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中借款合同的理解

您好,我是在校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拍卖行不可以要求a付款取走商品。 因为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要约形式,但也要符合《合同法》的要求。而由《合同法》上所述的合同达成的基本要件就是要有合意的存在,没有合意即没有合同。因为a本身没有作为竞买者的意愿,所以该合同是不能成立,也就不能要求付款了。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经济法中借款合同的理解

2,借款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它的调整范围是什么?借款合同与传统民法的借贷合同有无区别?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 1、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这部分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后合同就成立。 2、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这类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 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以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对于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合同法未作调整。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概念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还包括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3,借款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第一,借款合同是转让标的物处分权的合同。借款合同所转移的是标的物的处分权,而不是所有权。若认为借款合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则新所有人就不能有“返还”的义务;而借款合同的借用人按约定负有“返还”的义务,约定有利息的,还须支付利息。借款合同的标的既不是被卖出,也不是被租出,而是被贷出,到期还要收回。借用人借贷的目的,主要不在拥有所有权,而在于为了自己的需要而处分。 第二,借款合同的标的为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借款合同的标的或客体为可消耗物。可消耗物又称为消费。借贷合同,以金钱为标的物。 第三,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在传统民法,消费贷款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即在双方当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后,还须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要件。我国《统一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借款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因此,我国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第四、借款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负有义务。贷款人所负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数额、期限及时拨付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所负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期限归还相同数额款项,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所支付的利息,是合同的对价。 第五、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依传统民法,消费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要件。但依我国《统一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以银行为一方的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使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4,借款合同的含义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5,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征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作为特殊种类物的金钱,因此,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3.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无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它的调整范围是什么?借款合同与传统民法的借贷合同有无区别?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合同。 目前借款合同主要调整两部分内容: 1、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借款合同关系,这部分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达成借款的意思表示后合同就成立。 2、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这类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生效。 合同法中的借款合同以调整金融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为主。对于非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非金融机构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合同法未作调整。 借款合同和传统民法借贷合同的概念有所区别。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借贷合同一般分为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无偿的将物品或者金钱借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又可称为借用合同。消费借贷是指有偿地将物品或者金钱交给一方使用的合同。借款合同是沿用了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概念,仅指消费借贷中的借钱的内容,但又和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概念不一样,它扩大了经济合同法中借款合同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还包括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6,借贷合同是什么合同

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即与使用借贷合同相对,指不是偿还借用物品原物(见借用合同),而系归还等值货币或实物的合同。  借贷合同的特点:  ①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  除当事人协议外,在出借人把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能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借款合同根据国家批准的借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合同自签订时起成立。  ②属于单务合同。  借贷合同成立后,只有借用人单方面承担偿还的义务。出借人则享有收回原本或收取本息的权利,而不负对待给付的义务。但对于有偿的借贷,如标的物有瑕疵,出借人应另换无瑕疵的物,借用人并得请求赔偿因此所受的损失。一般认为,出借人对故意隐瞒实物的瑕疵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③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借贷合同的目的,在以货币或实物供对方消费或处分,使借用人通过借用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出借人必须是有权处分标的物的人。标的物亦限于货币和其他代替物,其风险亦由借用人承担。因此它与借用合同以及租赁合同以特定物为标的,且不移转所有权不同。
简单说就是借钱,个人或企业与银行之间的,或者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到期支付本金和利息。
是的,属于诺成合同
你好!做个提示。 用房子作抵押办理抵押登记就可以了,协议写明他向你借款,借款用途、时间、金额、借款期限既还款时间、落款日期,用房子作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登记,有担保人的可以写明,记住先办理抵押登记在把款交给他。 要审查清楚房子是否已有抵押权、是否被查封,是否有共有权人、及是否属于有争议的房产、是否要拆迁、是否向外出租等。 一般利息约定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超过四倍属于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7,什么是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是民间经济活动的形式之一。随着民营经济的崛起,村、居民个人手头的资金相应增多,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资金借贷的事也随之增多。民间借贷活动中,讲人情,不讲法律规范;讲深交,私下秘密进行;讲义气,不防日后风险;讲便捷,不拘程序手续等做法,使得民间借贷纠纷频频发生。有的告状无证据,有的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手续不全,有的事实真假难辨,还有的非法借贷不受保护,最终丧失债权。防范民间借贷风险,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提倡书面约定。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约后,一定要以书面形式约定。常用的是“借条”,写借条时切忌只写“今借到某某人民币×××元”,更不能以“收条”代借据,最好的方法是订立书面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或签订合同时按约定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付款时间和方式、还款期限、担保人和担保方式等一一写清楚,并写明出具借条的日期和借款人签名。签名最好是借款人、贷款人、在场人共同会签。   二、应该依法约定。民间借贷与银行借贷一样,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合法。如约定利息,必须注意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超过最高上限的部分不予保护,如果立约时未约定利息或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不支付利息。如约定担保抵押,应注意用以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借款人的合法财产,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借款时,抵押物是可以由贷款人直接处分或变现的。   三、正确使用收条。借贷关系中的收条是收到贷款的凭证。民间借贷活动中,用“收条”代“借条”的现象并不少见,因收条、借条引起纷争的也屡见不鲜。收条一般是把收到属于自己或可以由自己支配使用的物品后而交给对方的证明。习惯上,民间借贷的借款人向贷款人常出具“收条”,以“收条”来代“借条”。在民间借贷争议中,可能产生两种理解,既可以认为证明借款人收到了贷款人出借的款项,也可以理解成是写收条的人收到属于自己而对方本应付给自己的款项,而非贷款款项。为避免此类纷争,要使用好收条,一是不要用“收条”代替“借条”;二是贷款人按借条或合同交付借款人款项后,由借款人出具载明“收到向某某借款多少”的收条交贷款人,作为借条或借款合同的贷款标的实际交付的证据;三是借款人归还借款时,贷款人出具载明“收到某某人归还借款多少”的收条给借款人,避免借条、合同存留废弃不当引起争议。这样,可以减少民间借贷纷争。   四、注意时效起算方法。时效是主张民事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借贷侵权纠纷的法定时效为两年,从债权受到侵害时算起。借款时已约定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时起算;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贷款人首次向借款人催还借款之日算起。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贷款人的债权虽未丧失,但会丧失法律救济的诉讼胜诉权。 法律知识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自然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公民(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灵活、简便、直接的融资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可起到立解燃眉之急的功效。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至今仍广为盛行。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就可成立,借贷行为也就有效,借贷愿望就可以实现。相对于银行借贷的程序繁多、手续复杂,民间借贷的优点更为突出。   民间金融活动形式必须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民间借贷中,也可以依法约定相应的抵押,这是防止债权风险的有效办法之一。当然,民间借贷中的抵押,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合约、意思表示真实,抵、质押物所有权无争议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秦 弓 菊 生) 案外评说 农村民间借贷需规范   民间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对缓解农村资金紧张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借款手续不规范,易于引起纠纷;借出人对借入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掌握,对自身的保护措施不够;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不强;易受高利的诱惑,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因此必须采取措施规范民间借贷,减少风险因素。   积极对农民做好普法教育,引导农民认真学习掌握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懂得依法保护自身权益,使农民能够使用规范的手续开展民间借贷活动。农民间的借贷应采取书面的合同形式,在合同中约定期限、利率、担保以及违约处罚等事项。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活动,让农民识别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特征,防止陷入融资陷阱。同时,促使农民重视借入资金方的信用状况,增加保证抵押的保护措施。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与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相适应,并且要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秦 弓) 案例评析 撕毁重粘借条 能讨到钱吗   赵某和黄某都是福建永春人。两年多前,赵某向黄某借了9万元,赵某出具了借条给黄某。借条上,赵某签了自己名字并按了指印。借条约定,赵某于当年4月10日前先偿还4万元,1个月后再还剩下的5万元。   今年,黄某手持一张被撕毁后重新粘贴的借条,将赵某告到法院,称当初赵某向他借了9万元只还了2万元,剩下的7万元一直拖欠着。为此,黄某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偿还欠款7万元并付相应的利息。   永春县法院受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黄某借款9万元,后已偿还2万元,尚欠7万元未还。黄某提供的借条原件虽已被损坏过,但这并不影响该借条的真实性,能够证明赵某向黄某借款9万元的事实,且该被损坏过的借条原件仍为黄某本人所持有,足以证明赵某尚欠其7万元未还的事实。法院于今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某需还欠款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赵某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赵某与黄某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后赵某出具给黄某的“借条”被黄某自行撕毁,事实清楚。由于黄某在一审中提供的“借条”系其自行撕毁后又重新拼接粘贴而成的,存在着严重的瑕疵,不能视同书证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黄某又未能对自行撕毁“借条”作出合理解释,故其主张赵某尚未还清欠款缺乏充分依据。一审以存在严重瑕疵的“借条”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应予纠正。中院终审撤销永春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黄某对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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