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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是多久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是五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这个法定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例如:《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五年就是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是多久

2,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会有什么影响

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会有什么影响

3,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是除斥期间,因此,就合同撤销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是“文不对题”、“牛头不对马嘴”,人民法院肯定不能支持。例如,2009年1月1日甲受乙的欺诈订立了一个合同,2009年2月1日甲得知该情形,但是直到2010年6月1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合同,此时乙如果向法官大人说“甲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无权撤销合同”,法院就不予支持;换句话说,乙应当提出除斥期间抗辩,应当向法官大人说“撤销权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已经经过,甲无权撤销合同”,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旦合同被撤销,会引发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后续的责任,要求承担合同撤销后的法律责任是一项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这是我在别处看到的希望对你有用
答:1)法院应当受理,但是不会主动依法做出有利于原告的裁决的。2)甲公司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法庭裁决驳回原告的诉求。3)如果甲公司主动还钱了,是不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返还的,因为是“主动”的,说明是基于自由意愿的,不可以抵抗时效的。
除斥期间跟诉讼时效根本就是两回事。如果过了除斥期间而要求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肯定不予支持。而诉讼时效只存在于合同履行产生违约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情况下,如果过了诉讼时效,你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知道你在哪看到的 就我的理解是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一年的限制 这个你应该知道吧 要是权利人过了一年没行使这项权利的话 那么这项权利就消灭了 而且是永久的消灭 如果权利人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同的话 对方主张撤销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来抗辩的话 完全就是没有逻辑错误的抗辩事由啊 这样 法院因该是不予支持的

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

4,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另一方当事人e799bee5baa6e59b9ee7ad9431333433623836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撤销权是单方面的权利,但是法律也赋予了其一定的行使期限,当事人应该自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在一年之内没有行使该权利,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撤销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不再支持其行使撤销的权利。且该期限和诉讼时效不同,该期限为除斥期,不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因此, 大家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定要在一年之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否则,自己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5,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综上,《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破产财产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撤销权,相对而言,他们要比第三人更容易认识到合同的可撤销理由,因此仅规定其撤销权从行为成立时起算,时间较短且固定。而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但是二者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不同。合同法上债的保全范围内债权人撤销权则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起算,同时规定了一个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而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仅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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