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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谦抑性原则的介绍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谦抑性原则的介绍

2,刑法中的谦抑主义是指的什么

谦是指谦虚,抑是指抑制,它是说刑法作为惩治犯罪的手段,是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刑罚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要本能的保持“谦虚”,不能一有违法行为就马上动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必须有所抑制。强调刑法是第二性的,保护性的法律。

刑法中的谦抑主义是指的什么

3,刑法谦抑原则

又称必要性原则,是定罪的基本原则之一。 所谓刑法的谦抑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它是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
 刑法的辅助原则,也称为辅助性原则, 来自德文Subsidiarit?t sprinzip这个词。在刑法中最早提出谦抑原则这个说法的,是日本刑法理论。在当代日本刑法理论中,日本学者经常在补充性后面加注这个德文词,或者直接把德文Subsidiarit?t 这个词翻译成谦抑

刑法谦抑原则

4,请问 法学中刑罚谦抑性是什么意思

所谓谦抑,是指缩减或者压缩。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 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 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依据。故而,那种将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法不可取。其三,无效益。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由此可见,所谓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
你好!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有国家审判机关依法惩罚犯罪分子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如有疑问,请追问。

5,什么叫法律谦抑

中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在各种法律规范中,刑法是一支独秀,受到历代统治者的倍加关注。中国古代刑法文化源远流长,为中国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形态的演变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中国古代刑法中的刑法谦抑性思想。该思想对我国历史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形态的刑事法制发生着较为广泛的影响。所谓刑法的谦抑性(The principal of compress and modesty)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进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以便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即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虽然古代刑法文化在我国古代法制中居于绝对的支配地位,但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阶段,刑法谦抑性思想介入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态往往不尽相同存,笔者认为对刑法谦抑思想的研究,不应该停留在比较和借鉴西方成熟的理论和实践,而应该将目光投向自身的传统,这对系统梳理我国历史上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建构现代刑法理念、确立科学的刑法观具有重要意义` 朋友.我需要点积分.麻烦你把我给你的答案采纳下.谢谢
谦抑的大致意思就是凡是其它法律能调整的尽量不用刑法调整,换言之,慎刑也,多是从刑法而论,这个,好像是从边沁的功利主义传过来的,当然我们中国古代法律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而致,而现在在司法审查制度颇为发达的国家,尤其是美国,司法谦抑是一种被法官们广为遵循的司法理念司法谦抑是指*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在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基于各种原因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谦让与自我克制。

6,什么是刑法的谦抑性

谦抑性原则又称必要性原则,指立法机关只有在该规范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罚的其他适当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一般而言,下列情况没有设置刑事立法的必要:第一,刑罚无效果。就是说,假如某种行为设定为犯罪行为后,仍然不能达到预防与控制该项犯罪行为的效果,则该项立法无可行性。其二,可以他法替代。如果某项刑法规范的禁止性内容,可以用民事、商事、经济或其他行政处分手段来有效控制和防范,则该项刑事立法可谓无必要性。英国哲学家边沁有一句名言,称“温和的法律能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会在公民中间得到尊重。”这句话可谓刑法所以要奉行“谦抑性”原则的法哲学依据。故而,那种将群众的违法行为动辄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法不可取。其三,无效益。指立法、司法与执法的耗出要大于其所得收益。由此可见,所谓刑法的谦抑性,主要发生在立法环节。然而,有人却误认为,当某种经济违法行为因其情节或后果严重而同时触犯刑法时,可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直接适用经济行政制裁,毋须启动刑罚。例如,曾有来自刑事实务部门的人士谈及,说现在全国各地发生了近百余起滥砍电缆的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屡禁不止。其中有的人已触犯刑律,本可适用刑法。但是,既然有关电信行政管理条例已经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设置;其他经济行政法也对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罚则规定,那就应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可以适用经济法、其他行政法的时候,不要动用刑罚。按照这种观点,对此类人等,仅由有关电信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即可,毋须再动用刑法。我们认为,这个观点可谓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重大误解。如上所述,谦抑性原则主要发生于刑事立法环节。立法过程中,的确存在当其刑事立法与民商或经济行政立法“等效”时,即不作刑法设置的“谦抑性”立法选择。然而,在司法、执法环节,假若某行为因其危害程度严重,不仅触犯了有关民商或经济法规范,更触犯了刑法规范之际,司法机关岂能“谦抑”地不去适用刑法而仅适用民商法或经济法?可见,司法实践中必须明确:当其某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种轻重不一的部门法时,司法适用上首当选择的是“重法优于轻法”原则而非“谦抑性”原则;而当其同时触犯的两种部门法之中含有刑法规范时,刑法理所当然地优于其他部门法的适用。需要指出的是,这样说并非一般性地否认谦抑性原则也可适用于刑事司法过程。但是,在司法环节,这一过程仅仅体现在适用“刑法”这同一部门法过程之中。此时,司法机关宜在充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去适度克减不必要的犯罪认定或抑制不必要的重刑主义倾向。显然,这一处理方式与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却撇开刑法不去适用而去“谦抑性”地适用行政法的“克减”办法,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前者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罪刑法定原则行事的表现;而后者——对犯罪行为只作行政处理的司法、执法法,实属有职不守的渎职行为。
通俗的说就是能用其他法律解决的就不用适用刑法了。立法者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刑法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刑法像民法一样被广泛的运用与于我们生活,必然会导致人人自危的局面。因此,才会主张刑法的谦抑性。谦抑性也就是刑法的必要性,刑法歉抑是适应社会矛盾变化、构建和谐社会及保障人类自由权益的需要,它是一种信念,而非法定意义上的原则。体现出来就是非罪化和轻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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