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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么对待*份子

和他对话,缓解自己的压力
你好,不管什么,只要是关于一开始你要拿出钱来才可以得到什么的,都是骗子。

2,怎样防骗

盗窃,是指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行为.它是一种最常见的并为人民群众、师生员最为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它一般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受害者往往会上当。 对于这样的一些犯罪分子我们要有怎样的应对措施呢? 提防和惩治犯罪、*分子,除需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和法治以外,更主要的还是广大的人民自身的谨慎防范和努力,认清*分子的惯用伎俩,以防止上当受骗。

怎样防骗

3,电信*案一般怎么判

首先,电信*是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或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诱使受害人向不法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其次,电信*应当按照*罪来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综合以上两点,电信*怎么判,要根据电信*的具体数额来定罪量刑,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3到10年有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4,那些技术手段高明的*分子都是些什么学历的人又主要是哪里的人

你没有受骗吧,骗子学历不一定有多高,电视是说的股票骗子都是小学毕业,骗子都会装,就那个头是学历高点。都是从网上学的,然后他们自己专门培训!所以很像,个人认为南方沿海城市居多!我的骗子是深圳的!
作为正方的我,我想说的只是,反方的你们理解错了,错了。事情恰恰相反。要知道骗子正是利用大家太贪这一致命的弱点来展开她的行骗计划的,如果是一个笨骗子,不会利用这一弱点,那么我想大家再怎么贪,钱也是骗不走的。我举个例子吧,如果你把钱和面包同时丢在丢在地上,然后你让916癜趴选一个,我想他的选择更大可能性是面包。你敢说你不爱钱吗?爱,这一定是你心底的答案。而癜趴为什么没选择钱呢?因为他笨。我要说的很简单,就是因为这骗子太太厉害了。因为她懂得利用弱点。中国有句古语是“知己知彼,百战百胜。”我想这个成语用来形容高某十分恰当。

5,电话*的常见类型有哪些

(1)假冒身份,流窜作案。*分子往往利用假名片、假身份证与人进行交往,有的还利用捡到的身份证等在银行设立的账号提取骗款。骗子为了既能骗得财务又不露出马脚,通常采用游击方式流窜作案,财务到手后即逃离。还有人以骗到的钱财、名片、身份证、信誉等为资本,再去*他人,重复作案。(2)投其所好,引诱上钩。一些*分子往往利用被害人急于就业和出国的心理,投其所好、应其所急施展诡计而骗取财务。(3)借贷为名,骗钱为实。有的骗子利用人们贪图便宜的心理,以高贷集资为诱饵,使广大农民朋友上当受骗。(4)以次充好,恶意行骗。一些骗子利用广大农民朋友“识货”经验少又苛求价廉物美的特点,上门推销各种产品使广大农民朋友上当受骗。更有一些到家里、办公室推销的人,一发现室内无人,就会顺手牵羊、溜之大吉。(5)骗取信任,寻机作案。*分子常利用一切机会与广大农民朋友拉好关系、套近乎,或发现出相见恨晚而故作热情,或表现得非常慷慨并朋友相称,骗取信任后常寻机作案。(6)利用网络行骗。有以下几种具体表现:利用网络贷款、网络交易、网络拍卖、网络购物*;利用取款机行骗,利用高科技控制网络,窃取密码;网络招聘*,招聘过程中交纳报名费;网络交友*,通过网络开展一些亲密的接触,最后骗财骗色。

6,什么叫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本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成立*罪。  成立*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未遂的,不构成犯罪。*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是否成立*罪?有人认为*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罪;还有人认为*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我们认为,*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认定为*罪。  *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根据本法第2l0条的有关规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甚他发票的,成立*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罪。  2、*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罪论处。  3、*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二)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三)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罪、贷款*罪、金融票证*罪、信用证*罪、信用卡*罪、有价证券*罪、保险*罪、合同*罪等。这些*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本条因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的财物,致使*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未遂。*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罪。*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私财物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犯贷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贷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其他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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