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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投标居间合同是否合法

你好,居间人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机会,收费一般以约定为准。 居间合同是有效的。 居间人的义务可以参看合同法。费用协商解决。

建筑工程投标居间合同是否合法

2,从法律角度解读居间合同无效条件

居间合同违法无效,主合同无效,居间合同也可能无效,居间合同被撤销后无效,总之很多情况可以导致居间合同无效。居间合同无效的,可以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处理

从法律角度解读居间合同无效条件

3,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投标居间合同效力

以合同的内容为准,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有效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投标居间合同效力

4,如何判定居间合同无效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定居间合同无效的,可以参与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效力的规定,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居间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等情形,居间合同是无效的。

5,如何判定房屋居间合同无效

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即可认定合同无效。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只要是夫妻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不经一方同意签字,另一方无权出售,转让,这种单方合同法律称无效合同,可以去人民法院诉请解除

6,招标无效与重新招标有什么法律关系

参考《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招标无效是指当前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瑕疵时,行政监督部门对当前招标投标活动法律效力的判断。重新招标是指招标项目实施出现异常情况后,招标项目下一步操作步骤或实施方向。在某个具体招标项目中,招标无效和重新招标是这个招标项目实施的具体两个步骤(即:判断前面招标操作为招标无效,后续操作应当进行重新招标)。只不过,很多处理结果将两个步骤合二为一,导致理解出现迷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不合格标或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而且不同的项目类型,如建设工程类,政府采购类等都有相关规定

7,居间人系自然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居间服务是否有效

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X经马X、吕X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X、马y、李X,双方开始协商义马某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X、马X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y、李X签订了居间协议。约定:若该工程中标,支付马y、李X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后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y、李X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二公司支付马y、李X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X、马X与马y、李X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热电厂与中建三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均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供发包方与承包方以及居间人之间有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中建三局二公司作为投标人和承包人,没有证明自己已付居间费用用于行贿和回扣等,也不能证明未付居间劳务费是为了不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提供当事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事实依据。据此,三门峡市中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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