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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诉讼中有交叉询问制度吗

根据有关学者的理论,我国还不存在完全的交叉询问制度。实践中,在法庭上几乎看不到交叉询问的影子。
刑事诉讼中的交叉询问制度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

2,美国的交叉询问制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我国目前审判是纠问制,审判员主导审判,而美国是抗辩制,采用交叉询问的可能不大
你好!这个不是美国的机制,英美法系的必然法庭程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美国的交叉询问制对我国有何借鉴意义

3,如何在法庭上对抢劫罪的被告人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这种东西在天朝法庭上是不存在的。主要出现在欧美的法庭和电影里。。询问方式是由提出证据的一方向证人提问证明事实。再由对抗证据的一方向证人发问,证明证据不可信。在我国在用的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方式

4,证据法名词解释交叉询问规则

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庭审时对证人的一种询问方法,即首先由提出证据的一方对本方人进行“主询问”(主询问规则:1.仅限于与案件关联的事实 2.当事人不得以反询问或其他方式质疑或攻击自己的证人 3.一般不得诱导性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可诱导性的“交叉询问”,起目的在于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

5,询问名词解释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资本适足性是建立於三大支柱(three pillars) 上: (1)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 (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2) 第二支柱── 监理覆审 (supervisory review),及 (3) 第三支柱──市场纪律 (market discipline) risk 风险 internal trigger ratio 内触发比率满意就请及时采纳,科技英语强手团倾力为您答疑解难!
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庭审时对证人的一种询问方法,即首先由提出证据的一方对本方人进行“主询问”(主询问规则:1.仅限于与案件关联的事实 2.当事人不得以反询问或其他方式质疑或攻击自己的证人 3.一般不得诱导性询问),然后由对方进行可诱导性的“交叉询问”,起目的在于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

6,美国审案大致的程序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主要包括如下程序(如根据证据规则,案件不属于陪审团审理的范围,则略过与陪审团相关的步骤): 1.控辩双方共同选定12人组成陪审团。 2.开庭陈述,依次由起诉一方和被告一方向法庭简述案情概要,以及后续将要提交的证人情况与证据要点。 3.起诉一方出示物证、传唤证人在法庭上就事实问题作证。在这一过程中法庭也可以让证人当庭鉴别物证。 4.主询问(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主询问是指询问本方证人,交叉询问指的是对另一方提供的证人进行的询问。询问过程中还可以要求证人对证据进行演示、操作等等。询问一般可以进行一至二轮。 5.被告一方提供证据,鉴于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方并无提供证据的义务,但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证,那么同样也要接受起诉一方的交叉询问。 6.法庭辩论,经过证据的提交和质询,控辩双方可以进一步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效力问题进行辩论,这一过程与质证可视为一个整体。双方在这一阶段还会对己方的观点进行综述与总结,结合庭审情况对案情进行全面概括,力求最后争取陪审团的支持。 7.法官就本案的整体内容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涉及法律适用、证明责任等等,这一环节目的是提醒陪审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立足于法律,而非个人好恶。 8.陪审团退席,进行秘密评议。 9.评议结束后,陪审团返回法庭宣布裁决结果。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无罪,法官必须接受,被告人如已被审前拘留,则应当庭释放,庭审程序到此结束;如果陪审团宣布被告某一罪名成立,则由法官进行量刑。 此外,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判决书多使用归纳法进行推理,由法官个人署名,生效判决对将来的其他案件起到判例作用。
和中国一样,分为初审(trail),复审(appeal),和终审(final resort)在大多数案件中,陪审团会在初审阶段参与审判,并给出罪名是否成立的裁决。如果被告选择上诉,那么复审就是对初审的一个再次判决。结果只有维持原判和翻绝原判两种。可是,翻绝原判并不代表罪名不成立,而是初审*需要重新根据复审*给出的新原则进行再一次的审判。在初审之前,会有一个预备听证会(preliminary hearing),基本上是走一个过场,让*和诉讼双方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大致程序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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