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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徇私舞弊罪

徇私舞弊类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对明知是无罪的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

2,徇私舞弊罪与徇私枉法罪怎么来进行区分

徇私舞弊与徇私枉法两种罪名都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它们的表现形式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是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一、主体的不同。徇私舞弊的主体是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二、客观的行为不同。徇私舞弊是利用行政执法的职权,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的行为。徇私枉法则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侵犯的直接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徇私枉法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徇私舞弊罪与徇私枉法罪怎么来进行区分

3,请问刑法上的徇私舞弊是如何定义的

刑法上徇私舞弊罪有很多种,根据犯罪人的身份、行为的不同而有不同,如:徇私枉法罪 ;枉法裁判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 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主要看犯罪人的身份是否符合刑法要求;二是要看是否有为了私情放弃了原则,不按相关规定办事,三是看是否造成了刑法规定的不利后果。至于是否受贿不在定罪依据之列。

请问刑法上的徇私舞弊是如何定义的

4,徇私舞弊假释罪立案标准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和*管理机关以及*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厅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5,请问什么叫徇私舞弊

【成语】:徇私舞弊【读音】:xùn sī wǔ bì【解释】:徇:曲从;舞:舞弄,耍花样。为了私人关系而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乱纪的事。【出自】: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八十三回:“谁想这伙官员,贪滥无厌,徇私作弊,克减酒肉。”
【成语】:徇私舞弊【读音】:xùn sī wǔ bì【解释】:徇:曲从;舞:舞弄,耍花样。为了私人关系而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乱纪的事。【出自】: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八十三回:“谁想这伙官员,贪滥无厌,徇私作弊,克减酒肉。”【示例】:这种~的事情,他绝不会干。【语法】:连动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贬义【反义词】:大公无私秉公职守【同义词】:营私舞弊
徇私舞弊 (xùn sī wǔ bì) 解释:徇:曲从;舞:舞弄,耍花样。为了私人关系而用欺骗的方法做违法乱纪的事。 出处:明·施耐庵《水浒全传》第八十三回:“谁想这伙官员,贪滥无厌,徇私作弊,克减酒肉。” 示例:这种~的事情,他绝不会干。

6,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税收是国家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依法保障国家的税收,对于增加国家的综合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所谓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其次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所谓应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应当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所谓不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但是不向其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纳税人免缴税款。所谓少征,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纳税人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减税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减税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在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不构成犯罪,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地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按本法第397条的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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