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物权法解释in-1区划:第七十三条【财产所有权in-1区划】第七十三条建筑。建筑 区划什么属于业主共有?主观:小区内以下部分属于业主:1,建筑 区划以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二、建筑 区划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三,建筑 区划以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等。
1、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规定法律分析:1。建筑 区划范围内的道路归业主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 区划以内的绿地,除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以外,属于业主所有。建筑 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设施由业主共有。2.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费用后,属于业主。
业主有权更换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部分的规定管理建筑建筑物业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及时解答业主关于物业服务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落实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2、小区1至2楼是商铺,上面是住宅,商铺有一面墙座入小区内,属于公共部位吗...属于公共场所。铺装平面图不包括外墙,所以外墙属于公摊部分的公共墙。小区公共区域包括:(1)-1/区划以内的道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2)-1/区划以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除外;(3)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在建筑区划;(四)物业服务用房;(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车位;
3、 建筑 区划内的道路,包括城镇公共道路,属于业主共有。这句话是对还是错...建筑区划以内的道路,包括城市公共道路,归业主所有,这是错误的。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1区划以内的道路归业主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 区划以内的绿地,除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以外,属于业主所有。建筑 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设施由业主共有。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调整因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财产权及其保护。
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法律主体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财产分割权属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建筑财产分割权属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 第一条依法登记或者依照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取得建筑物业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所有权人。
第二条-1区划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 (一)结构独立,能够明显区分的;(二)独立利用,可以独占使用;(三)可以登记为特定所有人的所有权客体。规划中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出售时已按规划纳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5、 建筑 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是怎样的1,建筑 区划停车库的所有权是什么?1.建筑 区划中停车库的权属情况如下:(1)占用业主共有面积的地下车库,(2)开发商独立建设的地下车库。如果开发商买地单独建地下车库,这样的地下车库是有产权的车库,产权属于开发商;(3)人防车库,部分地下车库属于人防办,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属于开发商。
6、名词解释: 建筑 区划内的场所归属物权法解读:第七十三条[建筑 区划]中的道路归业主所有,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 区划以内的绿地,除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确属于个人的以外,属于业主所有。建筑 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设施由业主共有。【解说】本条是关于建筑 区划以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的权属问题。
但在《物权法》中如何规定,众说纷纭。有人认为道路是市政设施,应该归国家所有,业主有使用权。有人认为绿地是土地的一种使用功能,其本质是土地。城市土地属于国家,业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有人认为城市土地是国有的,道路和绿地的所有权只能归国家所有。
7、 建筑 区划内的什么属于业主共有法律主体性:小区内以下部分属于业主:1。建筑 区划以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二、建筑 区划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三。建筑 区划以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4.物业服务用房等。法律客观性:《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8、 建筑 区划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谁法律分析:建筑 区划并非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都归业主所有。《土地法》中明确土地归国家所有,然后土地使用权归个人购买者,《土地法》中,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一般按照70年使用权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房产等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业及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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