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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的刑诉法对律师权益的保护

1、律师可以凭三证会见嫌疑人。2、案件移送起诉后,律师可以复印全部案件材料,虽然《律师法》早做出了规定,但是在某些地区还是没有得到落实的,新刑诉法应该能得以落实。

2,刑事诉讼法中哪些案件应当录音录像

新《刑诉法》规定,询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案件,应当对询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录像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然后,也并没有以录音录像为准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8条的规定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没有378条之规定,其司法司解释的378条的规定如下: 第三百七十八条 各级人民*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是这个吧,“告诉”就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1,包括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对此是不告不理的态度,*不主动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8条的规定

4,请问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瑞红新刑事诉讼法通过律师的刑事辩护环

对律师执业方面改变具体体现:一、律师的会见权,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罪,律师可以直接到看守所凭手续会见;二、阅卷权,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复印整个卷宗,而不再是单单技术性鉴定材料;三、调查取证权,律师的辩护职能提前至侦查阶段,也就说,律师在侦查阶段也可以调查取证;四、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人只能聘请律师;五、辩护人涉嫌伪证犯罪的,由辩护人所承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侦办;六、关于证人出庭问题的,规定也有利于提高律师辩护成功的几率;七、对非法言词证据及非法物证的排除规定,有利于增强律师对抗公诉机关的力量;这些规定会提高律师做刑事案件的几率,但这到目前为止只是规定,具体能够有多大的改变,还要到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大家才能够更加明白!规定再好,束之高阁,和没有没什么区别!

5,新刑诉法出台后律师会见函需要修改吗

一般不需要,但引用条文的,注意同新刑诉法一致。
这不用担心
不需要
现在一般的看法是,律师法修改后,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会见时,仍应获得批准.按我的理解,原来的刑诉法及六机关规定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普通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被羁押当事人需批准.只是以前实践中,这种律师会见当事人要经过安排的惯例,是长久形成的潜规定.新律师法33条的出台,只是明确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权限,不需要相关机关批准,凭"三证"即可,并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有利于保障律师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并及时了解案情.楼主所说的新法优于旧法当然是对的,但也要看到特别规定也优于一般规定啊,我认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会见方式,这属于特别规定,所以,依旧适用刑诉法和六机关规定中关于涉及国家秘密案件会见当事人的规定.

6,刑事诉讼法182条讲的什么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抗诉权,抗诉权的主体是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本法条说明我国的抗诉权是属于人民检察院,对错误的判决或者是裁定都是有权利主动的去提出抗诉的。 其次,刑诉法182条,个人认为是181条的继续,是对检察院抗诉权的补充,在被动的情况下发动的,是由被害人提出的,在一审中,检察院是代表公诉方的,维护的被害人的利益,如果在一审中有裁定有错误,自然启动的是181条。检察院自身的抗诉权,无需被害人提出的,而182条是针对被害人对一审的判决是否认可,然后请求(注意是请求,被害人本身是没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启动其自身的抗诉权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1、是关于审判程序的规定,不清楚是什么案情,更不能判断判用什么刑罚。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首先,楼主要明白什么是抗诉权。抗诉权的主体是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提出抗诉。本法条说明我国的抗诉权是属于人民检察院,对错误的判决或者是裁定都是有权利主动的去提出抗诉的其次,刑诉法182条,个人认为是181条的继续,是对检察院抗诉权的补充,在被动的情况下发动的,是由被害人提出的,在一审中,检察院是代表公诉方的,维护的被害人的利益,如果在一审中有裁定有错误,自然启动的是181条,检察院自身的抗诉权,无需被害人提出的,而182条是针对被害人对一审的判决是否认可,然后请求(注意是请求,被害人本身是没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启动其自身的抗诉权的权利。我也是去理解了下,互相进步,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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