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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自然增值是指什么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

你的分析是片面的。婚后第一次交易可以视为自然增值。此后的交易,不管是买还是卖,都应视为非自然增值,应视为劳动所得,系夫妻共同财产。以你的例子,8万元应系婚前财产,其他应视为婚后共同财产。

2,自然增值和被动增值一样吗

两个概念都强调了外在因素影响到的增值(价值增长),自然增值侧重于强调外在因素的客观性,被动增值则表达了外在因素中人的主观能动性起到一定的作用。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3,婚前财产自然增值怎么理解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包括哪些

其实,你这问题很容易搞清。以婚前房产为例,如果,这套房的全部房价共计20万,其中一方在婚前已全额支付,且房产权证上只有购房者一方的名字,那么在婚后的共同日子中,该房产增值了10万,以现价估算,该房产总值30万。而这增值的10万,既包括了产权人婚前的增值部分,也包括了该夫妻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如果该夫妻离婚了,该房产权还是归原先的一方所有,而婚后的增值的10万(除去婚前该房 产增值的部分),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婚前财产自然增值怎么理解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包括哪些

4,房产增值是自然增值吗

婚前个人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复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制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实现的增2113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价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5261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4102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1653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购置成目前投资保增值最佳途径 近期楼市储蓄型投资置业者有所上升,在很大程度上出自房产投资的相对稳定性。随着股市等其余投资方式纷纷“出局”,房产购置成了目前投资保、增值的最佳甚至唯一途径,因为并无更好渠道可以把手中的余钱交付出去。 不过, 请记住 :“在别人贪婪时恐惧, 在别人恐惧时贪婪。”

5,自然增值是什么意思

所谓的自然增值就是非人为的增值。自然增值是属于不需要人为作操自然的增加某个东西。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是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孳息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而产生的物,如母牛所生的牛犊,果树上所产出的果实,土地上所生产的粮食,都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例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即为法定孳息。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别就在于,前者须依一定的法律关系才能取得,而在此法律关系中,有权取得孳息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后者是基于物的天性所得,取得人并不以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为前提。法定孳息一般只能为须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取得。【自然增值】是指在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财产所有人在此一状态的发生过程中并未起到任何积极推动的作用,即财产所有人并未将原有财产投入到价值再生产的过程中,财产增值的原因是由于外在的因素造成。例如商业中心地段的不动产因其稀缺性和不可替代性增强而增加的价值;拥有的古玩随着收藏市场的繁荣而价格上涨;持有的股票因公司业绩优异而价格上扬等。

6,如何理解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财产在不改变状态的情况下实现的增值,一旦改变状态投入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增价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两种情况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公证”它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① 当前,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从定义可以看出,婚前财产公证的最终实质作用是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使其不会因为身份的改变而使婚前个人财产的控制主体发生变换,从而可以减少家庭纠纷。更需要指出的是,从定义可知,婚前财产公证是男女双方的协议行为,即使完全符合民法中的自愿原则,其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容置疑的。当今社会的争议焦点就是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感情的影响,从而引出对于婚姻,夫妻感情与夫妻财产两者之间的重要性的比较问题。而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只有权益最终保障的积极影响,而不会有夫妻感情的消极影响。 婚前财产公证的实质作用是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那么公证行为与婚姻登记行为便没有有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明文指出:“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② 可见,我国实行结婚登记的意义主要有三方面:一、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行。 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姻登记采用了法律手段明确了婚姻双方主体的身份;婚姻法律法规则明确了婚姻双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而婚前财产的公证行为则是婚姻当事人通过婚前协议对婚后责任的落实,同样使得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婚姻法律法规尽力地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始终以当事人权益作为出发点,而婚前财产公证同样能够产生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婚前财产公证应该作为一项权利供婚姻当事人选择性地行使,而不应该以婚前财产会破坏夫妻感情为由摒弃婚前财产工作,单纯地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双方的不信任。笔者总结,既然婚姻双方当事人能够接受婚姻登记,能够接受婚姻的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应该同样去接受具有保障权益效力的婚前财产公证,因为其效力是相匹配的。然而,当今产生争议的本质问题是人们对新产生的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新事物的结束需要一个认识阶段和适应的过程,故此,婚前财产公证所引发的感情与财产重要性的比较观念并非是争议的真正焦点,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接受过程的长短反而是当今社会上所讨论的真正焦点。 一份最高人民*的统计:自1979年到1999年的20年间,全国*审理的离婚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从数据的显示可知,经济发展带动下的文化发展,人们对婚姻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婚姻的稳定程度已经呈直线下降,这也反映了当代人们对婚姻的自主操作权的空间越来越大,“速食婚姻”、“闪电婚姻”的出现频率是越来越高,能否同意离婚不是两者之间矛盾最尖锐点,而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才是原夫妻双方持续争执的焦点,最终聚焦在法庭的也是婚姻财产的纠纷问题。可以说,财产在人们潜意识不愿意让其成为阻碍物的心态下,仍然客观地存在着,而且其存在不仅仅是婚姻的障碍物,在某个特定的条件下,其便有化身为控制婚姻的操作体的现实可能性。故此,对于当代的婚姻,夫妻财产的地位必须得到全新观念下的摆正,而不是片面的纯碎的摒弃,更重要的是,夫妻财产应该需要相关程序使其在合法合理合情的前提下得到运作。 如今单纯地比较婚姻中,感情重要还是财产重要完全失去了现实意义。因为思维主体已经发生了价值衡量标准的变化,再作以往简单的比较可说是“无谓”!婚前财产公证行为的不断出现,恰如其分地表明了当代婚姻双方主体对财产在婚姻中的价值定位产生了更换意识。婚前夫妻财产的公证反而使夫妻的感情得到了保障,因为财产公证行为使婚姻从纯粹的感性行为进化为理性行为,即如社会学家所说,婚姻是人们感情发展的高级形式,婚前公证则体现了现代人对自己今后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一旦婚姻附上理性分析,婚后问题在能够预料并提前解决的前提下,婚姻进程可谓是顺利进行,甚至将永久进行。 综上所述,婚前财产公证是当代人对婚姻的高度理性的体现,也是有效地降低离婚率的一种手段。婚前财产公证实质是一种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切身权益的保障措施,婚前财产公证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经过理性的分析,通过合法的保障,婚姻的真正意义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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