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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关于条款变更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条款变更的规定如下: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关于条款变更的规定

2,当合同法意愿公平和合法原则冲突时怎么样解决

一般应当合法原则优先于意愿自治原则。合同法属于民事领域法律法规,民事领域虽然充分意思自治,但一般也以明文排除一部分内容,避免一方弱势一方强势的情况下,弱势一方完全没有办法在合同中体现自己的意愿。比如劳动合同如果充分自治,则用人单位一定会约定劳动者工伤责任自负,但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会不得已的同意。因此,从某种角度上说,合法原则优先于意愿公平原则,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意愿公平。
首先是必须合法,其次是必须自愿。没有合法只有自愿,是法定无效。只有合法没有自愿,则属于胁迫或者欺诈,可以撤销合同。合法自愿是两个原则结合来用的,缺一不可。

当合同法意愿公平和合法原则冲突时怎么样解决

3,合同法公平原则

公平是相对的,在合同订立之的时候双方的权利义务差不多相同,就是公平。显失公平是:在合同订立之的时候一方利用另外一方没有经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同,才叫显失公平。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它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无偿合同、单务合同只有一方负给付义务,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合同法公平原则

4,关于合同法公平原则如何理解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对等,要公平合理,要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强调双方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什么是公平?简单的举个例子:一男一女谈恋爱,那光男的整天嘘寒问暖的,或者光女的整天伺候这伺候那的,这不是公平。俩人得一块付出,权利义务得对等,这才是公平。谈恋爱没签合同,但是它体现的公平的理念是互通的。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它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5,合同公平原则及其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有如下几层涵义:其一,当事人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是指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个人都是《合同法》上主体,其人格完全平等。其二、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机会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机会平等也称程序平等。法律不可能做到对于每个人从行为到结果都绝对平等;法律所能做到的就是提供给当事人一个平等行为或竞争的机会,至于结果如何,则只能通过其他社会规范方式来调整。其三,合同当事人平等原则贯彻于合同的全部过程,它要求合同当事人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设立、变更、消灭合同关系,避免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情况发生。上述内容中有《合同法》中相对应的条款,并且加以了一些阐述。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合同的签订,一般都是基于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乙方放弃对甲方的违约责任约定,属自愿行为,自然不涉及显失公平的问题。------如果签订合同的时候,乙方遗漏了这个环节,而且甲方出现了违约行为,那么这种遗漏对于乙方而言就不公平了,但谈不上显失公平。遗漏条款,不等于“不得主张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尽管没有甲方的违约责任条款,但乙方依然可以主张甲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合同法当中的显失公平,说白了具有非常不公平的意思,一般意义上的不公平,不构成显失公平。所以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的。------你所举例子当中,甲方的违约行为是否会发生,是不确定的。如果没有发生,乙方权益不会因为没有约定而受损;即便发生违约行为了,乙方仍可以依法要求赔偿,也同样能够找回利益。所以这种遗漏并不会实际造成乙方的绝对不利,故不属显失公平。

6,经济法简述合同法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性质:  1.主要违反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要件。  2.形成诉权:变更、撤销权行使主体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法定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B.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C.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D.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A.有偿合同;  B.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C.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提示】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A.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B.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②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  A.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B.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C.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D.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A.须有胁迫的故意;  B.须有胁迫行为;  C.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D.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A.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B.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C.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7,签订合同的平等原则是怎样实现的

合同订立当让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才可以规范合同双方的行为。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订立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第二,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第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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