公司法》禁止的不是同业竞争,而是限制高管与公司竞业,同业竞争和竞业禁止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同业竞争规制的重点是大股东(及其关联人)滥用控制权,而竞业禁止规制的重点是高管滥用信任权(违反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两者之间有根本性区别。 解决方法按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同业竞争必须消除,而且必须削除得彻底、干净,不留隐患。实践中,常用的解决方法有以下几种:1、关:将与拟上市企业形成同业竞争的企业注销(实践中多为已无实际经营的企业)。 2、并:拟上市企业吸收合并与自己形成同业竞争的企业(实践中被吸收的企业多为经营状况尚可的企业,经营业绩不佳的企业因会影响拟上市公司的业绩,而被排除在此种方法之外)。 3、转: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与拟上市企业形成同业竞争的企业股权或资产及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实践中被转的企业往往是经营不佳,且存在巨额债务的企业。有很多是假转,因为根本没有人愿意接手这样的企业)。 有些论者还提出如下解决方法:4、协议解决:拟上市公司与产生同业竞争的企业签署相关协议(如市场分割协议等),划分拟上市企业与竞争方的市场范围、产品结构等,从而达到消除同业竞争的目的(协议效力存疑,似有违反竞争法之嫌疑)。 5、委托经营:将与拟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委托给拟上市公司经营(有些已上市采用此种办法消除同业竞争)。 6、书面承诺:控股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单方面书面承诺或与拟上市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提出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的具体措施。 在上述解决方案中,证监会最倾向于采用第一种和第二种方式,其他几种方式很难令证监会满意或放心。在实践中,一些拟上市公司为了解决和消除同业竞争,以满足和达到上市要求,往往大费周章,甚至陷于两难而不知所措。有些企业不得不放弃或者牺牲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从而走上短期化、功利化的道路。 笔者认为,适当限制同业竞争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实际需要的,但过犹不及,不能走向极端,否则,只能适得其反。 (本专栏由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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