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63条对应民法典第几条,买卖合同中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吗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09 19: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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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中一定要交付物品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吗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网购应属于交付转移所有权的情形,且物流是卖方委托的,物流中出现问题应由卖方追责。对的,没有错,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相关法条见后边。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关于合同法163条和物权法116条
这个问题貌似有争论,法律没有明确解答。这是一个法院出的相关讨论: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3/id/475744.shtml我个人意见和他不同,很简单物权法优先合同法适用。所以未约定情况下,归属出卖人。合同法和物权法是不一样的,两者是有区别的:一、调整范围对象不同:前是债权关系;后是物权关系。二、前者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后后则是“物权法定”原则。三、前者是调整流动性的财产关系,后是调整静态的财产关系。四、前者调整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后是绝对性的法律关系。
3,合同法163 与 物权法116如何选择适用
”即第163条中的交付实际指的是所有权转移。因为当时还没有物权法,所以在所有权转移问题上,第163条表述的不是很准确。 即使不按上面的理解,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也应当适用《物权法》,新劳动合同法全文。因为《物权法》是后制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他们都是全国人大制定。 对于你的案例,当然小猪是归黄某所有。从物权角度讲,适用《物权法》第116条;从合同角度讲,当初约定的知识买卖母猪,而在合同完全履行之前又出现了小猪,属于约定之外之物,当然不能按合同约定转移。 法律学习不能仅盯单个法条,要注意“系统解释”,系统解释在法律解释中也是很重要的方法。如果只看单个法条,那么人人都是律师,法学也没存在必要了。 顺便小小宣传一下,欢迎去鸿鹄商城()选购飞淘和麦丁这个问题貌似有争论,法律没有明确解答。这是一个法院出的相关讨论: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3/id/475744.shtml我个人意见和他不同,很简单物权法优先合同法适用。所以未约定情况下,归属出卖人。
4,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是附条件合同吗
对的,没有错,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相关法条见后边。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当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而买受人又未按照约定向出卖人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出卖人如果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应提起何种诉讼请求呢?一般而言,大约有以下几种方式。其一,请求法院判令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向出卖人支付剩余货款。我认为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关键的问题是买受人是否具有支付剩余货款的能力。如买受人在资金上已陷入危机,此种方式已不可取。因为即使能胜诉,你获得的也只是无法履行的一纸判决文书而已。在该情形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即法院能否对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保全。有些学者认为不可以,原因在于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没有保全的必要。但我认为,应该保全,特别是针对标的物为动产时。因为虽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该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但该所有权无法得到有效的公示,使得案外人认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所有。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完全有可能为了逃避债务而擅自将该标的物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如此一来,出卖人的权益将很难保障。其二,请求法院判令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并支付相应的使用折旧费用。该种诉讼请求的提法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对于该种诉讼请求的依据则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这是基于物权,有人认为这是基于合同的解除。我认为这是基于二者的竞合。首先,在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前,该合同有效。因此,如果出卖人欲取回该标的,必然要终止该合同,自然解除合同应是当然之意。此外,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使得出卖人具有了要求返还的法律基础,故我认为这是二者的竞合。
5,合同法案例分析
经典老题,答案是我转帖的,好好琢磨吧!对你学习法律很有帮助的一道题。本题第一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本题第二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本题第三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题第四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第五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本题第六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 本题第七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个人认为: 1。姜某不予将那电费的行为不是在行驶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它的构成要件是: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以,从构成要件来姜某就不符合第一个要件,因为这两个义务不是同个合同中的对待给付义务,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 2。a公司无权因为姜某拖欠电费而将其断电。理由是: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电费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绝履行电费的给付可以理解为债的抵销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已经通知给了对方,可以成立债的抵销。债自抵销之时就已经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即姜某已经不欠a公司电费而a公司却还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赁费用。故a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而将其断电。 3。a公司不能将柜台再出租给别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营业系a公司拒绝为其供电,更何况停止营业不能成为a公司认为其自动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简单的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指教: 本案应该属于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谨慎防范的“成约定金”合同。否则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复杂纠纷,处理起来非常棘手。 请看:双方在合同中这样约定:总价款为40.75万元;由海化公司先付给养蛇场货款总值的30%【双方约定的定金过高应属无效,应该不超过总价款的20%,超过的10%无效】作为定金;养蛇场收到定金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北站交货,运费自理;【也就是说,收到定金之日起10日内才进行交货这一主要合同义务,不收到定金则不用交货,这点上可能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看法。这只是我的个人理解】 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约定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则养殖场就不能主张海化公司的违约责任。【从这点上来看,对蛇类养殖场非常不利,但本人认为应该还不至于彻底悲观】 因为: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此时,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合同就不再以定金交付与否作为成立或者生效的标志,即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再有权宣称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履行合同的主要部分,指履行合同的主义务,如买卖合同中的供货义务,而不是合同的次要义务、附随义务,如通知义务、说明义务等等【而蛇类养殖场确已完成备货并准备交付的主要合同义务】。基于上述分析的情况下,我个人的意见是应当认定双方约定的定金合同无效,但主合同有效,蛇类养殖场有权主张违约责任。考虑到继续履行会导致双方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应该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经典老题,答案是我转帖的,好好琢磨吧!对你学习法律很有帮助的一道题。 本题第一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问题。依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乙虽然未取得牛1的所有权,但牛1已交付乙占有,故应由乙承担牛1死亡的风险。 本题第二问涉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产生天然孳息的归属问题。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本题中,牛2已经交付买受人乙占有,故所生天然孳息小牛自应归其所有。 本题第三问涉及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本题中,踢伤丙的牛3已转由乙占有和管理,乙应负牛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题第四问涉及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4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甲,因此,买受人乙对牛4并无处分权。其与丁订立的转让牛4的合同为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乙向丁交付牛4之前,其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第五问涉及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问题。若乙已经将牛4交付给丁,而丁对甲保留牛的所有权并不知情,并已经支付了牛的对价,则丁可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牛4的所有权。 本题第六问涉及出租他人之物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及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在牛款付清之前,牛5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但买受人乙依买卖合同占有牛,依法享有对牛的使用收益的权利,故其与戊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合同所取得的租金为牛5的法定孳息,依《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应归属买受人乙所有。 本题第七问涉及定金问题。依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万元,而约定的定金为3000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限制,故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超过部分可视为预付款。
7,签合同违约怎么办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内容,在发生合同违约时也会有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违约是怎么赔偿的呢?依据当事人是否有约定违约金,分为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1、约定赔偿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产生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或向对方支付一定的金钱。由于损失的范围在合同订立时难以确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赔偿的计算办法,不是固定的赔偿数额。但约定赔偿一般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部分,不被支持。2、法定赔偿指在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时,按照法律规定的办法计算赔偿额进行赔偿。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合同法,也包括有关合同违约赔偿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法定赔偿方法一般是在当事人没有事先约定赔偿或者违约金的情况下运用,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的情况下,有些法律还规定了赔偿限额,主要是对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规定了最高赔偿限额。对超过这一限额的,违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计算公式:违约方损失赔偿额=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可预见规则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这里的义务即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签订合同却又违约的,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这里的义务即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也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签订合同却又违约的,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输赢要看你们三方签订的合同来定,法院是讲证据的地方,而合同是最有约束力最具权威的证据。只有看合同的条款才能判定你胜诉的机会。老实说,如果你要起诉租客,你只能向法院提出的起诉理由是1、要求租客继续履行合约。这要求没多大意义吧。2、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这就要看合同条款是否列明赔偿金额,如没有的话就要等法院判决,不过我可以说,双方签订合同后,到租客提出违约,这段时间内对你的损失(经济损失)应该不大,你无法得到大额的赔偿,而且提出赔偿会要求你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你经济上的实际损失,例如你在这段时间为此间仓库的装修(要求提供装修合同、发票)等等才能成立的。那些以后每月租金是不算入你的损失,法院不会支持的。如果合同里写了违约责任,就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没有就得等法院的判决,举出你的经济上损失的证据,要求对方赔偿。比如装修,改装什么的。你自己估算一下,打官司是费时费力的,最好是在合理的范围内跟对方协商一下,说明情况,在此前提下,为自己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往往这样比打官司获得的利益要多得多,实在不行就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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