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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刑法第67条说的是什么意思

自首

中国刑法第67条说的是什么意思

2,如实供述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而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实供述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3,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款就是第一句~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要几年了

对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并不能确定具体的定罪量刑。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请当事人自行根据人民*的审判进行核实确定。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人民检察院、*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第三款,请核实提问是否有误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在《刑法》第64条规定的三类处理措施中,第二类措施即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第三类措施即上缴国库,均与对犯罪分子的处理无直接关系,这里不讨论其刑法属性;而第一类措施即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与对犯罪分子的处理直接相关,有讨论其刑法属性的必要。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在性质上属于刑法处理措施,但是刑法措施不等于刑罚种类。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应当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分析追缴等刑法处理措施的法律属性问题。由于《刑法》第64条并未处在第三章“刑罚”部分,而是处在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中,如此说明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三种刑法处理措施不属于刑罚种类,但是这些处理措施尤其是其中的追缴、责令退赔的落实情况,可以对量刑构成一定影响。例如,最高*《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6,刑法第六十七条

采取强制措施时还未判决,应当与其他罪一起审判,如果构成数罪,则应当并罚。以自首论的只是构成特殊自首的罪名,其它罪名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很有可能比一罪判决的刑罚长,但是自首代表主观恶心小,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小,在行刑时可以使用减刑,假释。
中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什么意思我给人家打工开赌博游戏机被抓但是我是自首 请问*会怎么判我我会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刑法》第64条规定的三类处理措施中,第二类措施即返还被害人合法财产,第三类措施即上缴国库,均与对犯罪分子的处理无直接关系,这里不讨论其刑法属性;而第一类措施即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与对犯罪分子的处理直接相关,有讨论其刑法属性的必要。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在性质上属于刑法处理措施,但是刑法措施不等于刑罚种类。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应当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分析追缴等刑法处理措施的法律属性问题。由于《刑法》第64条并未处在第三章“刑罚”部分,而是处在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中,如此说明追缴、责令退赔和没收三种刑法处理措施不属于刑罚种类,但是这些处理措施尤其是其中的追缴、责令退赔的落实情况,可以对量刑构成一定影响。例如,最高*《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也不能这样说,自首是一种量刑情节,是一种悔罪表现,要知道即使要数罪并罚是由刑罚幅度的,他会趋向于那个少的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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