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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会坐牢吗

你好;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得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如果是交通肇事罪,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无需坐牢。此外,如果无证醉酒驾驶车辆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交通事故致死刑事责任问题 谢谢

事故中你哥驾驶车辆右转弯并停车行为是否违规?若责任认定没有违规,而是后方追尾造成事故,那么你哥正常右转并停车行为与事故之间不具因果关系,但你哥事后逃逸确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规定,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次,你哥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行为并不会改变交通事故已发生的事实,故,你哥事后逃逸行为与对方人身伤害之间并不必然具有因果关系。我认为逃逸的违规行为并非可直接与刑事责任划等号!
如果事故后没有逃逸,是不会判到三年以上的。赔钱的话11万也不是标准,只是如果有交强险,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可以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还是要当事人自己出的。一条人命怎么也得赔二十多万,能出多少就出多少吧,出得越多判得越轻!如果当时就把该赔的赔了,一般是不会把人关起来的,判个缓刑也就行了,现在关都关了,估计是缓不了了。不过最多也就三年,出一部分钱应该不会判那么多的

3,交通事故致死主要赔偿哪些方面的责任

主要承担两方面的责任,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主要有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的必要开支等。赔偿标准各省不同,你可到当地交警或*咨询一下就清楚了。
这个要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啊,在赔偿标准方面,有以下内容: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交通事故致死主要赔偿哪些方面的责任

4,急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问题

  1、接触就叫撞,法律上不用“刮”这个字。  2、如果对方确实也有违章行为,并且违章行为和事故有因果关系,对方也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如果不服可以申请上级交管部门复核。  赔偿不是最主要的,关键是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一定要据理力争。  3、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

5,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费:由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实际收入*护理天数 交通费:受害人+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住宿费:实际发生合理住宿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伙食费:实际发生合理伙食费 丧葬费: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被扶养人生活费:你的奶奶可以获得此项赔偿,具体标准为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 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附: 山东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2012年2月28日发布《201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114元,比上年增长13.0%。(丧葬费19507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792元,增长14.3%。(死亡赔偿金455840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4561元,增长11.0%。 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42元,比上年增长19.3%。(死亡赔偿金166840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901元,增长22.7%。
看情节,各地处理有不同点
按事故发生地或死者户籍所在地的交通死亡标准赔偿,可以到交警部门了解

6,交通肇事致使人死亡怎样判罚

【标题】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  【颁布日期】 20001115  【实施日期】 20001121  【文号】 法释(2000)33号  【名称】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题注】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符带的民事责任
具体量刑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所有情节。下面是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可参考。《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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