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什么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27 15: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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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不动产如果位于中国,中国法院适用的就是中国法,即内国法,不动产如果位于某一外国,中国法院适用的就是该外国法。
2,撤诉的案件再起诉有诉讼时效的问题吗
离婚案件撤诉后未出现新情况的,六个月后才能起诉;其他案件随时可以起诉。法律规定如下: (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一般起诉会引起时效中断,所以撤诉后如果及时再起诉,时效应该没问题。
3,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你如果是买方,卖方和你约定的是到岸价(到达后成交),卖方承担运费、那在中途发生损毁、灭失也和你无关,不算是交付;如果约定的是自提货物价格(包括自己联系安排第三方承运人),那卖方把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后就算是交付了;如果同样是自提价格,但是你是委托卖方代为办理运输业务(买方承担运费),只要货物装上运输工具也算是交付。例如: 你买了我公司货物,然后我们签订合同,然后由我公司帮你送交承运人,结果中途发生了车祸等不可预见的事故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我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从签订合同那一刻起,货物已经属于你方 要承担责任也是承运方和你公司自己
4,最新民法总则143条有哪些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第143条撇开形式要件,直接规定了有效的要件,在法技术上是不妥当的。更严重的是143条与153条第1款发生了矛盾,该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也许有人会做这样的解释:153条第1款是143条的例外,或者是效力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这是解释不通的,因为143条规定的是“有效”要件,143条规定的是“无效”事由,两者是一正一反的。还应当指出两点:(1)153条第1款前半句与后半句是矛盾的。(2)“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是啥意思,大家都心知肚明,但宛如文字游戏。打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你行为违法了就不行,但不导致不行的就行”。尽管德国学者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所论述,但还有个水土服不服的问题呢。
5,起诉后撤诉再起诉有时效吗
起诉可以中断原来的诉讼时效,撤诉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是不同的。1、民事诉讼中(1)民诉意见第144条: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高院解释)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第117条: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自诉案件:第188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上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之所以会有如此不同的规定(民诉中一般受理,刑诉中一般不受理),其根本在于民诉中当事人有相当大的诉权处分权。3、行政诉讼中:(高院解释(1),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2)第37条: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民诉中撤诉后再起诉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诉中和行政诉讼中一般不受理。不过,要记住三大诉讼法各有一个例外。一、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1)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2)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3) 延付或拒付租金;(4)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超出诉讼时效,权利不再受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中断《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据此,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即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至于法院立案后权利人是否撤诉,不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只要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有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将因此而中断。而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最为强烈的表示。因此,即使权利人起诉后基于某种原因而撤诉,也不能抹煞其曾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的事实,诉讼时效仍然应当认定为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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