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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种类根据合同当事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可以作不同的分类。结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我国将违约行为区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两种类型,每种类型又可以分为两类。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并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与默示的区别在于违约的合同当事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明确表达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2.届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将构成届期违约。届期违约可以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两类。

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2,合同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是应退回的,违约金也应承担。二、双方约定合同条款应在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合法的基础之上。三、否则,1、合同是无效的或部分无效的;2、一方可主张撤销或变更的。3、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请求减少或增加;4、违约金与损失赔偿的抵销;5、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可另外主张过多部分的损失赔偿。其中的法理就不多讲了。四、合同条款不一定写很多,只要把主要的交易条款写清楚,加上违约责任(计算方法或具体的金额)条款即可。五、考查对方资信能力,判断可否交易,毕竟交易或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对方是虚构的,是骗局,再好的合同也是一张废纸。
首先先要看看你是否想解除合同还是希望继续开店。如果想解除合同,那么很简单,你发个解除合同的通知,然后让对方赔偿你开店准备期间发生的损失即可。如果你还想继续开店,那么要求对方立即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约定,让他们和对方解除协议,否则可以要求对方在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按照另一家开店的营业额予以赔偿。

合同的违约责任

3,合同违约方须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一、合同违约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一)所谓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债务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二)所谓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其中,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仍未履行合同债务。如果合同未对履行期限作出规定,那么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的,则构成了履行迟延。所谓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是指合同债务人所作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主要指部分履行、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及其他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二、合同违约方须承担哪些违约责任违约方必须承担某些法律责任,这不仅是对另一方的权利救济,而且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有以下几种形式:(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违约金;(五)定金。违约责任一方面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约定违约金责任、定金数额、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合同违约方须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4,合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一、强制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诉讼确认后,申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二、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三、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四、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五、担保责任。依照《担保法》规定,为合同履行提供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或者留置等方式担保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被保证的合同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要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5,合同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在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对于这个问题,国际上通常采纳不同的原则来解决,其原则有两个,即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违约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而且还要考察违约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若违约当事人没有过错,即使发生了违约,该当事人也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即在已经确定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还应当根据违约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只需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无需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具有过错,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将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中的许多规定中也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具体来讲,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违约责任,债务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才承担违约责任,这类合同主要是无偿合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中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91条第2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十九章中保管合同中的无偿保管合同,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中的无偿委托合同,第406条规定:“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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