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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检监督机关办案人员应当遵守哪些纪律 搜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人员应当遵守哪些纪律?答案:ABCDA、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或国家法律的手段。B、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C、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D、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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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规是什么意思

一般是适用于干部,双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交代违法违规问题
您好,双规又可称为“两规”、“两指”,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特殊调查手段。“双规”一词出于《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3,案件检查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2)案件检查要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和党组织违犯* 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案件检查条例进行检查。  (3)案件检查要依靠*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 的协调配合。  (4)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 本人和广大*的目的。  (5)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包括被检查的*行使*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案件检查工作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4,如何完善刑事案件的勘验检查工作

一、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现场勘查程序与监督体制不够完善。基层*机关警力匮乏,技术人员数量更少,在很多基层单位,一名刑事技术人员一年所承担的现场勘查数量近百余起。由于技术人员较少,遇到一天之内发生两三起案件的情况,技术人员往往会单人勘验现场,无法严格按照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勘验。同时,由于县级*机关技术人员业务不够过硬,痕迹物证提取率、利用率及检验鉴定率较低,达不到现场勘查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的目的。 现场提取手段单一,检验方法较为落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不断翻新,但由于技术人员业务素质长期得不到更新,技术装备落后,在许多现场,技术人员都不知道哪些物证可以进一步检验,不知道哪些新技术可以解决面临的问题,导致现场上该提取的物证没有提取,该利用的物证得不到利用,导致了物证的流失。 二、提高刑案现场勘查质量的对策及措施 建立更加完善的勘查制度。现场勘查、检验是侦查的首要环节,是案件进入法律程序的开始。因此,在现场展开的勘验检查工作是否合法,有效决定案件的侦破,也关系到案件的诉讼活动能否顺利地进行。所以,要建立完善科学的勘验检查体系,使现场勘查工作规范化,物证鉴定标准化。 切实加强刑事技术队伍建设。多年来,由于刑事技术工作任务繁重,技术职称与工资不挂钩,使许多民警不愿到技术部门工作。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提高技术人员从业待遇,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到刑事技术队伍中来,加快技术人员知识更新速度,努力提高技术人员个人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打击犯罪的需要。 切实提高刑事技术的科技含量。科技强警是新时期*工作的战略性指导方针,在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不仅要有高科技含量的现场勘验方式、方法,而且要有先进的器材、装备,最大限度地发挥新装备新侦查破案中的支撑作用。 加强技术和侦查的合作,充分发挥信息优势。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作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刑侦工作要求每一名侦查和技术人员必须相互学习,全面提高综合业务素质,综合掌握和运用各种知识、方法和技巧。只有技侦人员充分沟通,加强合作,才能提高各种证据的作用,才能发挥信息优势,为侦查破案提供服务。 总之,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不能依靠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单位独立去完成,只有加强合作,全面提高刑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用科学、规范的手段进行高效、有序的现场勘查工作,才能使现场勘查质量得到切实有效的提高,才能真正实现刑事技术为侦查破案服务的目标。
建议详细叙述问题,以便于解答

5,检查时应当注意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什么

对人身进行检查是刑事诉讼中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侦查活动。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需要通过人身检查,查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表面有什么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身体各部有无缺损等;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伤害情况,在实践中主要是对被害人伤害情况的检查,通过检查看看被害人伤害的部位、程度、伤势形状等;确定生理状态主要是检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有无生理缺陷,比如智力发育情况,是否智力低下,各种生理机能情况怎样等。这些检查,有利于查清案件的性质、犯罪的手段和方法,作案所用的工具及犯罪的情节,这对认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都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对人身检查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1.侦查人员对拒绝人身检查的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进行人身检查。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强制检查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罪责,拒绝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人身检查,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首先向犯罪嫌疑人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教育他接受检查,这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检查,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经过说服教育后,犯罪嫌疑人仍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进行检查。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不能控制自己的,侦查人员也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对其人身进行检查。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如果被害人不愿意检查,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家属配合,做好被害人的思想工作。 2.对妇女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女医师进行。这是为了体现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这样做,有利于保护被害妇女或者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可防止不必要的误解,如防止他人误解检查人对被检查人有人身侮辱行为等,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华律网 3.进行人身检查必须做好检查的笔录。因为对人身进行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取得证据,弄清案情。只有将人身检查的情况用文字固定下来,形成检查笔录,才有证据价值,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检查笔录是证据的一种。应当按照具体检查的目的和要求,将检查的时间、地点、被检查的人、检查的经过和结果,都实事求是地一一记录清楚,不能有虚假。最后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以便存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6,刑事案件搜查有什么法定程序求解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搜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  1、搜查只能由*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根据*部《规定》第207条的规定,紧急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否则,侦查机关可依法强制提取。  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基本特点: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当事人不主动向国家司法机关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不介入干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国家刑事司法机关主动介入,受害人或者群众报案、举报后,*、检察机关即会介入侦查。然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作为法律的裁判者进行公正的审判从而达到制裁犯罪人和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
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搜查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1.搜查只能由*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依法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非法搜查他人人身或住宅的行为,是违法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搜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并持有县级以上侦查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搜查证。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根据*部《规定》第207 条的规定,紧急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否则,侦查机关可依法强制提取。4.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5.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6.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于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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