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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伍军人优抚政策

79年参战的退役军人有,一个月一百块钱,民兵肯定没有.

退伍军人优抚政策

2,什么是退伍军人

原为部队成员,根据其服役年限、服役种类、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或残废等级,按照法令规定有资格享受退伍军人法所规定的利益或特权。

3,退伍的老兵可以干什么

还记得要去当兵那会儿,那股激动劲。那时新里只有一个想法;是这样去,但是不能这样回。心想能够在部队有藩作为。以为自己的人生会因此改变。其实老实说去了后什么感觉也没有了,但是当时的念头只有一个。算了来了就熬两年。 到了才知道其实部队,根本和自己想象的不一样,曾经向往部队生活,因为总感觉自己会是这块料。其实不然。训练固然艰苦,也是有苦有乐,但是就是和想象的差距太大;不可否认电视的影响力真的太大了,80%的战友都是看到电视里当兵的有多么光彩,多么威风;其实最多的是委屈。 现在退伍了,也不知道该干什么、我到现在也想不明白为什么城里的兵要比农村的兵高贵。城里的兵回去有是钱又是工作,农村的回来你该干啥干啥去。转眼出门已经一年多,却找不到一份自己合适的工作,看遍整版招聘栏除了保安真的再很难有退伍老兵可以胜任的职务了。其实不是我不能吃苦,只是不知道该往哪个方向奋斗。看着招聘启事心里有说不出的感觉。我不后悔去当兵但是我后悔没有多学点东西,虽然年龄还不算大但是我知道我就是愿意学也没有那么多的时间了。 在部队时总想快点回来,可是现在回来了`却感觉盲目了,我没有留下来,并不是我没有那个能耐,只是坚信外面的社会才是能让人进步的。
只要自己身附一技之长,何怕找不到好的工作~! 当你一但找到工作就不要轻易放弃~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要坚持下去 保安了,,城市卫生管理员

退伍的老兵可以干什么

4,退伍军人有什么优惠

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后自谋职业的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加用工单位录用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二)列为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对象,按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社区服务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3年内免交工商行政管理费。(四)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五)卫生*部门3年内按收费标准减免30%,进行卫生*体检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优先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七)环保部门3年内按相应标准最低限征收排污费。(八)在服役期间被评为二、三等伤残的,享受在乡伤残军人抚恤待遇。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享受以下几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三)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①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②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③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④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⑤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5,关于退役义务兵的待遇

理论上你可以享受生命优先录取啊公务员什么的啊,其实那只是看看而已别当真!义务兵2年下来基本就是零!像老兵说的刚刚学会踢正步而已(不是嘲笑义务兵啊),转了士官才是真正的军旅生涯(毕竟2年义务兵很快),还有每个地方补助不一样,条件艰苦补助就多,估计两年就2到4W吧 ?
看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部问题迎刃而解。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五、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6,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农村退伍士兵补贴通告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110号)]精神和《省民政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自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我区实际,特此通知如下:一、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兵龄按实际服义务兵年限确认,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年10月入伍,年12月退伍,实际服役时间为5年零2个月,计算兵龄时则按6年)。老年生活补助的发放时间,自满60周岁的当年起(如:年出生的,则为2012年元月份)开始发放,入伍时间以档案中《入伍批准书》人武部盖章时间为准。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镇街和区民政局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政策宣传。各镇街、村(居)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相关对象在外地的,应及时通知本人,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必须完整填写《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详见附件)。(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原件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区民政局;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四)会审认定。区民政局应成立核查认定专项工作小组,对各镇街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各地不得擅自认定,在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的同时,应逐级请示,避免因政策不统一,引发新的矛盾和攀比,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镇、街道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镇街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审批。(五)建立档案。区民政局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数据资料,并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要认真填写《市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中的所有项目。审定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统一录入优抚对象信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三、相关部门职责1、区民政局要做好落实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这项工作的牵头协调、审定上报等工作,并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2、区武装部要做好59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查档工作。3、区人事局要认真查核区民政局提供的普查登记审定名单中是否含有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查核区民政局提供的普查登记审定名单中是否含有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5、区财政局要做好区民政局提供的数据复审工作及经费的保障工作。四、信息数据的统计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要及时统计核实数据,并抄报区财政部门复审后,并于10月10日前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镇街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对象的信息数据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对象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相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和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以优抚干部为主的精干力量,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的措施,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对象身上。(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镇街、村(居)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信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把握不准的问题,要认真吸取参战认定工作的经验教训,及时请示报告,做到与全省统一,防止攀比。(三)加强宣传教育,加大督查力度。各镇街、村(居)及相关部门要增加工作透明度,通过各种形式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大督促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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