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哪些程序规定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9-22 08: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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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哪些程序规定
1、提前通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2、制作听证笔录
3、申辩和质证
2,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有哪些程序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听证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搜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一、听证的启动:主动(行政机关依职权)和被动(依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二、听证期限: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应当于听证举行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三、听证主持人回避:实体原因(与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和程序原因(听证前已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人)四、制作笔录: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根据笔录作出决定五、其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且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听证的适用范围及程序
听证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
(1)听证会前首先由书记员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
(2)书记员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3)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主持人、书记员的身份资格,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4)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
(5)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6)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
(7)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8)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9)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后主持人应及时制作听证报告书。听证会是一个内部审查把关的程序,要起到“安全阀”的作用。故行政处罚听证出具的听证报告书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提出的意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最终决策具有重要作用。
5,听证程序是怎样的
听证程序http://baike.baidu.com/view/1346099.htm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机构 *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组织听证。编辑本段办事对象应履行的义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需办理的手续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办事机构应履行的义务 1、*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机关应当受理。 3、*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6,听证应当按照哪些顺序进行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是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1.关于听证通知 听证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必须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听证如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充分的准备.因此,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关于通知的时间,本法规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内容除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外,一般还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问题,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 2.关于听证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就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对于当事人来说,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 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举行听证.(参见第四十条) 3.关于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本法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4.关于举证和质证 (1)举证责任.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这是因为,首先,听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本身.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审查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职权,决定其在听证中应当负主要的举证责任.第二,只有行政机关对审查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和质证. 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听证程序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权利,而不是承担义务.因此,举证主要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有利于自己的一些证据,在某类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由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本案的调查取证,但应参与各方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申请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 (2)质证.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仅有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知晓和驳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权利.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听证程序中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但质证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导致拖延时间,降低效率.因此,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定质证的范围.例如,对于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可以凭直接观察、测验或计算而确定的事实,不需质证;传闻证据不需要质证;等等.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是对听证程序的规定。 1.关于听证通知 听证涉及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当事人必须了解听证所涉及的事项,听证如何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充分的准备。因此,在合理的时间前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程序公平的要求。通知一般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公告。关于通知的时间,本法规定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通知的内容除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外,一般还应包括听证所要涉及的问题,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内容以及当事人程序上的权利。 2.关于听证公开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这就要求在听证的过程中,允许公众,特别是新闻记者在场旁听。对于当事人来说,公开听证是行政决定获得其认可的基础。通过公开听证,即使作出的行政决定不利于当事人,但由于该决定是通过公正的程序作出的,当事人也较容易接受并执行。对于公众来说,参与听证可以了解行政决策的过程,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公开听证,可以增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同时也是对公众进行教育的机会。 如果听证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应公开举行听证。(参见第四十条) 3.关于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类似司法程序中的法官。他负责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主持人是否具有独立地位,对于听证程序的公正性十分重要。为此,指定听证主持人应当遵循职能分离的原则。根据本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也就是说,听证主持人可以是同一行政许可机关的工作人员,但不能是负责行政许可审查的工作人员。职能分离原则,是为了有利于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的过程中能够客观公正,不将其调查时得到的印象带到听证程序中来,避免偏见。 为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本法规定,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主要指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即个人对案件的裁决结果能直接得到利益或丧失利益。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持人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在听证的过程中,听证主持人享有指挥听证的进行,讯问证人,安排证据的调查顺序,对妨碍听证的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等权力。 4.关于举证和质证 (1)举证责任。在听证程序中,负责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审查意见,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理由和依据。这是因为,首先,听证的内容不仅包括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和依据,还包括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本身。行政机关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审查意见。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的职权,决定其在听证中应当负主要的举证责任。第二,只有行政机关对审查意见提供充分的证据、理由和依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了解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是否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申辩和质证。 对于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来说,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听证程序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听证的性质决定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过程中更多的是享有权利,而不是承担义务。因此,举证主要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有利于自己的一些证据,在某类案件中,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往往困难较大,而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则比较容易。由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仅符合公平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听证主持人不直接参加本案的调查取证,但应参与各方讨论,促使当事人阐明不清楚的申请内容,完善不充分的陈述,并对有关事实进行解释。 (2)质证。听证程序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不仅有提供证据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且还享有知晓和驳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的权利。质证是辨别证据真伪的有效办法,既是当事人的权利,又是听证程序中的一项必要的手段。但质证不能滥用,否则就会导致拖延时间,降低效率。因此,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定质证的范围。例如,对于重复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不需要质证;可以凭直接观察、测验或计算而确定的事实,不需质证;传闻证据不需要质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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