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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数有什么类型呢

量刑要可以分为很多种, 也可以通过各种不同方式减刑. 想知道更多的 多看一些 法律知识讲堂。.. 你问的问题不具体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还有竞合、择一重之分

罪数有什么类型呢

2,罪数的区分标准

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的含义,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不准确;也会影响罪名的确定。二是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一罪只能处罚一罪,对数罪应当并罚。将一罪定为数罪,会导致无根据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数罪定为一罪,则会导致无根据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关于罪数判断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是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根据此说,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换言之,凡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罪数的区分标准

3,我国刑法对罪数如何规定

第四节 数罪并罚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我国刑法对罪数如何规定

4,一罪和数罪怎么判断

一、如何界定一罪和数罪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简单讲,一个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符合两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为数罪。而犯罪构成是由客体、客观、主体、主观四个方面要件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因此,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应当是行为完全符合了一个犯罪构成法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则应当是行为完全符合了数个犯罪构成法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具体说,行为人以一个罪过,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以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例如,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甲基于非法占有乙财物的目的,秘密窃取了乙的5000元现金。甲的行为就符合了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构成盗窃罪一罪;而如果甲在实施前述盗窃行为的前提下,又基于报复的动机用匕首将丙刺死,甲的行为则既符合了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又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两罪。二、区分罪数有哪些法律意义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准确定罪的含义,除了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之外,还包括准确地认定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这三者又是密切联系的。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定罪就不准确。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正确区分罪数,就会影响罪名的确定。例如,行为人以抢劫的故意持刀杀死被害人后,立即取走其财物。如果认定为一罪,就是抢劫罪;如果认定为数罪,就可能是故意杀人罪与盗窃罪。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适当量刑。刑罚以犯罪为前提,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故对一罪只能处罚一罪、对数罪应当并罚。将一罪定为数罪,常常会导致无根据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将数罪定为一罪时,往往会导致无根据地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正确区分罪数,才能为适当量刑提供前提条件。

5,罪数问题求解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犯一罪)   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   1.惯犯;2.结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   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需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 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4.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 手段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一罪处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处罚。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处罚。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理解为牵连犯。   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   1.吸收犯   (1) 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2)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   (1)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   (3)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 ,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施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施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3.想象竞合犯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罪定罪,从重处罚。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犯一罪) 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 1.惯犯;2.结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 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6,罪数就是犯罪分子行为或犯意多层次吗

不是的。罪数,是指一个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成立数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具有重要意义。区分罪数的标准 关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行为数次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的也是数罪。但在适用这一标准时,涉及对犯罪构成本身以及符合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犯罪构成是具有实质内容的,其实质内容又决定了它有特定的外延。因此,如果现实发生的事实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就应认为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例如,抢劫是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时,就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能认为其中的暴力行为另符合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包含了以暴力方法致人伤亡。 在判断现实所发生的犯罪事实是否完全属于某一犯罪构成所预定的内容时,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注意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又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能只根据某一方面的事实区分一罪与数罪。 在认定行为是一罪还是数罪时,还要注意刑法的特殊规定。例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因此,不能将这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与信用卡*罪。再如,刑法第198条规定,行为人以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故不能将这种行为从一重罪处罚。再如,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触犯受贿罪与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区分一罪与数罪时,虽然应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但要综合考虑以下几点:(1)对几次相同的犯罪行为能否进行一次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几次走私相同物品的犯罪、几次实施的相同财产犯罪等,可以进行一次评价,即累计犯罪数额作为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含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如一次盗窃犯罪与一次*犯罪,不能累计其犯罪数额作一罪处理。(2)对一个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能否包含对另一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如对于强奸犯在强奸过程中所实施的猥亵行为,可以评价在强奸罪中,一般不必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以一罪论处。例如,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然后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仅评价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罪,就不能包含对保险*行为的法律评价,反之,仅评价为保险*,就不能包含对杀人、伤害行为的评价,故应认定为数罪。(3)是否只对一个法益造成侵害?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就以一罪论处。例如,盗窃他人财物后又毁坏的,由于实质上只侵犯了一个财产权,故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可能成立数罪(还要联系其他情况考虑)。(4)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与连续性?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就可能成立数罪。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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