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法,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法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10-30 09: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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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动物*法
2,什么是动物疫病防控五强制两强化
强制扑杀、强制封锁、强制消毒、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和强化*报告管理、强化动物*监督其中1、动物卫生监督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法》直接授权的行政执法单位动物疫病防控中心负责:安排指导动物*及免疫工作。畜牧站是接纳实施动物免疫
3,动物*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
第三条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4,未经允许私闯养猪场 动物*法管吗
该行为或情节,不属于《动物*法》管理范畴。但是我国《宪法》对私自进入住宅有相关规定:“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与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同样受法律的保护。基于此,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5,现行动物*法是何时产生法律效力的
答案是c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法》对动物*含义的解释是:动物*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意指在动物健康状态下,要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当一些动物发生疫病后,要采取各种措施制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当一些动物发生重大疫病后,要采取扑杀所有发病动物及其直接(或间接)接触过的动物等严厉措施,及时消灭所有发病和死亡的动物,同时,无害化处理被污染的物品,并经过该疫病2个潜伏期的观察,确认不再有新的发病动物;当动物、动物产品因出售或调运而离开原饲养地或加工场所时,要经过检查符合健康要求,杜绝患病或染疫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或下一个饲养加工环节,防止疫病传播。
6,动物*法的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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