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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中的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经济法中的合同的概念

2,合同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定义是怎么规定的

3,法律规定的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首先,理解它为一种契约!其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相协商而达成一致的约定!

法律规定的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4,合同法是什么

《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它规定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和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也规定了一些典型的合同。合同法调整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同的种类很多,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了不少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等,此外,现实生活还存在不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无名合同。对于有名合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可以选择适用合同法中规定的与该无名合同有最多相似之处的有名合同的相关规定。

5,如何理解合同法

合同法》总则第1章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1.平等、自愿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买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1、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2、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3、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卖方在签订和履行买卖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价格是买卖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一般来说,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买方会按约定接合同的约定及时接受标的物这会给卖方造成不利。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存。

6,中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定义与上述哪一种理念相接近

中国合同法第 148 条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一规则以CISG 中是没有的。这一条是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作出的规定 [14]229,但是,该条与统一商法典第 2 -510 条相比,也不是完全一样的,而是作了若干改动。由于 CISG 中不存在标的物交付原始不能场合合同不成立的规定,该合同仍得有效成立,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只是构成违约 [6]36,故CISG 中的风险负担制度,被认为是与以双务合同概念为媒介的履行牵连关系机制无关 [7]21。中国《合同法》同样没有规定交付标的物原始不能场合合同不成立的规则,在风险负担制度方面,如上所述,深受 CISG 的影响,在解释论上是否依旧将风险负担制度建构在双务合同的牵连关系之上,尚需进一步探讨。 CISG 的诞生,正值中国步入改革开放新时代的开始; 中国加入 CISG,显示着中国人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向国际标准看齐的决心。CISG 的生效,对于中国的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和教育,都有着持续的和广泛的影响。 本文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以及买卖合同几个方面,分析了中国合同法与CISG 的相关规定,以展示中国合同法在哪些方面追随了 CISG,在哪些方面与之有不同。我所作的比较分析只能算是初步的,如果能对人们认识中国合同法以及 CISG 有所帮助,将是莫大的荣幸。时至 今 日,中、韩、日 三 国 先 后 加 入 了CISG,且该 CISG 在三国均已生效。随着三国间经济贸易往来的频繁和深入,CISG 在东亚的适用会日益增多,因而,也需要三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相互协作,共同加强对于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增进 CISG 的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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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的含义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1] ,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Contract),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所指的合同,只是合同之债的意义,这样的使用表现在很多的情况下。但是,笔者认为,合同一词的具体含义,应该根据其在实际使用的背景而决定其具体内涵,而不应该只是根据合同一词通常使用的含义而决定。其实,除了合同一词在一般的合同之债证明的含义外,还有物权证据的含义。 合同一词的债的含义,是对合同一词最为通常的使用方法,它在合同法里体现得最为充分,整个的合同法,其实就是一部针对各种合同之债的法律规范。对于这一点,大家是非常清楚的,在这里就没有必要对这个问题作太多的陈述了。 在这里特别应该提出来的是,合同一词的物权证明含义。合同一词确实具有物权证据的含义,在很多方面都能够得到证实,但是,很多人对合同一词的物权含义没有注意到,也没有引起重视,总是认为合同一词只有合同之债的含义。所以,在这里应该特别地提出来合同一词的物权含义。对于合同一词的物权诠释,抵押合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对于一般的抵押(即不需要经过抵押物登记的抵押)而言,只要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抵押合同,权利人就取得了对抵押物的抵押权。抵押权就是一种物权,这在物权法的理论里是很清楚的。在这里,抵押合同实际就是抵押权的物权证据,权利人取得了该抵押合同,也就对抵押物享有了抵押权,即取得了抵押权的物权证明,抵押合同在这里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同之债的含义,而是物权证明的含义。从以上对一般抵押合同的分析,就知道了抵押合同在这里完全没有合同之债的含义,而完全具有物权的含义,因为,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后,并不需要继续履行什么“给付”义务,请求对方为一定的行为才取得抵押权,而该抵押合同订立后,权利人即取得抵押权。 顺便说一下,在分析抵押合同问题,不能不说需要进行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因为,应该严格区分一般抵押合同和登记抵押合同。这个抵押合同就不再是物权证明了,而与一般的抵押合同不同,是一个合同之债的含义,因为,当事人订立了该抵押合同,并不马上取得对抵押物的抵押权,而是必须依据该抵押合同而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到有关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才取得对抵押物的抵押权。当然,在这里,对于需要登记的抵押合同,与本文所要说明的问题没有直接的关系,之所以说明,是为了免得引起对不同的抵押合同的混淆。 从前面所举的例子就能够说明,在一些情况下,合同一词具有物权证明的含义。合同一词不仅具有债的含义,也具有物权的含义。 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对合同作物权证明的理解,与合同法对合同一词的定义,其精神是一致的,并不矛盾。如上所述,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如果把合同作为物权证明来理解,物权关系也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对物权关系的一个证明,所以,把挖掘合同的物权含义,与合同法对合同一词的定义是不冲闯的。由此,可以从另外的一个角度来定义合同一词,即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物权关系的协议。应该同时发掘合同一词的债的含义和物权的含义,对合同一词作这样的理解,才算是对合同一词含义的完整理解。 为什么总是有人对合同一词的物权含义不能理解,总是认为合同一词只具有合同之债的含义,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物权合同没有一个履行的过程,与债上合同不一样。对于这一点,确实应该作出具体的分析。对于合同之债来说,一般是在订立合同之后,还有一个履行的过程,当事人才取得有关标的物的物权。但是,也应该看到,在有些情况下,合同订立,当事人即取得对有关标的物的权利,比如买卖合同,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该买卖合同的订立,即是卖方完成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对于物权合同来说,一般情况是,物权合同成立,当事人即取得对标的物的物权。但是,对于物权合同不仅具有当事人即时取得物权的情况,也同样具有当事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后才取得物权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就不再多说了。 所以,我们对合同一词不应该按照习惯,认为它只具有合同之债的含义,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合同一词具有物权的含义。并且,对合同一词作物权证明的理解,也是完全能够符合合同法对合同一词的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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