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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双份工犯法吗

肯定犯法
犯法
个人认为不犯法
首先是合法的工作,但两份工作要没有相关性。
当然不犯法了,为什么这么问呢?
不犯法。只要不是国家编制内工作才行。

打双份工犯法吗

2,打两份工结果被殴打可以要求殴打者赔偿两份工资吗

可以要,只要有证据证明你当时打两份工,那么你就可以要求两份误工费,只要你此期间的合法损失都可以主张,但要有证据。你可以申请误工费、医药费、营养费等。
务工费赔偿是有标准的,不是以你打几份工为准,如果你再睡你一年365天不休息都在工作还把谁闹死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可以要求你的误工费补偿

打两份工结果被殴打可以要求殴打者赔偿两份工资吗

3,自己店里的员工打两份工作在店无心工作

那就要看你是否缺人且人是否好招了,如果不确认或好招人,那还有什么说的。如果缺人且又不好招人,忍着,找到合适的再说。当然,这也说明一点,要么就是你给的工资低了,要么就是你的职员缺钱,根据不同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应对,具体要看你的管理手段了。不过,如果你的员工没有特殊情况,仅仅是嫌你给的工资少,可是他又不想努力让自己挣得更多,那么最好不要姑息,否则容易传染其他员工
那就警示下或者开除,不影响本职工作可以兼!职,影响了就不可以了。
提出警告,不听请他跑路。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自己店里的员工打两份工作在店无心工作

4,两份工一起可以吗

出费用A:语言学校每年的学费65-90万/年B:每月伙食费 1500/日C:交通费 10000/月D:住宿费 40000/月E:电话费 6000/月F:水电费,煤气费:6000/月那么你一年的支出大概是:195万-220万左右如果安排一般的900时给给你换算成工作时间的话是大概是2157-2435小时1年是365天,换算成周是52周每周大概需要打42-47小时才能自给自足。一般一个点最多容许你打28小时/周。所以你必须找2份工才行。周六日多打些,一天12小时。平日周一到周五打4天,每天6小时的话。当然你必须坚持住,那么你的学费是可以自给自足的。当然这只是理论上的。如果你搬家,如果你找不到工作,如果你工作不合适导致频繁更换工作,如果你上学成绩不好,如果你出勤率不在95%以上,如果跟你一起住的朋友回国了,如果你放假想回家。任何一个如果你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你真的想自给自足,可能你每天的睡眠时间会很短。也许平均不会超过6个小时。而且要一直坚持。很辛苦的。。。想好了再决定吧。我也在名古屋,不过我是上班。留学生太苦了。。。满意的话给分吧
在同一个地区打两份工,不可以交两份社保。 社保管理规定一个人只能办理一个社保帐户。社保只能领取一份待遇,对于重复投保的情况,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按照较高的一份计发保险待遇,同时将2份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合并支付给个人。

5,我想问个法律问题现在可不可以同时打两份工或多份工

除了公务员或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公司法》规定的特定人员外,其他公民同时从事两份或两份以上工作法律没有禁止,所以是允许的。既然不违法,就不存在“国家会有专门的人去查”的问题了。如果是一边当公司管理,一边是酒店电脑维护,而且应聘时两边都不是兼职。这样做仍然不是违法行为。但如果在任何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有不得同时从事两种职业的条款你就构成违约,如果没有类似条款,还是可以做的。
1.可以同时打多份工,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68~72条又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这些规定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3.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劳动者如果同时与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往往据此互相推诿,试图借助法律上的漏洞来逃脱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就难以得到保全。因此我国绝大部分劳动法专家都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健全之前,我国不适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
那很辛苦哦。你可以撑得住?你那个时段休息,恐怕很难找到适合的兼职
没有特别注明的,是可以的.如今法律判定的原则是:只要法律没有明令禁止,就是默许.只是你的工作时间能排的开吗?
只要不影响工作,时间又串得过来就行.
只要没有单位抵触的话都可以比如在同类型企业任职有的行业就是不行的。

6,一人打两份工一份签了劳动合同一份没签 没签的能得双倍工资吗

一人打两份工一份签了劳动合同,另一份没签,没签的能得双倍工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一个人不能同时签两家公司的合同的条款,但有约束企业的条款。规定了:企业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造成原用人单位损失的,要承担责任。一、《劳动法》的规定: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劳动者与一个公司签合同,而且在其他单位也上班,那么劳动者以提起仲裁委员会处理,其他公司就会知道,那么签合同公司可能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获得双倍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表现形式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如果你去劳动局投诉,劳动局一查,你有双份合同的嫌疑,你的老东家会放过你?新东家可以认定说你当时欺骗他们,说没工作才同意你来上班的,所以可认定合同无效,只给你工资就行了,以后就不能继续再两个厂打工了。

7,打两份工合法吗

[提要]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必须要证明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其次有两个选择,要么进一步证明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要么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  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形式上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目前,法律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即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形成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对于全日制的劳动者,如这种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到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质量,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因此,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必须要证明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其次有两个选择,要么进一步证明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要么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一般来说,两个全日制劳动关系不能并存,因其工作时间的矛盾,必然导致劳动质量的相互影响。但如果劳动者同时建立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影响,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续,受到法律同等保护。  王某是上海A公司的销售人员,与A公司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后经人举报,王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还同时作为B公司的员工为B公司推销产品,并接受B公司开出的工资。A公司遂以王某在职期间加入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辩称自己与B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双重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方提出的证据为B公司员工举报王某是B公司员工的证言,以及一段电话录音证实B公司人事部门人员承认王某是B公司正式员工。劳动仲裁经过调查,认为王某与B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也没有先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因此,A公司以王某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当的,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从劳动关系构成形式上比较容易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但是由于后一家单位往往处于与劳动者同谋,或被劳动者欺骗,或自身劳动关系管理松散的状态下,如果直接向后一家单位索要证据,单位之间没有信任基础,无法得到有效配合。那么,就必须以间接证据的收集作为重点。  单位发现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一般要么是得到举报,要么就是内部调查得出。本案中就是因他人举报才发现了员工兼职的事实,但这种举报多为口头证据,证据效力不高,这就需要单位进一步收集证据,A公司的HR人员较有技巧地取得了电话录音这个证据,对于证明王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起了关键作用。  并不是劳动者一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单位就取得了当然的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还必须证明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且这种影响是严重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估:1.工作时间占用情况;2.工作业绩下降情况;3.造成单位损害情况;4.商业秘密泄露情况;5.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以上情况达到何种程度构成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即使不能明确规定,也应在各类制度中有类似标准可以参照。例如,在工作时间规定中,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两小时以上定为严重侵占工作时间,这样,当发现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两小时以上为其他单位工作,则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  可见,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常不是一个单纯的解雇理由,往往员工同时存在违纪、失职、泄密、不胜任工作等现象,但这些现象又不够单独构成解雇理由,因此需要以这些现象来证明已经构成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  本案中,用人单位对法条的理解比较片面,错误认为只要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就可以解雇,对王某是否已经影响了本单位工作未作证明,导致了败诉。
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形式上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目前,法律关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即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形成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对于全日制的劳动者,如这种双重劳动关系影响到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劳动质量,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权。相关案例 王某是上海a公司的销售人员,与a公司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后经人举报,王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还同时作为b公司的员工为b公司推销产品,并接受b公司开出的工资。a公司遂以王某在职期间加入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书面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辩称自己与b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双重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方提出的证据为b公司员工举报王某是b公司员工的证言,以及一段电话录音证实b公司人事部门人员承认王某是b公司正式员工。劳动仲裁经过调查,认为王某与b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但a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严重影响本职工作,也没有先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因此,a公司以王某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当的,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例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一般来说,两个全日制劳动关系不能并存,因其工作时间的矛盾,必然导致劳动质量的相互影响。但如果劳动者同时建立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影响,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续,受到法律同等保护。因此,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首先必须要证明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其次有两个选择,要么进一步证明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要么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如何证明员工在打第二份工? 从劳动关系构成形式上比较容易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记录等。但是由于后一家单位往往处于与劳动者同谋,或被劳动者欺骗,或自身劳动关系管理松散的状态下,如果直接向后一家单位索要证据,单位之间没有信任基础,无法得到有效配合。那么,就必须以间接证据的收集作为重点。单位发现员工存在双重劳动关系,一般要么是得到举报,要么就是内部调查得出。本案中就是因他人举报才发现了员工兼职的事实,但这种举报多为口头证据,证据效力不高,这就需要单位进一步收集证据,a公司的hr人员较有技巧地取得了电话录音这个证据,对于证明王某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起了关键作用。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以上情况达到何种程度构成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即使不能明确规定,也应在各类制度中有类似标准可以参照。例如,在工作时间规定中,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两小时以上定为严重侵占工作时间,这样,当发现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两小时以上为其他单位工作,则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可见,以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经常不是一个单纯的解雇理由,往往员工同时存在违纪、失职、泄密、不胜任工作等现象,但这些现象又不够单独构成解雇理由,因此需要以这些现象来证明已经构成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本案中,用人单位对法条的理解比较片面,错误认为只要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就可以解雇,对王某是否已经影响了本单位工作未作证明,导致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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