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附加协议属于什么措施,公司让签署劳动合同附加协议说如果违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07 22: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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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让签署劳动合同附加协议说如果违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合同附加协议必须合法,如果和法律相违背就是无效的!不用 因为是附加 所以所有的生效条件都是原来的主要合同
2,江苏无锡劳动合同纠纷求助 我们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一款附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免费的。
3,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跟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还有一份附加协议
你好!
非常抱歉我才看到问题,现在给你回答,我之前也和你说过了,附加协议之所以称之为“附加”,是因为它是从属于主合同的,它的效力作用是依附于主合同的生效为前提的。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附加协议也没有法律效力。不管协议在谁手里,都是无效的。反之,协议无效了,在哪里都无所谓。
但是,因为我没有看到你的附加协议约定的是什么内容,我只能从法律表面上给你分析,如果附加协议约定,你如果不履行主合同(也就是就业协议)则就视为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话,那么这个附加协议就是有效的。依照附加协议上的约定,你是必须要履行主合同的,那么你不去上班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了。
不知道你明白了没有!
4,关于合同附加条款
这个协议一般叫做某某合同的补充协议,在合同中这条一般这样表述: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及需进行变更的内容,经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加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5,公司合同中附加一条请问是否具有合法性
该约定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故属于无效条款,但该条款的无效并不意味劳动合同无效。如果不影响合同的其他内容,则整个劳动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所在单位协商解除。该条款有效,请注意:合同条款有没有如下内容: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期为 年,等字样。对于合同效力:建议你拿着你的劳动合同找一家律师事务所,请律师看看。该条规定要剥夺你们一年内的所有收入,起码违反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其他部分继续有效.但不能简单等同于劳动合同无效.(单位想约定违约金,但提法错误,金额过高)绝对不合法的,任何公司都不得以公司名义要求员工抵押物品
6,三方协议附加协议说明违约金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要离职的需要
呵呵,这应该是单位和你玩的一个偷换概念首先告诉你:第一,三方协议如约定违约金,是有效的第二,三方协议的效力仅限于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一旦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后,三方协议随即失效,违约金条款也只能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之条款也就是说:如果你目前还在实习期,尚未脱离学生身份且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份三方协议对你依然有约束力,如果你提前辞职,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如果你已经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三方协议随即中止效力,一份中止了效力的协议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只要签了合同并备案,哪怕你第二天就提出辞职,那用人单位也不能让你支付违约金如果是走改派程序以三方协议为准,但是,用人单位可以拖延你的解约函;要是走辞职程序,交了辞职报告一个月不答复视为同意,可以走人,但是,你就是社会人才,不能按着应届毕业生身份就业。
7,您好关于签订高管合同附加协议事宜
企业与高管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可以和高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附加协议上写着,如果乙方连续违反了两次公司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补偿金,该约定是违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该约定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你不用担心。 不能构成解除合同不支付赔偿金的理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你的朋友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不具有法定的解除合同理由。 附加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样其中的条款违反法律的是无效的,但是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如有不明白的请及时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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