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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仲裁与法院判决有何不同

仲裁条款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属于属于双方合意。一般来说约定只要合法,就优先于法定。有约定就从约定,无约定才按法律规定。但是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仲裁委的裁决,一旦生效均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与法院判决有何不同

2,有权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院是什么

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可以审理涉外案件,撤销仲裁,特别是国际仲裁,只能是中级法院。
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有权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院是什么

3,国际商法案例

这两个案例均不涉及国际商法知识,用国内法民法和合同法知识即可解决。 两案例,前一个属显失公正,后一个属重大误解,均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李某和甲公司可行使撤销权来挽回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

4,国际商法名词解释 1 知识产权 2 股份有限公司 3 时效 4国际商事仲裁

1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在创造、利用智力成果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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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际商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区别

主要是诉讼与仲裁的区别,国际商事诉讼是事先约定了受理法院,在约定的法院按照当地的诉讼程序由法官审理案件;仲裁一般是由法律界的知名人士组成的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院按照仲裁的程序审理案件。另外就是仲裁一般都是一裁终局;而法院有上诉的救济途径。
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

6,国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7,国际商事仲裁与ADR和司法诉讼的异同

国际商事仲裁是ADR的一种机制。  ADR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 纠纷解决方式”,亦可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  ADR机制的主要模式  (1) 协商。协商是双方争议解决的最简易方式,因为没有第三方的参加,争议双方在一起协商,可以有律师做代理也可以没有律师参与。  (2) 调解。调解是指第三者应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尽量协调双方的分歧,而不是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法。调解可以说是ADR中最为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的ADR的基础。与法庭审判相比,调解花费低廉、耗时少,当事人心理压力较小。  (3) 仲裁。与其他方式相比,仲裁更具有司法性。仲裁是由一个中立方听取各方意见后作出一个对各方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判。这个裁判可以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实际上几乎所有的商务纠纷都可以提交仲裁,只要双方订立有仲裁协议或在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  (4)小型审理。该模式是ADR机制的新发展,实质上是一种模拟诉讼的调解方式。它的最大作用就是解决那些涉及面较大,混合着法律和事实的复杂纠纷,象产品责任纠纷、反垄断纠纷等。通常由当事人双方各指派一名高级行政长官组成专门小组,并共同推选一名首席调解员。各方当事人所指定的行政长官一般只代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轮流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如同法院公开审理一样,只不过形式更简单[5]。  (5) 律师或中立专家的联合磋商( 早期审理评议)。这种模式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人,可以是一名律师或技术专家,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帮助双方解决争端,经常被用于当纠纷一方或者双方想向一个有经验的个人咨询自己在有关案件中所处的优势或劣势的建议。  (6) 简易陪审团审判。它通过民事陪审团的介入促进在司法审判中解决争议。目前,简易陪审团审判在美国是相当普通的实践。在这种解决争议的模式中,陪审团在任何官方听证会举行之前,听取各方当事人的简要陈述,并作出一个建议性的裁决。该裁决可能会构成当事人进行谈判磋商的基础,从而使当事人免于陷入冗繁费时的法院诉讼。  由此可见,国际商事仲裁是ADR的一种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分以下几类: 1、 国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2、 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3、 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 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 这是国际贸易方面的内容,我金融学专业当中有这方面的知识,只是这方面学的不太好,只了解皮毛。建议你把问题转到相关的专业领域当中去,应该就有人给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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