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处罚办法,旅行社设立网点未经许可的怎样处罚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9-14 07: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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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设立网点未经许可的怎样处罚
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游法对超范围宣传如何处罚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3,旅游违法内容有哪些
1、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业务;2、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3、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4、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5、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6、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7、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8、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9、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10、指定具体购物场所;11、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12、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及时向*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13、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或者发现随团出境的旅游者擅自分团、脱团,未及时向*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14、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15、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16、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4,吊销导游证的处罚决定权属于哪个部门
《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13年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以下情行都是吊销导游证的情况:1、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您好!吊销导游证的处罚决定权属于检查违法行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谢谢阅读!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看哪些不文明旅游行为会被记录处罚
被列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有以下六种: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活动等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情形游客不文明行为指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活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旅游主管部门要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办法指出,被记入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游客,可以向做出记录的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一般由当事人提出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答复。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的管理。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导游需要消费一般怎么处罚
1、导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标准《关于打击旅游活动中“欺骗、强制购物行为”的意见》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欺骗、强制旅游购物”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一)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二是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二)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一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二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三)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一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二是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三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四)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一是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二是要求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带旅游者进入被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名单的购物场所;三是依法移送*、工商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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